發展歷史
1、2005年8月,本中心與青島大學共同主辦“近代中國的城市·鄉村·民間文化——首屆中國近代社會史國際學術研討會”,參與協辦的有首都師範大學、中山大學、山東大學、山西大學、蘇州大學、貴州師範大學等八家單位,有來自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台灣、香港及內地各大學和研究機構的相關學者120餘人參加。
2、2007年夏,本中心與新疆大學、華中師範大學、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共同主辦了“晚清以降的經濟與社會——第二屆中國近代社會史國際學術研討會”,參與協辦的還有首都師範大學、中山大學、山西大學、上海東華大學共八家單位,有來自日本、台灣及內地各大學和研究機構的相關學者120餘人參加。
3、2009年8月,本中心與貴州師範大學承辦,有首都師範大學、
華中師範大學、蘇州大學、中山大學、湖北大學、山西大學等共同主辦了“近代中國社會控制與社會流動——第三屆中國近代社會史國際學術研討會”,有來自日本、澳大利亞、韓國、台灣等海內外學者120餘人參加。本中心籍舉辦系列國際會議,建立了聯繫海內外中國近代社會史學術同行的學術交流平台,使本研究中心在中國近代社會史學界發揮了一定的聯繫和中心作用,在學術界形成一定影響,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應。每年舉辦2次所內小型學術信息交流會或學術報告會,交流海內外最新學術動態,介紹最新學術成果,以增強研究人員對學術前沿信息的掌握。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一)加強現代文化學界的聯繫和團結,探討學術,交流成果,推進現代文化研究的深入和發展。
(二)籌備和組織中國現代文化的國際性和專題性學術討論會。
(三)加強與海外現代文化研究者的聯繫和學術交流。
(四)編輯出版《現代文化研究》和《中國現代文化學會通訊》,刊登現代文化研究的新成果,反映現代文化研究者的學術研究狀況。
(五)接受國內外有關現代文化領域有關問題的諮詢並提供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現代文化學會英文名稱全稱為:THE SOCIETY OF CHINESE MADERN CULTURE ,縮寫為:SCMC。
第二條 中國現代文化學會由全國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從事現代文化研究的助理研究員(或講師)以上、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人員所組成,系全國性的研究現代文化的非營利性、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中國現代文化學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中國現代文化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學會處、近代史研究所科研處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中國現代文化學會住所為北京市王府井大街東廠胡同1號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現代文化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現代文化學界的聯繫和團結,探討學術,交流成果,推進現代文化研究的深入和發展; (二)籌備和組織中國現代文化的國際性和專題性學術討論會; (三)加強與海外現代文化研究者的聯繫和學術交流; (四)編輯出版《現代文化研究》和《中國現代文化學會通訊》,刊登現代文化研究的新成果,反映現代文化研究者的學術研究狀況。 (五)接受國內外有關現代文化領域有關問題的諮詢並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兩類:一是單位會員;一是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國內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助理研究員(或講師)以上,在現代文化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理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養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中國現代文化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執行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常務理事會199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2006年8月,編輯出版了“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集刊”第一輯《近代中國的城市與鄉村》(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7年編輯出版了“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集刊”第二輯《近代中國社會與民間文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8年編輯出版了“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集刊”第三輯《晚清以降的經濟與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0年編輯出版了“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集刊”第四輯《近代中國社會流動與社會控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0年編輯出版了“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集刊”第五輯《近代中國社會與文化流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集刊”五輯的連續出版,集中展現了中國近代社會史的最新研究成果,成為海內外中國近代社會史的學術交流平台,在學術界產生了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