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分支機構管理,規範分支機構活動,有效發揮分支機構作用,促進協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災害防禦協會章程》(以下稱“《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協會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支機構是中國災害防禦協會(以下稱“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接受協會的領導,不另行制定章程,在協會的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分支機構以下不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分支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四條分支機構名前均須冠以“中國災害防禦協會”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一致。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 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
(二)發起人在業內應具有一定影響力,在某專業領域具有權威性,能夠發揮帶頭引領作用;有一定規模的會員及專家學者群體。
發起人或發起單位(以下稱發起人)須是協會會員,不是會員的需按規定申請會員資格。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相對穩定的合法經費來源。
(四)符合協會 “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且與協會其它分支機構業務範圍不重複。
(五)具備在協會授權業務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的能力。
(六)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七)有提供日常辦公場所和經費等保障條件的牽頭(或掛靠)單位。
第六條設立分支機構需提交的檔案:
(一)設立申請書。闡明設立的可行性、性質、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等。
(二)個人發起需有10名以上發起人聯合簽名;單位發起需有10個以上發起單位聯合蓋章。
(三)發起人和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四)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草案。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協會收到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有效檔案後,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發給準予設立通知,並向科技部和中國地震局報備;不予設立的,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獲準分支機構,要及時召開成立大會,選舉產生分支機構負責人,通過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任期目標及發展規劃等事項,完成成立工作。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與協會宗旨、業務範圍不相符合的。
(二)與已設分支機構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分支機構的職責
第十條 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完成協會授權或交辦的工作任務,及時向協會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制定本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並抓好落實。
第十二條調查研究本領域或業務範圍內國內外專業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並向協會反映情況及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在協會授權的範圍內有效開展活動,為本專業領域改革發展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
第四章 分支機構的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度(原分支機構實行理事會的可以沿用),每屆任期5年。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任職應符合國家對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的相關規定,連任不超過二屆,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特殊情況須說明理由,報協會審批。
第十七條分支機構依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人數一般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責。
分支機構可設立秘書處作為其常設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分支機構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和2次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九條分支機構換屆須提前30日內向協會提交正式書面申請,經協會批准後按照程式進行。
第五章 分支機構的活動管理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未經協會授權或批准,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
第二十一條分支機構不設獨立財務和銀行賬號,財務由協會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分支機構開展各類活動所發生的經費往來必須納入協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不得進入其它單位或個人賬戶。不得委託其他組織運營。
第二十三條 協會對分支機構印章的領用、保管和使用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分支機構內部發行的交流資料,未經協會書面許可,不得以協會名義發行。分支機構主辦、主管的出版物,應報協會審批並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舉辦重大活動應提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交請示,獲得批准方可舉辦,並與活動結束15個日內報送活動總結及相關資料。遇有重大事項應立即向協會報告情況。
第二十六條建立分支機構聯繫人制度。配設分支機構聯繫人,及時通報情況、溝通信息,確保工作快捷高效。
第二十七條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撤銷以及不涉及保密的活動信息等應當予以公開的信息,要通過協會官網及其子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及時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每年12月底以前以書面形式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委員名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對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分支機構,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責令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暫停其活動等措施進行糾正;對不能按要求糾正的分支機構按協會有關規定進行撤銷。
分支機構如有重大失誤或違規違法行為,分支機構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分支機構的變更與註銷
第三十條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和負責人,要向協會提交變更申請,獲得協會許可。
分支機構住所變更,要在變更後15日內向協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註銷,要向協會申請註銷獲準,註銷前做好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於2018年6月13日經中國災害防禦協會第四屆第四次理事會表決通過,自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