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成立於1991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社會組織,是中國演藝設備行業具有權威性的代表組織,主導協調著全國演藝設備行業的經濟技術的發展。國家民政部組織的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我協會榮獲最高等級——“5A”級全國性行業協會榮譽。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在新時期的方針和目標是: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求真務實,改革創新,在全行業中實施科技化、標準化、規範化戰略;實施產品品牌戰略;引領全行業由大到強發展,使演藝設備行業成為我國現代化建設中一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產業。
理事成員
理事長
朱新村
副理事長
劉運斌 周春志 聞克儉 梁志遠 傅高武溫慶林 熊 英
秘書長
勞偉傑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
(按姓氏筆畫排列)
馬禮民 豐其雲 王澤雲 王銳祥 鄧昆福 葉曉鐘朱新村
劉運智 劉運斌 劉斌生 湯子龍 勞偉傑李志民李銀鳳
何 濤 汪 華 張玉英 張 傑 張國強 陳正綱陳江榮
陳學孔 陳美娜 范和平 周 平 周慶東 周春志鄭激雲
趙 銘 俞 健 聞克儉 夏焱明 徐曉光 黃榮豐 黃保娣
梁志遠 梁國芹蔣偉楷 傅高武 溫慶林 熊 英 熊孟生
潘漢林 潘志中 燕澤山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顧問委員會
主任
楊富彬
副主任
張兆升 侯永海
委員
張宏仁 羅孟起 秦占菊 郭贊權趙堯明
組織機構
分支機構
1.演出場館設備專業委員會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演出場館設備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Performing Venue and Equipment Committee of CETA(簡稱PVEC-CETA)。
演出場館設備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領導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二級社團組織,成員均為行業的專家,是演藝設備行業的權威學術機構。
專業委員會分為專業音響、專業燈光、舞台機械、劇場工藝和樂器五個組別,主要任務包括:制定行業技術標準、規範;接受演出場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建築設計、舞台工藝設計等方面的諮詢;開展多種形式、不同層次的技術調研、交流和培訓活動。
1.1標準化工作
2005年啟動標準化工作。截止2013年8月,演出場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制定了《舞檯燈具通用技術條件》等13項標準,已由文化部作為行業標準頒布實施;與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第三研究所合作制定了5項擴聲系統的國家技術標準;並以宣講貫標的形式積極推廣行業標準。協會計畫用5~10年時間,編制60項技術標準,形成一個較為完善的行業技術標準體系。
已制定並由文化部發布實施的13項文化行業標準:WH/T41—2011 舞檯燈具通用技術條件;WH/T 40—2011 舞檯燈具系統工藝設計原則;WH/T 39—2009 專業音頻和擴音用揚聲器組件實用規範;WH/T 38—2009 舞台擴聲系統跳線櫃、綜合接線箱、地板接線盒設定規範;WH/T 37—2009 舞台機械操作與維修導則;WH/T 36—2009 舞台機械台下設備安全要求;WH/T 35—2009 演出場館設備技術術語舞台機械;WH/T 32—2008 DMX512—A燈光控制數據傳輸協定;WH/T 31—2008 舞檯燈光設計常用術語;WH/T 28—2007 舞台機械台上設備安全;WH/T 27—2007 舞台機械設備驗收監測程式;WH/T 26—2007 舞檯燈具光度測試與標註;WH/T 25—2007 劇場等演出場所揚聲系統工程導則。
1.2演藝設備行業評定活動
協會自2008年在會員單位中正式啟動“演藝設備行業優質產品”評定工作,以“評優不求全、評優不排他、評優促發展”為指導方針,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工作原則。2008年~2010年共評出了46個型號的產品。其中,專業燈光20個型號,專業音響26個型號。評優工作對演藝設備生產企業技術創新,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核心技術的產品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為促進我國演藝設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高演藝設備製造、工程企業的經營質量與經營規模,引領其做大做強,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在2011年首次開展了由文化部文化產業司、文化市場司做為支持單位的“中國演藝設備行業強企”評選活動。2011年度評出20強;2012年度評出23強。
為促進我國演藝設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高演藝設備工程質量,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於2012年再全行業開展了“中國演藝設備行業優質工程”評選活動。2012年度評選出19個優質工程入選項目。
1.3演藝設備工程企業綜合技術能力等級評定
協會於2005年啟動“演藝設備工程企業綜合技術能力等級評定”工作。截至2013年8月,共完成了15期企業等級評定工作,340家企業的604個單項獲得了等級評定證書;並舉辦了15期等級評定技術培訓班,近3000人參加了培訓。等級評定工作為工程建設招投標提供了量化考核依據,為提升演藝設備工程質量、建立健全行業工程企業資信綜合評價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推動了規範市場環境的建立。該項工作在行業和社會中認可度、影響力和公信力穩步提升,並在2011年7月獲得了文化部文化產業司肯定,被認為:“有效發揮了行業協會對推動行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得到了社會和行業的廣泛好評”。
1.4演藝設備行業資質、資格培訓與評定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與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文化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共同合作開展“演藝設備系統工程項目經理資格”的培訓與測試,從2012年起正式啟動。
培訓與測評打破地域界限,面對全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與測評工作完全按《演藝設備系統工程項目經理測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進行,確保其公平、公正、公開和權威性。
測評工作自2012年至2013年6月共培訓人員415人,取得資格證書339人。行業此項工作的開展,有利於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為行業和企業的長遠發展儲備人才,有益於推動行業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2.中國國際專業音響·燈光·樂器及技術展覽會
“中國國際專業音響·燈光·樂器及技術展覽會”(PALM EXPO)由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主辦,每年5月至6月在北京舉行。展覽會囊括了當今世界演藝設備領域的高新科技和最新產品,規模居全球同類展覽會第二位,亞太地區之首。2013年的第22屆展覽會吸引了來自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近1700家企業參展,展館面積超過11萬平方米,觀眾總數超過5萬人。
2.1中國國際演藝設備與科技論壇
“中國國際演藝設備與科技論壇”是PALM EXPO展覽會的系列活動之一,至2013年已舉辦了11屆,得到文化部、科學技術部和國家體育局等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論壇針對行業技術發展中的焦點和難點,或配合國家大型文體活動的開展,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和設計師展開研討交流。論壇參與的國際性、主題的專業性和探討的前瞻性日益增強,有力地傳播了演藝設備領域內的進步理念和技術,促進了技術進步與市場發展,在國內外演藝領域取得良好的反響。
2.2全國演藝設備技術信息交流、貿易洽談會
“全國演藝設備技術信息交流、貿易洽談會”是生產商、經銷商、工程商和用戶聯繫溝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傳達文化產業相關政策、宣傳貫徹協會工程方針、引導行業發展的重要平台。媒介都有來自全國各地的生產商、經銷商、用戶和專家、學者參加,對建立、完善、繁榮中國演藝設備市場發揮著重大的作用。
2013年展會,在舉辦“第47屆全國演藝設備技術信息交流、貿易洽談會”的基礎上,本屆展覽會首次有針對性地組織中外商貿懇談會、海峽兩岸貿易懇談會、加大邀請國外專業觀眾的力度,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協會的合作,以實現由“聯誼”走向“商貿”,實現各方資源的優勢互補,共同促進行業的發展,拓展行業的發展空間。
3.北京藝海智典工程諮詢有限公司
3.1技術服務
協會開展送技術上門,邀專家授課、為會員提供技術服務的活動,幫助企業提高產品研發、工藝改進、攻關能力。協會開展了劇場工藝技術諮詢服務,先後承接完成了北京二七劇場、北京舞蹈學院劇場、太原萬達廣場劇院、三亞萬達娛樂中心劇場、長白山國際旅遊度假去南區劇場、四川省遂寧市文化藝術中心大劇院和曼谷中國文化中心等工程的技術諮詢工作,以及福建省龍巖會展中心大禮堂的測試驗收項目。
4.《演藝科技》雜誌社
《演藝科技》雜誌(原名《演藝設備與科技》)於2004年1月創刊,是文化部主管、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主辦的綜合性科技期刊。
雜誌堅持“實用與前瞻共存,科學與藝術交融,專業與綜合併重,技術與商情結合”的辦刊方針,面向演藝領域科研、設計、生產、套用第一線,覆蓋文化、廣電等相關行業,截至2013年7月,共出版了85期刊物和3種論文集,刊登了千餘篇重要文章,集中反映了本行業的創新科技成果和企業的發展。
常設機構
5個職能部門:
①綜合部/辦公室、②宣傳與市場部、③技術與評定部、④展覽部、⑤財務部
組織章程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章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
英文名為:“China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 Association”,簡稱“CETA”
第二條 本會制定的會徽,是本會的標誌。
第三條 本會是由從事演藝設備的生產、經營、科研、工程等單位和對我國演藝設備行業有貢獻、有影響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行業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社會服務。
本會的工作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市場化方向,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不斷推進協會的改革和發展,建立體制完善、機制合理、行為規範、制度健全的協會管理體系,充分發揮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本會的發展方向和實現目標是,在全行業中實施兩項戰略,達到四項要求,實現一個目標。兩項戰略:實施行業科技化、標準化、規範化戰略,實施產品品牌戰略。四項要求:大力提高企業和行業的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和整體實力,增強市場競爭力;拓寬國內國外兩個市場,著力發展生產力;集中優勢,整合資源,生產優質產品,創建民族品牌產品;規範企業和行業管理,健全行業資信綜合評價體系,建立平等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一個目標:將中國演藝設備行業建設成高科技、集團化、國際化的新型產業。
第五條 本會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8號雍和大廈東樓C座10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協會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通過組織、引導、協調、自律,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會主要工作任務:
1、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演藝設備行業技術標準並推動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檢測認定工作。組織開展演藝設備工程企業綜合技術能力等級評定工作。組織開展行業優質產品評定工作及行業科技成果鑑定,開展個人職業技能資質評定。
2、推廣先進技術,開展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3、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中國國際專業音響、燈光、樂器及技術展覽會及相關經濟技術展覽會。
4、組織全國演藝設備技術信息交流、貿易洽談會。
5、組織舉辦“中國國際演藝設備與科技論壇”及其他專業技術研討會。
6、主辦《演藝設備與科技》雜誌,建立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網站,向廣大會員和業內人士提供行業資訊。
7、組織行業內專家提供專業技術諮詢服務和開展技術攻關工作。
8、組織會員單位參觀考察國(境)外同類型展覽會和同行業企業、科研機構等,了解國際專業技術發展趨向。
9、對全行業生產、經營、科研情況進行調查,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發布行業信息。
10、承擔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有關工作任務,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承擔其他社會團體和本會成員委辦的與本行業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演藝設備行業,依法取得工商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含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以及相關的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演出團體、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承認本會章程,提交書面申請,提供登記證書(複印件)、代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和單位簡介等資料,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為單位會員。
2、凡對我國演藝設備行業有較大貢獻、較大影響的個人和行業的專家,承認本會章程,提交書面申請,由本會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凡被批准為本會單位會員的,發給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單位會員證書和會牌;個人會員發給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個人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3、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規定的優惠待遇權。
4、有要求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5、有要求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其合理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6、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和批評權。
7、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2、誠信守法,嚴格自律,維護本會聲譽。
3、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尊重智慧財產權,不搞不正當競爭。
4、完成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5、積極為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統計資料。
6、有宣傳本會宗旨,促進本會團結髮展的義務。
7、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在30日內交回會員證書和會牌。未在限期內交回的,會員證書和會牌自動失效,不得繼續使用和展掛,否則視為侵權行為。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無故不繳納會費兩年(含兩年)以上,經書面通知和提示後仍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受到司法機關查封或被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註銷登記的,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成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無故不參加本會要求參加的活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以差額或等額選舉方式,選出若干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
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其職權是:
1、決定臨時發生的緊急事項,事後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備案;
2、對擬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的某些重大問題,預先提出供決策的參考意見;
3、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常設辦事機構。
常設辦事機構是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議各項決議的工作班子。
常設辦事機構的職能是:
1、組織實施本會章程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2、負責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的有關事宜;
3、保持與會員的聯繫,了解會員的心聲,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捐贈。
4、政府資助或承辦政府及其他單位委託工作取得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財務預算經理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決算須經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核。本會財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國家規定建立財務制度,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轉移或挪用,不得用於為其他單位或個人作貸款擔保。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長辦公會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3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活動
地區組工作
2005年,協會按照會員單位地域分布成立會員地區組。協會為地區組開展活動制定了“八十字指導方針”,即:以推動行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管理規範、隊伍建設為目標,以開展信息交流、技術交流、技術培訓、技術協作為主要內容,以會員需求為出發點,圍繞協會中心工作,因地制宜第開展有地區特色的活動。14個地區組圍繞協會中心工作,開展了服務會員的一系列活動。
申請入會
單位申請入會的程式和要求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演藝設備行業,依法取得工商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相關的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演出團體、大專院校等符合下列條件均可在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批後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