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利企業協會

中國水利企業協會

中國水利企業協會是在中國水利電力企業管理協會的基礎上,於1995 年與中國電力企業管理協會分立而成立的,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現有中國灌區協會、中國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協會兩家代管協會,機械、灌排設備企業、地方電力、勞動安全衛生等4個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各地團體會員35家,會員企業2000多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水利企業協會
  • 建立時間:1995年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 協會性質:全國性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積極創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的水利工作方針,堅持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服務、研究、交流、提高”的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水利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一)圍繞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和水利建設任務,開展調查研究,促進水利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企業產權改革、資產重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現管理現代化。
(二)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培訓、諮詢、研究成果和法律事務等服務。
(三)做好信息服務,辦好協會的網站、簡訊等信息平台,積極為會員提供快捷、有效、實用的信息。
(四)受水利部安全監督司和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局委託,組織開展水利行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村水電站)非部署一級和部屬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全國優秀水利企業、優秀水利企業家等活動,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
(五)開展國內外交流,出版有關書刊,為提高企事業單位整體素質、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而努力。
(六)維護會員單位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理事成員

朱登銓 水利部原副部長
常務副會長:
周瑞光 中國水利企業協會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以姓氏筆劃)16人
王文珂 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局長
孫玉明 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一工程局局長
王猛照 錢江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譽董事長
王增發 中國水電建設集團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道國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局長
劉志明 水利部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
陳 建 天津市振津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蘇 訓 廣西右江水利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楊曉東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楊春錦 中國水利投資公司董事長
賀 平 長江水利委員會漢江集團總經理
王慶水 勝利油田勝利工程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黃迪領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彭道富 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是國華 中國水利企業協會原秘書長
任 福 寧夏水利行業協會會長
秘書長:
馮玉祿 中國水利企業協會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水利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WATER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 (縮寫為:CWEC)。
第二條 本會是以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服務於水利事業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是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時俱進,積極創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的水利工作方針,堅持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堅持“服務、研究、交流、提高”的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水利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監督管理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辦公地址:宣武區廣安門南線閣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和水利建設任務,開展調查研究,促進水利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企業產權改革、資產重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現管理現代化。
(二)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培訓、諮詢、研究成果和法律事務等服務。
(三)做好信息服務,辦好協會的網站、簡訊等信息平台,積極為會員提供快捷、有效、實用的信息。
(四)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全國優秀水利企業、優秀水利企業家等活動,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
(五)開展國內外交流,出版有關書刊,為提高企事業單位整體素質、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而努力。
(六)維護會員單位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部流域機構水利(水電)企業(行業)協會和本系統企業(含各種所有制)、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二)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部流域機構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企事業理事單位,如在當選理事前不是本會會員的,應在當選理事單位後及時辦理入會手續,成為本會會員。
(三)本會歡迎其他行業與水利相關並願意為發展中國水利事業而努力的企業(含多種所有制)和事業單位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開展活動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由本會對其進行通報;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會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會費收支情況);
(五)審查常務理事會和本會辦事機構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2/3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三、五、六項的職能,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並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2/3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到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負責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處理秘書處的日常事務,協調各部室的工作安排,檢查各部室貫徹本會部署的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業和各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增、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4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