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在1991.02.22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局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2月22日
  • 頒布單位:民航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民航審計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實行審計監督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嚴肅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駐中國民用航空局審計局負責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四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業和財務收支較大的事業單位,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五條 民航各級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在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本單位及本單位的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六條 民航審計機構的任務。
(一)對本單位及本單位下屬單位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本單位及本單位下屬單位的財務計畫及決算,包括收入、成本及費用支出、經營成果等基本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固定資產的管理,信貸計畫的執行情況,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工、竣工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外匯收支計畫及外匯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全民所有制單位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和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而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違反財經法紀,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或嚴重侵占國家資財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九)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和民航審計規章、制定本單位具體的審計措施和辦法,報民航局備案;參與重要財務等方面的措施和辦法的制定工作。
(十)完成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委託辦的其它審計事項。
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職能。
(一)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各種憑證、帳表、決算、資金、財產,查閱經濟契約及有關檔案資料。
(二)為查清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事項,有權召集會議或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有權找當事人談話及對其發放調查表。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被審計項目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和一切不正當的收支及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應責成被審計單位及時糾正和限期改正。
(五)對阻撓、拒絕或損害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可以採取封帳冊或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及時通報表揚和獎勵。
(七)對違反財經法紀並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及弄虛作假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審計機構可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建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有權越級向上級審計機構、民航局審計局和審計署反映。
第八條 民航各級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任免,並應事前徵求其上一級審計機構的同意。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 民航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準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者,必須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必須依法懲處。
第十條 民航審計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規,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機密,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全心全意地為基層服務,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機密,玩忽職守。
第十一條 民航審計工作人員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十二條 民航審計工作人員如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營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機密,給國家或被審計單位造成損失等行為者,應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依法制裁,不宜擔任審計工作的,應予以撤換。
第十三條 審計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送達審計。
由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將財務收支計畫,會計報表和決算及有關的資料送到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一)就地審計。
審計部門派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三)委託審計。
審計部門委託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註冊的審計會計諮詢機構進行審計。
(四)其他審計方式。
第十四條 審計工作的程式。
(一)審計準備階段: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政策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和審計對象,制定審計計畫和工作方案,報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通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接受、配合審計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一)審計實施階段:審計工作人員通過審查憑證、帳表,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等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由被調查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行使職權,應當出示有合理函件或審計人員工作證。
(三)審計報告階段:審計終了,審計工作人員對審計事項應當向其所在的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審計報告經審計機構負責人審定並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應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
(四)後續審定階段: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或國家審計機關提出申訴,並申請複審。
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或國家審計機關,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結論和決定。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五條 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立卷歸檔,並保持所有資料的完整無缺,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一九八五年六月九日頒發的《民航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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