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CHINA WOOL TEXTILE ASSOCIATION 縮寫 CWTA )是由中國毛紡織行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成立於1995年11月,並於1998年3月代表中國加入國際毛紡織組織(IWTO),是國際毛紡織組織中國國家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WOOL TEXTIL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5年11月
- 類型:毛紡行業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主要職責,團體會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根據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為行業、產業集群和地區發展提供戰略規劃、產業政策、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市場開拓等方面諮詢與導向服務。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訴求,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法規、標準的意見和建議,促進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團體會員
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堅持服務於行業並維護行業利益,協會下設原毛專業委員會、山羊絨專業委員會、毛毯專業委員會和人造毛皮專業委員會,分別在各自領域開展活動。現有直接會員500家,間接會員13000餘家,涉及羊毛生產、流通、加工、外貿、科研、檢測等多個領域及相關行業,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簡稱:中國毛紡協會,英文名稱:CHINA WOOL TEXTILE ASSOCIATION,縮寫CWT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中國毛紡織行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企業的共同利益服務,促進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發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推動現代化管理,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努力在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與要求;傳達貫徹政府的意見,協助政府規範行業管理,促進經濟發展;
(二)開展對本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在制訂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經濟立法等方面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三)調查了解國內外毛紡行業發展動向,技術經濟水平,市場銷售形勢和原材料供應情況,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建議;
(四)代表本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相關行業及國際相關行業團體協調解決本行業在生產、經營、貿易及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實際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技術、管理和信息交流、推廣套用活動。開展諮詢服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組織或推薦本團體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展覽銷售活動,以提高會員單位及其產品在國內外的知名度;
(七)發展與國外同行及相關行業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在產品出口、技術及設備引進、利用外資等方面協助政府和企業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參觀考察;
(九)根據生產發展和會員單位的需要,採用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人員,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十)溝通會員之間的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組織會員協商訂立行規、行約,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各種活動;
(十一)承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毛紡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或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四)從事毛紡行業及相關工作的專家、學者、服裝設計師,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他依章程應履行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團體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駐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28日 第5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