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

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

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China Complete Machinery and Engineering Association,CCMEA),成立於1986年,由國內從事機電設備製造行業的服務提供商、設 備製造商、系統集成商、工程諮詢、監理和招標代理機構以及科研、設計機構等70多家行業骨幹 企事業單位共同發起成立,是由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及與機電設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 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
  • 外文名:China Complete Machinery and Engineering Association,CCME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 登記證號:3094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7781L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領導機構,協會機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的會員是依法成立的與機電設備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 會團體,並且願意加入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遵守協會章程。
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 持以服務、協調、宣傳、交流為指導思想,為會員的需要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
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團結機電設備行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業界的願望及合理要求,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為會員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二)制訂並實施機電設備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接受會員投訴,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促進行業產品質量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和有關機構委託,開展我國機電設備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與研究工作,組織新技 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的評價推廣,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促進行業發展,積極 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組織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戰略研討、技術、管理和企業文化交流等活動,促進行業內的 交流與合作,在機電產品成套生產流通過程中積極推廣現代信息技術與機電工程的融合,推動電 子政務、電子商務的普及套用。
(五)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國內機電設備相關企事業單位參與國際同業有關組織的 活動,參與相關博覽會以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技術研討會。為其產品在海外市場提高 競爭力提供諮詢服務。
(六)辦好協會通訊、網站,組織編撰出版有關行業的年度報告,為業界提供行業信息服務。
(七)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會長:楊宏斌
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
副會長:胡曉華
副會長:王雙進
副會長:白渝平
副會長:陸維平
副會長:高建國
副會長:嚴錦順
副會長:陳繼壯
秘書長:譚瑞紅

協會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 —〉 會長 —〉秘書處 —〉
綜合部、會員部、發展研究部、合作交流部、法律事務部、信息諮詢服務部

組織章程

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章程
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
2012年12月5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中國機械設備成套工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ChinaCompleteMachineryandEngineeringAssociation縮寫為:CCMEA)。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等行業的協調與管理,發揮的整體優勢,促進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等工作的不斷完善,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協會性質:協會是跨地區、跨部門、全國性的行業自律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協會由從事機電設備招標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的機構,以及從事機電設備的設計、生產、流通和使用維修及技術服務的科研、生產、教育部門,民眾團體、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參加組成。
第三條協會宗旨: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際慣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為方針,維護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行業的合法權益;制定行規行約,增強行業的凝聚力和自我保護、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設備成套、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技術諮詢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協調與其他行業之間、會員之間的矛盾;發揮橋樑、紐帶、協調、和服務作用,積極開展行業自律工作,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相應的行業管理任務。
第四條協會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技術諮詢服務和相關行業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行業規劃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組織、協調和實施行業自律和行業管理,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三)宣傳國家關於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和相關行業的方針政策,組織建立行業信息網路,開展市場調查,開發信息資源,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四)向主管及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行業的意見以及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重要建議;
(五)組織理論研究,交流業務及行業管理經驗。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和有關政策、項目、產品、技術、管理等信息資料;舉辦展覽會和論壇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橫向業務合作,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貿易、管理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六)組織實施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和相關行業的專業技術、技能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七)依法保護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行業及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接受招投標機構的投訴,協調解決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矛盾和糾紛。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為會員及其他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單位及投標方提供諮詢服務;
(八)組織和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並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和聲譽的各種社會活動;
(九)承辦政府委託的行業管理工作及其他相關任務,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凡依法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認本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組織,均可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1、從事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的機構;
2、從事機電設備的設計、生產、流通和使用、維護及技術服務的科研、生產、教育部門;
3、與機電設備招標、成套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民眾團體。
單位會員須確定一位主要負責人對口協會工作,並指定1-2名聯絡員。若更換做此項工作負責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協會,經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個人會員。凡關心和支持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行業的發展,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或理論知識技術的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及專家學者,均可申請加入協會。協會還邀請本行業及相關行業具有較高學術造詣的專家學者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參加協會;
(三)在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和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和代表性;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會議的討論通過(可以通訊方式召開),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及優惠獲得協會提供的信息服務和有關資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進行批評、監督及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六)要求協會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提供業務諮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自覺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搞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和合作。接受協會的監督和協調;
(三)努力完成協會委託的任務,及時提供本單位機電設備招標採購與成套及技術諮詢服務等貨物、工程、服務業務經營和管理等基本情況;
(四)為協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有關信息參考資料和經驗材料,為協會會刊撰寫文稿;積極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五)按規定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取消會籍,收回相應的會員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會員資格: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本協會利益及信譽者;
(二)不履行義務,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兩年不參加協會活動者。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通訊方式審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參加會員代表會議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協會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會員;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收支情況等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討論並決定協會其他重要工作,審議協會章程修改意見;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為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一)(四)(六)(七)(八)(九)項規定的職權得以履行,可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討論並報理事會審議決定(可以通訊方式審議)。
第二十二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工程建設或機電設備成套與招標採購及相關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主持協會全面工作,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檔案。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
(二)督促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和協會工作會議落實情況;根據需要在屆中提名增補或變更副會長、秘書長。
(三)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按照本協會工作規則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協會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協會秘書處在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協會秘書處可邀請協會有關業務顧問參加研究有關工作。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研究制定協會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落實,依照制度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設定方案、主要負責人選及名額編制,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派駐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領導協會日常工作,承擔完成協會會長辦公會等布置的任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合法所有的資產,並建立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的原則是:取之於行業,用之於行業。
第二十八條協會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部門的撥款和贊助,會員單位的資助;
(三)國內外團體、單位及個人的贊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堅持勤儉節約、合理使用經費的原則,經費開支主要為以下內容:
(一)召開會議和舉辦有關活動的費用;
(二)出版協會會刊、信息資料的費用;
(三)常設機構辦公費用,工作人員的勞務和差旅等費用;
(四)對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或顯著成績者的獎勵;
(五)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協會服務的費用及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往來的活動費用;
(六)其它必要開支。
第三十一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協會財務活動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堅持勤儉節約、合理使用經費的原則。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產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增、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資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十五日內,經國資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協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協會終止活動前,須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2年12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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