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管理辦法是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森林食品認證評審委員會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 適用領域:民政部核准的業務範圍
第一章 總 則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依據民政部核准的業務範圍,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中國森林食品認證工作。通過科學認證,創建森林食品的生態品牌,推動具有天然優勢的森林食品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森林生態環境優勢,提高我國森林食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食品是指源自森林、取自森林,在優質的森林生態環境下,由原生態動植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各類食品。森林具有吸收和過濾有害氣體的功能,樹木中分泌的殺菌素能夠殺死空氣中的病菌和微生物,有效保證了食品純天然、無污染的品質。
森林食品的生產方式符合人類自然、原生態、無污染生產技術要求,遵循森林可持續經營原則,生產出生態、優質、健康營養的食用林產品。
第三條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成立森林食品認證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中國森林食品的認證工作。
第二章 認證程式
第四條 申請
森林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及貿易等企業均可以作為森林食品的申請人,向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提出森林食品認證申請。
第五條 受理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受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 審核
森林食品認證應進行材料審核和現場審核。材料審核由中國林業發展促進會森林食品認證辦公室負責實施,主要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初審之後,組織森林食品認證專家組,對申報的森林食品的產地環境質量、生產過程、管理措施等進行現場查定、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七條 利益方諮詢
森林食品認證應徵求利益方意見。利益方包括當地政府部門、周邊社區與居民代表、相關社團組織、企業職工等。
第八條 同行專家評議
森林食品認證審核報告和相關檔案應交由至少2名獨立的同行專家進行評議。
第九條 認證決定
中國林業發展促進會應按規定程式對所有審核資料和審核報告進行評審,做出認證決定。通過認證的,頒發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有效期3年。
第十條 監督審核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對獲證組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審核。
獲證組織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認證結果時,應及時向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通報,後者應根據情況及時決定是否對其進行監督審核。
在一個認證周期內,監督審核應覆蓋標準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再認證
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結束之前6個月提出再認證申請。
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按期進行再認證的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認證機構確認,證書有效期最多可延長6個月。
第三章 認證證書
第十二條 認證證書的內容包括中國森林食品認證體系要求的必要信息。
第十三條 獲證組織應正確使用認證證書,不得塗改、轉借。
第十四條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可根據獲證組織的情況變化做出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註銷、恢復與變更的決定。
第四章 認證標識
第十五條 標誌不單獨使用。標識由標誌、許可號和聲明等信息組成。其使用詳見《中國森林認證標識使用規則》。
第十六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和買賣標誌和標識。其它相關機構的標誌圖樣(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和名稱,不得與中國森林食品認證標誌和標識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負責對獲得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以保證認證嚴肅性及運作的規範性。
第十八條 獲證組織的經營措施、管理模式、經營目標、企業基本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通過認證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通過媒體公布,並在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網站刊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凡參與中國森林食品認證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工作,不得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林業生態發展促進會森林食品認證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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