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中國棉花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行業自律職能,規範涉棉企業貿易行為,在棉花行業營造誠實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協會會員企業及與會員企業進行棉花貿易的國內外企業。
第三條會員企業在棉花貿易中發現其他企業有不良行為且損害本企業利益的,可向本協會投訴。
第四條不良行為是指企業在棉花貿易中有質量違規、重量虧重以及不執行生效裁決的行為。
(一)質量違規是指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簽約等級與復驗等級差異在2個級及以上的棉包占該批棉包總數量的比例超過5%)、混等混級(同一批棉花中混有3個等級及以上)。
(二)重量虧重是指實際交割重量少於契約重量的3%以上(雙方在契約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上述質量違規和重量虧重的認定:國產棉的國內貿易,須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證明材料;進出口棉花的國際貿易,須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證明材料。
(三)不執行生效裁決是指不執行法院、仲裁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
第五條被政府有關部門、相關行業組織列為違規的涉棉企業以及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經核實確認的協會會員企業、與會員企業進行棉花貿易的國內外企業,本協會有權將其(包括企業名稱及其不良行為)列入行業警示目錄:
(一)不執行生效裁決結果的;
(二)被訴其有摻雜使假行為的;
(三)半年時間內:被訴其有以次充好或混等混級行為2次以上(包括2次)的;被訴其有重量虧重的行為3次以上(包括3次)的。
第六條會員企業對不良行為企業的投訴,由本協會秘書處受理。投訴人應當填寫“投訴報告單”(詳見附屬檔案),載明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事實摘要,以及投訴人對此項投訴真實性的聲明。
第七條本協會在收到投訴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被投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對不予受理的投訴,本協會在決定做出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條被投訴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被投訴人在申辯過程中應當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即證明其在投訴事項中已經充分和恰當地履行了義務,無不良行為。被投訴人在申辯期限內不行使申辯權的視為放棄申辯,放棄申辯可能導致的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條申辯期滿後,本協會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調查結束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本協會將做出是否將被投訴人列入行業警示目錄的決定。
第十一條本協會有權在協會官方網站及有關媒體上披露行業警示目錄,同時抄送相關部門,並號召會員企業停止與列入行業警示目錄上的企業開展棉花貿易。
第十二條被列入行業警示目錄的企業,其不良行為消除後,本協會將其從行業警示目錄中刪除。
對於企業在棉花貿易中有質量違規、重量虧重行為的投訴,如果爭議雙方提請訴訟或者仲裁,應及時將裁決結果告知本協會。如果裁決結果對被投訴人有利,而本協會已根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證明材料將其列入行業警示目錄的,本協會儘快將其從中刪除。如果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了爭議,則須向本協會提供相關證明,經本協會核實後,將其從行業警示目錄中刪除。
第十三條投訴人若惡意違反“投訴真實聲明”的,本協會將給予書面警告;情節嚴重的,本協會將不再受理該企業提出的任何投訴。
第十四條對於有一方不執行已簽訂貿易契約的事宜,建議被損害方應積極向仲裁機構、法院提起仲裁或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本協會將成立由相關部門、行業組織負責人及業內專家組成的自律監察小組,定期溝通情況,並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取證,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本協會據此按照協會章程和本辦法做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