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CMRA得到了政府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海關總署等主管部門領導兼任分會的副會長,分會工作接受以上四個部委的指導。
自2000年以來CMRA已經成功舉辦了五屆“再生金屬國際論壇”,吸引了國內外數千家從事再生金屬回收利用的企業參加。“再生金屬國際論壇”已成為全球再生金屬行業的權威性年度盛會,是中國再生金屬行業的國際會議品牌。
CMRA與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高校以及中國科學院、北京礦冶研究總院等科研院所在技術支持、項目調研及專業培訓等方面保持著長期密切的合作。
CMRA與眾多國內外再生金屬行業的組織、企業保持著密切的交流與溝通,及時掌握國內外再生金屬產業的發展動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政府、行業、企業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的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1、 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2、 通過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3、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修訂本行業國家標準,負責本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施監督;
4、 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採集、整理、加工、分析並發布行業信息;
5、 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對基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6、 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開展行業損害調查工作;
7、 組織科技成果鑑定、評獎與推廣套用;開展職稱評定、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創辦刊物,開展諮詢;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8、 組織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國際間雙邊或多邊各類協定的組織和實施,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活動;
9、 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10、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主要活動 學會是非贏利性的、民眾性學術組織,它致力於促進中國有色金屬行業的科技進步,為實現這個目標,學會主要進行以下活動:
1、密切結合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生產建設及相關學科的發展,組織各種學術活動。
2、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與國外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和合作。為拓寬學會的活動領域,跟蹤科學技術的最新發展動態和加強國際合作,學會與國際學術組織和學術團體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合作:協助組織召開國際會議;交換出版物和技術信息;互派著名學者進行訪問等。迄今為止,學會已與許多國際知名學會和專業學術組織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係,主要有:美國礦物、材料、工程學會、美國材料信息學會、日本素材學會、印度金屬學會、大韓金屬學會、波蘭金屬學會、俄羅斯科學院、澳大利亞金屬學會等。中國有色金屬學會參加的主要國際組織有:國際礦物工程學會議國際科學委員會、世界採礦大會國際組委會、材料研究學會、世界鈦大會國際組委會等。
3、接受委託組織編制行業科技發展規劃,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推廣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定,負責有色金屬行業科技成果的獎勵工作。
4、開展諮詢服務活動,創辦以諮詢服務為主的科技實體。
5、組織科普活動,普及有色金屬科學知識。
6、進行繼續教育,培養人才,發現並向有關部門推薦人才;表彰和獎勵在有色金屬工業科學技術和學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就的會員;
7、編輯出版學會刊物、科技書刊、情報資料和科普讀物,傳播有色金屬科技信息。學會的主要刊物有:中國有色金屬學報(中、英文版)、稀有金屬材料與工程、
稀有金屬 (英文版)、礦業研究與開發、有色設備、貴金屬、金屬世界(與中國金屬學會合辦)等。
8、開展軟科學研究,積極向黨、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發展有色金屬工業的建議;
9、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興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
業務範圍 主要職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的業務範圍共十項:
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二、通過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修訂本行業國家標準,負責本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施監督。
四、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採集、整理、加工、分析並發布行業信息。
五、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對基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六、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和資質審查,開展行檢、行評,承擔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開展行業損害調查工作。
七、組織科技成果鑑定、評獎與推廣套用,開展職稱評定、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創辦刊物,諮詢服務,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八、組織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國際雙邊或多邊各類協定的組織和實施,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活動。
九、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刊物 邁創廢金屬信息日報、《有色金屬再生與利用》雜誌社等專業機構為會員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會 員 部
信息統計部
政策研究室
輕有色金屬諮詢與協調部
重有色金屬諮詢與協調部
稀有稀土金屬諮詢與協調部
組織人事部
資產財務部
國際合作部
再生金屬分會
(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RECYCLING METAL BRANCH,縮寫:“CMRA”,以下簡稱“再生金屬分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並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機構,於2002年5月16日成立,是中國唯一專業從事再生金屬產業發展規劃、協調、服務的行業組織。再生金屬分會下設信息諮詢部、發展部、事業部。信息諮詢部主要從事國內外再生金屬產業的政策、技術和市場信息的調研、統計、分析和研究,為再生金屬企事業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再生金屬項目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制訂再生金屬產業的行業標準,為國家制訂產業規劃和政策法規提供參考和建議。發展部作為分會對外合作與交流的視窗,以促進國內外再生金屬企業交流、技術合作為目標,與世界上主要再生金屬行業組織及企業建立密切的合作關係。同時,承擔協會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工作,組織籌辦再生金屬國際論壇、VIP國際俱樂部、出國考察等活動。事業部秉承CMRA “會員是親人”的宗旨,開展會員發展、組織各地會員企業聯誼會、座談會等服務工作,充分在協會及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及紐帶的作用。同時負責協會內部的人力資源管理,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和現代化辦公的秩序,更好地為會員服務。
銦業分會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銦 業分會成立於2009年8月,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並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經濟類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以從事銦業科研、生產、設計、套用及商貿的企業或個人為會員對象的行業協會。銦業分會現有會員26個,其中會長單位1個,副會長單位5個,理事單位11個,普通會員單位9個。代表了我國銦行業的主體,具有多種所有製成份,覆蓋了全國大部分省市從事銦金屬及其製成品生產的企業、科研單位、商貿諮詢公司,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行業基礎。銦業分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為政府、為企業、為行業服務的宗旨,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鈕帶,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動我國銦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盛華仁 徐匡迪 張吾樂 費子文 吳建常 康義 高德柱
會長:
專職副會長:趙家生 丁學全 賈明星 尚福山 王健文 獻軍 兼職副會長:葛紅林 周中樞 余德輝 羅濤 宋鑫 李保民 楊志強 楊 軍 董 英 汪海濤 李澤中 張學信 宋建波 高文翔 黃曉平 王京彬 王琴華 朱景兵 廖 明 王永光 郭海棠 張福利洪 偉劉學 景戴 松靈 張洪恩 馮亞麗 張培良 陳玉民陳景河張 波鈄正剛 特邀副會長:黃伯雲 屠海令 張水鑒 宋建民 黨委書記:陳全訓 副書記:任旭東 范順科 秘書長:賈明星(兼) 副秘書長:王華俊 張洪國 劉昌桂 王 藩 鄧 宇 宣 寧 胡長平 楊雲博
團體會員 CMRA自成立以來,已發展國內外會員近300家。秘書處有工作人員17人,設有事業部、發展部、信息諮詢部。創建了“中國金屬再生網”。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N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國有色金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相關單位為實現共同意願而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及經營管理者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有色金屬工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二)通過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修訂本行業國家標準,負責本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施監督;
(四)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採集、整理、加工、分析並發布行業信息;
(五)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對基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六)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和資質審查,開展行檢、行評,承擔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開展行業損害調查工作,組織科技成果鑑定、評獎;
(七)開展職稱評定、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創辦刊物,開展諮詢;推廣科技成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八)組織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活動;
(九)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以下簡稱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提供法人證書(複印件);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進行審核,報協會黨政聯席會議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特殊情況,超過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整理事,但調整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協會黨政聯席會議,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和協會黨委書記、副書記組成。協會黨政聯席會議接受協會常務理事會的委託,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或會長工作會議(由本會會長、副會長出席)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聘請名譽職務的有關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8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