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用玻璃協會

中國日用玻璃協會

中國日用玻璃協會是經民政部批准於1988年11月正式成立的擁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有會員近400家,協會下設11個專業委員會,另設有玻璃儀器標準化中心、玻璃搪瓷標準化中心、玻璃儀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玻璃搪瓷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協會辦有《中國日用玻璃》刊物,網站為中國日用玻璃信息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日用玻璃協會
  • 外文名: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Glass Industry 
  • 英文縮寫:CNAGI 
  • 類型協會
  • 成立時間:1988年11月
  • 批准部門民政部
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1、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2、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
3、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根據政府提出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
5、組織培訓,創辦刊物,開展經濟技術諮詢服務;
6、組織展覽會、展銷會等;
7、參與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工作;
8、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9、開展國內外經濟交流與合作;
10、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11、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12、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13、參與相關產品的市場建設;、
14、根據政府部門授權,負責行業出口協調,維護出口秩序,參與本行業產業損害調查,並組織有關工作;
15、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組織機構

11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瓶罐玻璃專業委員會、保溫容器專業委員會、器皿玻璃專業委員會、技術玻璃專業委員會、人造寶石專業委員會、玻璃模具設備套用專業委員會、耐火材料專業委員會、坩堝專業委員會、技術諮詢委員會、工藝及水晶玻璃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會
中國日用玻璃協會

理事成員

中國日用玻璃協會第七屆理事會領導成員名單
理 事 長:孟令彥
副理事長:劉建平
秘 書 長:趙萬幫
姓名
單位
職務
李深華
廣東華興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周法田
北京玻璃集團公司
總經理
曾大凡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孫慶法
濟南力諾玻璃製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德華
山東華鵬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田文順
德州晶華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施衛東
安徽省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智勇
秦皇島方圓玻璃有限公司
董事長
趙義元
常熟市精工模具製造有限公司
董事長
樓志強
浙江藝力水晶飾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宗國
山東三金玻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正剛
四川蜀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馬建越
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軍
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崔富強
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總經理
朱雲祥
上海保容玻璃有限公司
黨政顧問
陳偉翔
亞華水鑽技術(浙江)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泉和
秦皇島索坤日用玻璃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楊明華
石家莊華瑩玻璃製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永治
歐文斯伊利諾斯(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經理
余政綱
四川省宜賓環球集團有限公司
總裁
馬建華
常熟建華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本軍
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
工業總監
廖延亮
安徽發強玻璃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閆保平
山西大華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健生
祁縣紅海玻璃有限公司
董事長
喬琳
山東淄博博山區陶瓷琉璃行業辦公室
主任
朱鵬程
煙臺長裕玻璃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甜甜
金華冠華水晶有限公司
總經理
邱靖濤
平湖美嘉保溫容器工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寧偉
東華大學玻璃搪瓷研究所
教授
(以上資料來自)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日用玻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aNationalAssociationForGlassIndustry,縮寫:CNAGI。
第二條本會是由日用玻璃行業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有關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集行業之力,辦行業之事,為行業服務,促行業發展”,不斷提高全行業經濟技術和管理水平,推動全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情況和會員的意見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行業發展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為會員、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經政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
(三)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修訂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技術標準並提供有關建議;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組織或參與制定行業準入條件、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推薦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和套用推廣、環境影響評估、事故鑑定、行業資質認證等工作;
(五)制訂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引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六)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經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舉辦行業的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七)發展與國際對口行業組織的聯繫,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積極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國內產業利益;
(八)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刊物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九)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十)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提供會員需要的其它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從事日用玻璃生產、科研、教學、經營、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五)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專家等人員,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承諾遵守本會章程和履行會員義務;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資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在本會網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提出議案和工作建議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提請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和會議;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誠實守信,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利益;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退會:
(一)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
(二)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依法破產、關閉、解散、註銷的單位會員。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予以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職務自動取消,本會在網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選舉或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最多不得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4年6月11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資料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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