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聯盟委員會是由文化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和對我國文化管理領域、文化行業有貢獻、有影響的管理者、經營者、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化聯盟委員會
- 外文名:Chinese Culture Committee
- 宗旨:繼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 發掘:祖國優秀傳統文化遺產
- 擴大:文化交流與合作
聯盟簡介,章程全文,
聯盟簡介
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發掘整理保護研究和發展祖國優秀傳統文化遺產,擴大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文化的現代化與國際化。
理事會由國內外各界著名文化專家、組織、學者、社會知名人士組成,人才薈萃,領域廣泛。有社會賢達、學界泰斗,中年專家等,為廣泛開展中國文化各領域的研究與宣傳推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名稱
中國文化聯盟委員會(簡稱:中文委),英文:Chinese Culture Committee(英文簡稱:CCC)
第二條本委員會的性質
由組織性、聯合性、專業性、行業性單位或個人組成,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委員會的宗旨
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發掘整理保護研究和發展祖國優秀傳統文化遺產,擴大全國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秘書單位為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在政府和企業、有關行業和國外同行業及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向會員、會員單位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指導、引領、服務作用,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文化行業的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以及文化行業的推薦性標準,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制訂文化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提高行業工作效能,提升行業整體形象;
(三)積極開展文化領域學術研究工作,企業文化管理及產業論壇講座、出版、學術研討,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文化領域相關的學術活動;開展國內外文化領域的學術交流和合作;對影響文化行業發展的重大課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積極參與其工作;
(四)接受政府或相關單位委託,承擔文化領域的調研工作、科研題目、項目評估諮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標準制訂、成果鑑定、資格評審、認證和信用評價工作;
(五)組織開展文化領域業務交流,總結推廣成功經驗,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先進;積極探索行業發展新的理念、思路、途徑;
(六)注重人才建設,大力開展文化藝術專業人才、經營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的培訓和評價認定,不斷提高會員單位及文化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創造人才輩出的良好局面;
(七)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工作,參與國家文化戰略工程建設,推動橫向文化交流、經濟貿易合作與技術進步,與國外相關團體、機構建立友好往來關係,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八)依照有關規定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刊物和資料等,積極配合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編委會等做好《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 尚清指數》公告系列等;
(九)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文化發展和社會需要,開展文化藝術相關展覽展示展演活動;
(十)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推動公益事業發展;
(十一)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諮詢服務,承接會員委託事項,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委託辦理的其它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委員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三)在本委員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委員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委員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文化部門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委員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委員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委員會經主管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
第四十一條 本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8年3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委員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主管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