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研究會

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研究會

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研究會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指導成立並主管的第一個全國性社會組織,於2015年4月29日召開成立大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研究會
  • 外文名:Chinese Culture Institute of Internet Communication
  • 註冊機構:民政部門
  • 業務主管: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 登記證號:5076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41448R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領導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文傳會四大宗旨:傳統文化現代套用,網路文化未來發展,中國文化海外傳播,世界文明交流互鑒。
文傳會口號: 文以載道·網路天下
文傳會成立以來,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領導的親切關懷下,在國家網信辦各局的具體指導下,已經圍繞三方面宗旨,做出大量工作。
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研究會是由從事中國文化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網路傳播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旨在團結各界有識之士,藉助網路社會各種有效模式,發揮線上、線下橋樑與紐帶作用,實現中華優秀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引導網路文化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網路文明建設服務,為提升國家軟實力貢獻力量。自2014年7月開始籌備以來共有近300個會員申請入會。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研究會領導層,由會長、副會長領頭,秘書處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會長:黃朴民
副會長:金海峰 毛佩琦 楊青 劉禎 張智華
秘書長:金海峰(法人代表)
副秘書長:曹雅欣(常務副秘書長) 王一
專家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張喜才

分支機構

為適應研究會發展的需要,做好各地方中國文化的網路傳播工作,根據民政部關於社會團體管理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研究會上海辦事處、江蘇辦事處。
辦事處是我會開拓事業發展需要而設立的,其性質為我會的工作執行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辦事處工作職能為在研究會的領導下,組織地方特色的學術研討、網路文化傳播和其它活動;對接和配合地方網信管理部門、文化宣傳部門開展中國文化網路傳播工作;承接研究會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辦事處部門的設定和工作人員任用均由我會核批。
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研究會上海辦事處(籌備)
負責人:馮英囡
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研究會江蘇辦事處
負責人:戴巧蘭
聯絡人:李君

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中國文化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網路傳播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各界有識之士,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發展教育文化事業和文化信息產業、網路安全建設的重要方針政策,發揮線上、線下橋樑與紐帶的作用,藉助網路社會各種有效模式,實現中華優秀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引導網路文化健康發展。提升中國文化國際影響力、傳統文化現代轉化力、優秀文化網路傳播力,推動中國文化的發展與繁榮,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網路文明建設服務,為促進祖國統一、世界和平與提升國家軟實力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整理網路文化,支持網路文化事業發展,開發網路文化產業資源,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網路文化;
(二)組織開展中國文化網路傳播課題研究;
(三)組織舉辦各種學術講座、專題研討、教育培訓和文化展演,開展國際間文化交流;
(四)開展線上線下文化傳播事業,根據規定,組織相關學刊、會刊和書籍等編髮;
(五)研究中國文化網路傳播的自律機制,引導網路傳播質量的提升;
(六)對會員進行聯絡、協調、中介、諮詢等服務;
(七)從事法律允許內的其它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中國文化理論研究和實踐傳承上具有一定貢獻者;
(二)從事網路信息傳播、網路技術和文化藝術研究以及文化事業發展的有關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附單位相關證照、單位業務介紹及業務成果證明;個人會員附個人身份證明、個人簡歷、免冠寸照2張及研究創作成果介紹);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集中審核並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四)單位及個人資料存入組織及人才資源檔案庫。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推薦會員,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本會提供的會刊、學術資料及相關活動參與、項目參與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不執行本會決議、違反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利用本會從事不法行為的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對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直接開除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業務範圍。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合併、分立、終止事宜。
(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包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人數的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人數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本會近、中期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處理會內其他日常業務。
第三十條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和會員組成特點,可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由本會的會員組成,應當在本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應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告,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 4月2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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