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產業協會章程

《中國文化產業協會章程》是中國文化產業協會的章程檔案,經 2013年8月30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化產業協會章程
  • 通過時間:2013年8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文化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ul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C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文化產業相關的優秀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在發展文化產業進程中,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整合行業力量,實施文化產業項目,加強文化企業之間的聯合與合作,提升和發揮優秀文化企業的示範作用,推動中國文化產業“走出去”,促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為儘快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作出積極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文化產業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聯合、組織會員,實施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加強優秀文化產品供應,以切實的舉措推動文化產業發展;
(三)建立合理機制,解決會員在市場渠道、投融資、人才等方面的瓶頸,支持一批優秀的會員做大做強,培育一批優秀的文化企業家;
(四)積極推動、鼓勵會員之間的合作,鼓勵多種所有制文化企業深入合作,培育更加完善的文化產業鏈;
(五)積極總結、宣傳、推廣協會會員的成功經驗,搭建網路平台,幫助會員推廣產品和服務;
(六)優先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貧困和邊遠地區文化產業發展,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其政策需求和產業需求,挖掘、傳播民族文化。
(七)開展文化產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開展行業自律,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八)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九)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諮詢服務;
(十)積極推廣與展示先進的文化科技,開展文化藝術、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企業素質;
(十一)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企業間文化、技術、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與國外相關團體、機構建立友好往來關係,推動中國文化產業“走出去”;
(十二)依照有關規定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刊物和資料;
(十三)為協會會員提供諮詢、策劃等服務;
(十四)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五)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會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文化產業相關的優秀企事業單位,經申請,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五)本團體接收會員申請時,優先考慮以下單位:
來自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從事特色文化內容生產並取得突出成績的;注重與科技融合、符合未來文化產業發展趨勢的文化產業相關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會員提交的申請材料應保證完整、真實、有效、並對其負責;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單位應主要由本行業的領軍型會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善於聽取不同意見,積極為會員服務;
(九)善於思考,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能起到紐帶、橋樑作用;
(十)清正廉潔,遵紀守法,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2013年 8 月 30 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