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學會

中國文化學會

中國報告編制管理協會China report management association成立於2013年6月,是在國家文化部信息交流中心的倡導下,由有志於中國文化編制撰寫行業的專家、學者、企業工作者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民間文化團體。遵循黨中央、國務院發展文化產業的重要方針、政策,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積極發展文化產業,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報告編制行業在國外早已廣泛套用於各個領域,並有很多國家成立了相應的行業組織或管理機構,擁有專業的編制人員。而在我國,報告編制行業才剛剛走過近8個年頭。行業從無到有,直至今天不斷發展壯大, 根據國家相關機構長期報告編制規範要求及與國際接軌的總體精神,我協會制定出嚴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報告編制管理協會
  • 外文名:China repor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成立於:2013年6月
  • 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
  • 執行機構:理事會
協會宗旨,學會章程,

協會宗旨

整合行業資源,監督行業自律,規範行業標準,開展交流活動,加強內外協調,推廣行業發展,搭建專業平台,促進國內外同行及業界內外的交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會員及各企業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行業與政府之間的協作,維護行業的正當有序競爭;積極推動報告編制的普及和套用,培養專業人才,促進中國報告編制行業的發展。
組織機構
會 長:黃敏
副會長:趙永軍
秘書長:楊海龍
副秘書長:劉玉璽
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章
第一條 中國報告編制管理協會(英譯名 ChinaReportManagementAssociation簡稱:CTA)。
第二條 協會是由有志於中國文化事業的專家、學者和實際文化藝術工作者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民間文化團體。旨在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 擴大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文化向現代化與國際化邁進,為中國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有序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提高我國的文化藝術水平,向海內外人士展示中華傳統文化瑰寶,增進世界對中國文化的了解和認識,為加強世界人民之間的友好和人類的和平事業服務。
第四條 協會對會員進行聯絡、協調、服務,並在各項會務活動中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常駐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企業文化信息交流。2、政策研討會及座談會。3、商務考察及行業性調研。4、專業知識業務培訓。5、企業交流與聯誼會。6、商務活動論壇等
第七條 編輯撰寫投資諮詢報告,評估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資信調查報告等文案,通過行業認定和採用。
第八條 舉辦各種形式的文化交流。文藝、書畫、攝影、文學、影視、等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和短期培訓班。
第九條 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有企業委託的文案撰寫和文化課題研究和調研活動,提供文化諮詢服務;
第十條 對優秀的文案內容(各類報告)舉辦大型專業化的評獎活動;
第十一條 協助地方政府和文化部門,宣傳地方的歷史文化、發掘保護地方的民間文化等。
第十二條 與國內外有關文化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下,進行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組織專業人員外出考察學習;舉辦國內外藝術家的藝術交流和展覽;邀請港澳台學者來內地和外國學者來華講學或參加學術會議和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 組織、論壇、文化、攝影等藝術門類的會展。
第十四條 組織領域的專業人士外出考察;與國內外行業人士合作交流等系列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不接受個人會員。
第十六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監管的,編制撰寫合法文案報告,各類中小企業單位、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中國傳統文化藝術理論研究上具有一定建樹者;
(二)在中國傳統文化領域內,對藝術創作和表演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者;
(三)由本會專家或專業委員介紹,或經各地文化藝術團體推薦的中國傳統文化藝術愛好者。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附個人簡歷、免冠寸照2張及研究創作成果介紹);
(二)經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報本會會長審批;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五)個人資料存入學會文化人才資源檔案庫。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如在學會會刊上推廣介紹作品和研究成果,大型徵稿評獎活動專函通知,特邀參加文化沙龍,向知名企業和收藏家推薦藝術作品和研究成果轉化等);
(四)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會刊、學術資料以及企業贊助的工藝品、文化藏書和紀念品等。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協會民主協商,推舉產生組織領導。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協會日常會務工作。協會可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秘書處召集。
第二十六條 本會視需要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由秘書處聘請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2000年6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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