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學會從成立至現在,歷經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努力,團體會員數目從第一屆34個發展到現在近200個。學會配合教育部財務司開展教育審計工作,結合工作重點,積極開展教育審計理論和學術研討、組織審計業務培訓、出版《教育審計》,以及組織交流調研等活動,為教育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上海、山東、陝西、黑龍江、湖南、武漢、福建、天津等地區還成立了分會,這些團體會員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積極開展了各項學術研討、業務培訓、調查研究等活動,為教育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主要職責
組織開展教育審計理論和實務的研究及國內外的學術交流
調查研究教育審計工作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
培訓教育審計人員
出版相關教育審計刊物
理事成員
歷任會長
第一任會長:高環
第二任會長:覃立垣
第四任會長:林崗
現任會長
2012年2月28日,經中國教育審計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學會工作機構設定和有關負責人任免決定,並經教育部社團辦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
會長和副會長
會長:寧濱
常務副會長:王雷
副會長:曹永模、吳小蕾、楊明亮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王雷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秘書長:孫藍烽
副秘書長:趙永奎、唐雲宏、張平、龍奮傑
團體會員
學會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擁護教育審計學會的章程;
自願加入教育審計學會並移交入會申請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審計學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高等學校的審計機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教育審計學會,英文譯名為 The Chinese Educational Audit Society (縮寫為 CEAS)。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地方教育審計學(協)會和審計人員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團結廣大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者,組織和推動教育審計理論和實務的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教育審計工作的發展和審計工作水平的提高,為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開展教育審計理論和實務的研究及國內外的學術交流;
(二)總結、交流教育審計工作經驗;
(三)調查研究教育審計工作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探索解決的途徑;
(四)培訓教育審計人員;
(五)出版教育審計刊物;
(六)接受教育部和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和組織教育審計科研課題立項招標、評審和成果鑑定以及內部審計的相關技術規程、規範、準則的編審工作;
(七)表彰獎勵在教育審計和學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工作者;
(八)其他符合學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審計學(協)會;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高等學校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九條 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具有審計師、會計師、經濟師或工程師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從事教育審計工作兩年以上。
審計、財會教學或科研方面的知名人士,可以成為本會的特邀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履行下列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個人會員經兩名會員介紹,特邀會員經兩名理事推薦;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和培訓活動;
(三) 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及時提交工作或科研成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訂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兩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在每屆任期中,若因其所在單位內部工作調整而需變動時,由其所在單位重新選派人員接替。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方能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方能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可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行使相應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資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監督,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教育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2年5月20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7年8月13日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