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五版)

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五版)

《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五版)是由曹士兵著,中國法制出版社於2022年出版的書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五版)
  • 作者:曹士兵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2年10月1日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2756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資本的運行與擔保的運用一直具有共生性,兩者的發展也是同步的,對於金融行業來說,一部好的擔保法能夠大力促進金融的繁榮,是為不辯之理。隨著經濟交往的日益發達,擔保已經從單純的債權保障工具,演變為兼有債權保障功能和金融產品特性的混合工具,與金融創新密不可分,許多新型金融產品即以創新擔保方式為核心,擔保越發顯示出獨特的價值。本書結合生動案例剖析解決擔保實踐難題,全面詳解中國擔保制度與法律規則,深入探討運用擔保方法助力資本創新。第五版結合民法典、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等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釋進行了修訂,回應了新規範、新形勢的要求。

圖書目錄

導論中國擔保法律環境評論
一、中國擔保立法評論
二、與擔保相關的司法環境評論
三、與擔保相關的執法環境評論
四、未來擔保立法應予關注的問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擔保法的調整對象
一、擔保法的調整對象——以典型擔保方式為核心
二、非典型擔保形式與法律適用
三、司法程式中擔保的性質與法律適用
第二節擔保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一、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33條的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覆》的規定
第三節擔保法規定的法律責任類型
一、擔保責任
二、賠償責任
三、違約責任
四、締約過失責任
第四節獨立擔保
一、擔保行為的基本特性——從屬性和附隨性
二、擔保契約與主契約的特殊關係——獨立擔保
三、獨立擔保在我國的實踐
四、獨立擔保案件的裁判方法——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五節共同擔保
一、共同保證
二、共同抵押、質押
三、混合共同擔保
四、民法典擔保制度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共同擔保追償權
五、擔保關係中不同類型追償權的總結
第六節對外擔保
一、何為對外擔保——對外擔保範圍的認定
二、對外擔保的法律適用
三、對外擔保批准與登記的區別
四、對外擔保與標的涉外擔保的區別
五、關於適用外國法和國際慣例
第七節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提供的擔保
一、法人分類與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法人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
三、無權利能力社團
四、機關、社團法人、事業單位提供的擔保
五、其他組織、無權利能力社團及其執行機構提供的擔保
六、民法典總則規定的民事主體及其各自的擔保資格
第八節公司擔保
一、2005年修訂前的公司法關於公司擔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福實業公司擔保案”的裁判背景
二、“×福實業公司擔保案”的裁判思路
三、現行公司法關於公司擔保能力的規定
四、現行公司法相關規定中值得注意的問題
五、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彩集團擔保案”
第九節無效擔保的法律責任
一、主契約有效而擔保契約自身無效,擔保人的責任
二、主契約無效導致擔保契約無效,擔保人的責任
三、主契約與擔保契約均無效,擔保人的責任
四、無效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前提——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理解
五、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的追償權
第十節主契約解除與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一、主契約法定解除與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二、擔保人在主契約解除後承擔擔保責任的要件
三、契約解除後擔保人的責任範圍
第十一節越權行為與擔保責任
一、代表人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與擔保責任
二、表見代理——一般行為人越權與擔保責任
第二章保證
第一節保證人的資格
一、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代為清償能力
二、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和禁止主體
三、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代表處作保證人的情形
第二節保證契約的形式
一、主從契約的形式
二、主從條款的形式
三、以保證人身份在契約上承保的形式
四、保證人單方面出具的保證承諾書形式——民法典第685條的適用問題
五、口頭保證契約
六、安慰函
第三節共同保證
一、按份共同保證
二、連帶共同保證
三、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四節特殊保證
一、對註冊資金提供保證
二、保證監督專款專用
第五節最高額保證
一、最高額保證的特徵
二、最高額保證的決算期與清償期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
第六節保證責任與抗辯權
一、先訴抗辯權與保證責任
二、債權債務轉移、主契約變更與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
四、訴訟時效與保證責任
五、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與保證責任
六、保證人死亡與保證責任
第七節保證關係中的欺詐
一、債權人欺詐保證人
二、債務人欺詐保證人
三、債權人、債務人惡意串通欺騙保證人
四、債務人、保證人共同欺詐債權人
五、以貸還貸
第八節企業破產與保證責任
一、債權人破產
二、債務人破產
三、保證人破產
第九節企業出售、改制、分立、合併與保證責任
一、債務人發生企業出售、改制、分立、合併情況
二、保證人發生企業出售、改制、分立、合併情況
第十節保證保險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證保險的裁判和答覆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保證保險性質的不同認識
三、保證保險的性質——信用保險
四、審理保證保險案件值得注意的問題
第三章抵押
第一節抵押契約
一、抵押契約的生效
二、抵押契約的無效
三、抵押契約不成立與不生效
四、關於獨立抵押契約
第二節抵押物
一、房地產項目抵押與預售房屋抵押(未來財產的抵押)
二、建築物與在建工程抵押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
四、林木、林地使用權抵押與草地使用權、農作物抵押
五、準物權——海域使用權與探礦權抵押
六、車輛、船舶、航空器抵押
七、一般動產抵押
八、共有財產抵押
九、限制流通財產的抵押
十、即將取得的財產抵押
十一、不得抵押的財產
第三節抵押權的取得
一、依登記取得抵押權
二、依抵押契約取得抵押權
三、依法律規定取得抵押權
四、依繼承、遺贈取得抵押權
五、依轉讓取得抵押權
六、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第四節抵押登記的效力
一、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
二、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
三、不動產抵押預告登記的效力
第五節抵押權的效力
一、抵押權所涉抵押標的物的範圍
二、抵押權對一般債權人的效力——優先受償效力
三、抵押權對第三人的效力——對抗效力(含追及效力)
四、抵押權對侵害抵押物行為的效力
五、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的效力
第六節抵押權的次序
一、抵押權與留置權
二、抵押權與質權
三、抵押權與租賃權
四、抵押權與抵押權
五、抵押權與優先權
六、抵押權與非典型擔保
第七節無效抵押與部分無效的抵押
一、抵押權因主債權無效、被撤銷而無效
二、抵押權因抵押人主體資格原因而無效
三、抵押權因抵押財產原因無效
四、抵押權因抵押人屬於無權處分人而無效
五、抵押權因抵押行為未經共有人同意而無效
六、抵押物未能現實存在導致抵押權不生效力
七、因惡意抵押導致抵押權無效
八、流質抵押無效
九、抵押期間的約定無效
第八節抵押權的實現
一、實現抵押權的條件
二、實現抵押權的程式
三、實現抵押權的方式
四、惡意實現抵押權
五、抵押權人對債務人其他財產的求償
第九節抵押權的消滅
一、抵押權因所擔保的債權消滅而消滅
二、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
三、抵押權因司法保護期屆滿而實際消滅
四、抵押權因實現而消滅
五、抵押權因放棄而消滅
六、抵押權因債權人未經抵押人同意轉讓債務而消滅
第十節非典型抵押
一、財團抵押
二、浮動抵押
三、“中國式按揭”
四、最高額抵押
第四章質押
第一節質押契約
一、質押契約的生效
二、質押契約不成立、不生效
三、質押契約的無效
四、對出質人不履行出質義務的違約救濟
第二節質物與動產質權的取得
一、質物的範圍
二、依法律行為設定動產質權
三、繼受取得質權
四、質權的善意取得
第三節特殊動產質押
一、金錢質押
二、賬戶質押
三、營業質押
四、最高額質押
第四節動產出質人與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質人的權利
二、出質人的義務
三、質權人的權利
四、質權人的義務
第五節動產質權的實現與消滅
一、動產質權的實現
二、動產質權的消滅
第六節權利質權
一、可出質權利的性質與種類
二、權利質權的取得
三、出質人的權利義務
四、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五、存款單質權
六、票據質權
七、債券質權
八、應收賬款質權
九、倉單、提單質權
十、股權質權
十一、智慧財產權質權
第七節權利質權的實現與消滅
一、權利質權的實現
二、權利質權的消滅
第五章留置
第一節我國法律規定的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沿革
二、我國法律規定的留置權
第二節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二、商事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三、特別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四、留置權成立的消極要件
第三節留置權的效力
一、留置權的優先效力與對抗效力
二、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和對留置物的效力範圍
三、留置權的不可分效力
第四節留置權的行使
一、留置權的行使條件
二、留置權的行使程式與方式
第五節留置權的消滅
一、留置權因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而消滅
二、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
第六章定金
第一節定金的類型和各類型的運用
一、立約定金
二、成約定金
三、解約定金
第二節定金的識別
一、定金的性質與特點
二、識別定金的方法
三、其他不屬於定金的金錢擔保
第三節定金的實踐性
一、定金契約的實踐性
二、定金契約訂立後少交付或多交付定金的處理
三、定金的限額和超過限額的處理
四、定金契約訂立後不交付定金的處理
第四節定金處罰
一、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的處罰條件
二、違約定金的處罰條件
三、免予處罰定金的情形
第五節定金與損害賠償、違約金的並罰
一、定金與損害賠償的並罰
二、定金與違約金的並罰
第七章擔保糾紛案件訴訟程式與管轄
第一節擔保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式
一、一般保證糾紛案件
二、連帶保證糾紛案件
三、分支機構作保證人的擔保糾紛案件
四、債務人起訴債權人的糾紛案件
五、物的擔保糾紛案件
六、保證與物的擔保並存的擔保訴訟案件
第二節擔保糾紛案件的管轄
一、債權人單獨起訴債務人或擔保人案件的管轄
二、債權人一併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案件的管轄
三、債務人與擔保人必須作為共同被告案件的管轄
四、主從契約協定管轄選擇法院不一致時管轄的確定

作者簡介

曹士兵 浙江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文科領軍人才,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套用法學研究所所長、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長,高級法官。參加起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當代法學》《天津社會科學》《法制與社會發展》《人民司法》《光明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報刊上發表文章多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