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王大恆會長
王永剛 執行會長
馮瑛 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條 總則
一、組織名稱為“中國建設文化藝術協會公共藝術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公藝委)。英文譯名:China Construction Cul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Public Art Committee.
二、公藝委是國家一級社團中國建設文化藝術協會的專業機構之一。中國建設文化藝術協會(以下簡稱總會)成立於1984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建材局、中國建設工會、中國建築總公司聯合組建。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記,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團。在自由平等的原則下,自願組成的跨行業、跨地區、跨部門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三、公藝委是公共藝術相關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管理者、經營者、專家、學者、工作者唯一的公共藝術研究和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全國性專業行業組織。
四、公藝委會址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九號)中國建設文化藝術協會內,公藝委秘書處址設於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54號。
五、公藝委依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公眾服務。
第二條 宗旨
一、搭建公共藝術平台,研究當代中國公共藝術及公共場域的公共藝術化問題、為城市文化建設與城鎮化的進程與發展服務。
二、保護城鄉記憶、文化遺產與地域特色,體現城鄉機能與美學價值,改善人居環境,塑造城市性格,推動公共藝術的建設與繁榮,提升城鄉公共空間的品質。
三、促進公共藝術行業發展,提升公共空間藝術化,藝術空間公共化水平,繁榮公共藝術事業,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第二條 任務
一、研究分析中國公共藝術發展情況,參與公共藝術規劃及標準制定,促進公共藝術專業化與普及化。
二、協助政府落實促進發展公共藝術的相關政策。
三、協助各地政府部門進行公共藝術布局及項目建設工作。
四、樹立公共藝術從業者道德規範、促進公共藝術智慧財產權保護、專利申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整合公共藝術的品牌合力。
五、搭建公共藝術的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包括網路信息平台、投資諮詢平台、智慧財產權平台、資質認證平台、評比獎勵平台、國際交流平台、展示交易平台、研發設計平台等。
六、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公共藝術示範標準及公共藝術創意人才的資質認證。負責每年度優秀公共藝術作品評選和表彰。
七、聯合公共藝術學研機構,制定公共藝術技能標準和任職資格條件,對會員單位從事公共藝術的技能水平和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價和鑑定。開發公共藝術人力資源及人才培訓教育機制的建設,建立會員藝術等級評審制度,對合格者授予公共藝術等級證書。
八、聯合國內外金融機構,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籌措建立公共藝術基金。
九、開展國內外公共藝術交流活動,組織企業及個人參加公共藝術相關展覽,開展公共藝術項目推介等活動。
十、承擔政府以及公共藝術專業委員會上級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會員
委員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申請加入本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建設文化藝術協會章程》及本委員會的條例;
(二)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三)在本委員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突出業績和研究成果及一定影響力,包括但不限於:公共藝術相關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管理者、經營者;各類設計院所和學研機構專家、公共藝術師、雕塑家、美術師、規劃師、建築設計師、工程師、風景園林景觀師等個人及企事業單位。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報備總會後,發給會員證。
三、依據《中國建設文化藝術協會章程》,會員享有章程內規定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總會和本委員會的活動;
(三)獲得總會和本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總會和本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總會和本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總會和本委員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總會和本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總會和本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其他狀況說明: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經本委員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會審批後予以除名。
公藝委以總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任期五年,其代表名額及選舉辦法由本委員會理事會擬訂。
五、公藝委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條例;
(二)選舉及罷免本委員會理事;
(三)議決本委員會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處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其他重大事項;
(八)參加總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權利。
六、委員會置理事人,由會員(代表)選舉,成立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審定本委員會會員(代表)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本委員會常務理事, 報總會審批;
(三)議決本委員會理事、常務理事辭職,報總會審批;
(四)聘免本委員會工作人員;
(五)擬訂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報總會審批;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七、委員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
八、理事任期五年,連選連任。
理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報總會審批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
九、委員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總會及理事長命處理委員會事務。
第五條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
一、本委員會為中國建設文化藝術協會的分支機構,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建設文化藝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人產生及罷免由總會委任及審批。
二、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和《中國建設文化藝術協會章程》,本委員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委員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文化藝術等專家,特殊需要人才例外),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總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委員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總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三、委員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委員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本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委員會向總會提交材料,經總會審核批准後,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本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工作;
(三)提名本委員會副秘書長及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報總會審核批准後任命;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條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一、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經費使用原則:
(一)委員會經總會授權,按照國家和總會有關規定收取本委員會會員會費;
(二)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總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委員會依據國家和總會相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五)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總會相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總會和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總會和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六)委員會換屆或更換會長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七)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及總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條例的修改程式
一、對委員會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本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委員會修改的條例,須在本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上報總會,經總會審核,批准後生效。
第八條 附則
一、本條例須報總會審批通過。
二、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委員會的常務理事會。
三、本條例自總會審查同意、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