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章程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的章程。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Chinese Minority Writers’ Society)是中國少數民族作家自願組織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成立於1985年,由中國作家協會主管,是民政部最早批准註冊的全國性社團組織之一。主管單位是中國作家協會[1]

總 則,任 務,會 員,組 織,經 費,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各民族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民眾性學術團體,是海內外少數民族作家(包括非少數民族出身的當代少數民族文學學者、翻譯家)的聯繫中心,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少數民族作家、少數民族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我國少數民族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國各民族作家,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滿足各少數民族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倡導的原則。

任 務

第五條 組織作家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少數民族文學隊伍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第六條 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在鼓勵母語創作的前提下,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學傳統和革命文學傳統,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優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糧貢獻給人民。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開展健康、科學的文學評論,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第八條 鼓勵和幫助少數民族作家深入經濟發達地區生活,深入民眾,汲取營養,豐富自己,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民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
第九條 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特別是少數民族文學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作家的成長,發展和壯大少數民族作家隊伍。
第十條 尊重少數民族文學的傳統和特色以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創作,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促進各少數民族文學的繁榮與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
第十一條 推進中外文學交流,參加國際文學活動,增進同世界各國作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社會進步。
第十二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三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舉辦作家的福利事業,積極幫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會 員

第十四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創作、理論研究、翻譯作品者,或從事少數民族文學的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經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聯席會議審議批准,即為本學會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本學會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本學會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諮詢、協調糾紛等服務,直到接受委託代理訴訟,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本學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經本會秘書處研究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十八條 本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學會會長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理事、常務理事;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條 本學會必要時設立名譽職務。具體人選由會長及理事會推舉或聘請。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本會舉辦各種文化企業、事業的收入;
三、社會贊助。
第二十二條 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繁榮少數民族文學事業服務。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的英文全稱是:Chinese Minority Writers’ Society
英文縮寫:CMWS。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會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後海南沿大翔鳳胡同3號民族文學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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