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華
大學生協會致力於打造一個綜合服務大學生的公益平台。協會希望成為廣大大學生的精神家園,傳承愛國主義精神,用國內外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和進步的思想理念,為國家強盛和民族振興貢獻力量。
中國大學生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中華大學生協會是根據黨中央指示精神,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大學生組織,是由全國及海外華人大學生、全國高校理論研究者和教育界專家教授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煮戶背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大學生的橋樑與紐帶。
中華大學生協會依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名稱
中文:中華大學生協會
英文:ChinaUniversityStudentsAssociation
第二條性質和宗旨
性質:中華大學生協會是在回響黨和政府關於積極促進大學生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精神,聯合全國各大高校社團大學生而組成的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習項斷付大學生協會。
宗旨:本會本著讓中華大學踏講詢寒生走向世界,讓世界了解中國大學生的宗旨;擔負著推動國際大學生交流,促進大學生創新,培養時代新人,繁榮社會經濟發展的責任。
建立大學生綜合服務平台,詮釋人生規劃理念,向在校的大學生傳播各種套用知識,培養自強意識,培育創業理念,提高專業素質,營造發展氛圍,弘揚愛國精神,指導社會實踐,提升職場技能,拓寬就業渠道,提供就業機會,扶持創業活動,促進就業發展,推動全民創富。
第三條主要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大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大學生成為適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大學生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喇拳陵在維護國家和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大學生的具體利益;
(三)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和社會服務,努力為大學生服務;
(四)增進各民族大學生的團結。加強與港澳台以及海外大學生的聯繫,促進中華民族的團鴉灑踏結紋汗和統一;
(五)組織本會理事成員企業家、成功人士和成功創業企業家、創業培訓人士到各地院校舉行與創業相關的講座;聘請國內知名創業教育專家學者、創業家舉辦創業知識普及講座;
(六)生涯設計:幫助會員進行創業(就業)、職業生涯規劃設計以及創業規劃設計;
(七)每年將聯合企業單位到部分院校舉辦大學生就業招聘活動;
(八)策劃組織各種形式的校園內外的實踐活動、創業大賽、創業論壇、發展論壇;
(九)加強校內外交流和合作,對有實際能力的大學生提供創業服務,並爭取更多的資金、技術和相關支持;
(十)孵化優質創業項目,直至成功創業、創富。
培養目標:以市場為導向,培養胸懷創業致富精神,熟悉創業致富方法,擁有創業致富技能,勇於創業發展,重承諾,守信用,網羅不同層次的新一代成功創業致富人才。
第四條協會住所
中華大學生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五條業務範圍
(一)廣泛進行大學生創業經驗宣傳並為同學們提供一個創業平台,提高同學們對大學生創業方面知識的認識和運用能力,培育與當代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新一代人才。
(二)努力做好大學生創業宣傳工作,不斷向校報校刊和其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
(三)本會通過廣泛組織創業致富相關的報告會、座談會、講座、辯論會等培訓實踐活動,努力營造校園科技創新創業的氛圍。
(四)本會加強與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間的聯繫,實現資源共享、戰略聯盟的格局,積極參與校內外各種創業致富的實踐活動,達到共參與、共分享;不斷擴大自身在校園內外的影響。積極促進在校大學生與校外企業及政府機構間的交流,增強大學生的市場意識及競爭意識,提高大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為大學生參與專業實踐創造機會。
(五)中華大學生協會以創業培訓指導及創業實踐為主要活動形式。引導協會會員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創業觀,提高廣大會員的綜合素質,提供更多更新的就業紋敬故和創業機會。
(六)挖掘學生智慧,展現新時代大學生創業智慧,積極籌備國家、省、市組織的大學生創業大賽。組織學習科技創新創業知識,提供青春創新創業機會,鼓勵學生把知識轉變為實踐,為社會、個人創造更多的財富,為今後的人生創業之路鋪平道路而積蓄能量;組織豐富多彩的學習交流等活動,為有能力、有見識、有抱負的人提供一個互助的平台,創造一個歷練的機會。
具體提供在下列服務內容:
1.初創公司的註冊,會計代理;
2.商標,智慧財產權,專利權註冊;
3.網站建立,手機APP套用開發;
4.諮詢顧問包括企業從初創到上市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如直接的國家資金扶持,給到初創企業,不用償還;地方稅收的返還(例如返還地稅的50%);園區的場地支持,辦公場地費用減免等;
5.項目外包比如一些項目要撰寫項目可行性報告等,以及政府公共關係的協調;
6.初創企業前期融資或者後期融資,以及私人企業家的資金投資;
7.國內上市到國際上市的諮詢服務;
8.提供商品買賣渠道包括線上的電子商務服務和線下的實體店銷售;
9.提供語言培訓,包括英語、法語、日語、韓語及西班牙語等;
10.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為企業尋找合適的員工;
11.幫助客戶開發國際市場,提供市場調查、國外公司註冊、銀行開戶等服務;
12.幫助各地市的招商引資及人才引進服務;
13.幫助海外的中小企業在華投資、公司發展等相應的服務;
14.廣告服務,海創匯自有電子雜誌及紙制雜誌,客群是留學生群里及高級管理層、政府領導等;
15.出國留學諮詢及辦理業務;
16.網路行銷服務;
17.簽證代辦服務;
18.高端旅遊及商業考察團服務。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根據本會章程,按照各地關於大學生協會的規定,可以在各地內各大專院校相應設立一個大學生協會分會、支會,對符合章程規定的各地大學生協會經申請批准均可參加。
第六條會員的必備條件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有創業熱情、有理想、勇於表現自己、永不言棄、積極樂觀的全國大專院校在校學生、畢業十年內的大學生。
(二)會員應具備基本道德行為準則和團隊協作精神。
(三)具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會員每學年註冊一次,如不註冊(特殊情況除外,但需開具證明)視為自動放棄會籍。
第七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本會的所有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創業、勵志演講等培訓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創業系列服務;
(四)表現積極的會員享有通報表揚、頒發獎狀或上報推薦有關部門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本會的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真誠維護中華大學生協會的公共形象,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積極傳播協會宗旨,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依照規定繳納會費,並積極參與協會各項活動,起先鋒模範作用;
(五)明確協會各部門的基本情況和本人職責,積極出謀劃策;
(六)支持、協助協會相關工作,及時向協會提供合理化建議和可供會員共享的合作信息;
(七)為協會推薦符合條件的會員,並協助資質審查。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次)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協會各職能部門及專門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3.審定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十條顧問團
協會設顧問團,顧問團成員由協會邀請創業家領袖、有關政要、專家、名人擔任。顧問團為協會的發展提供戰略性建議,為協會會員提供高層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主席團
(一)協會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協會邀請有關國家領導人、創業家領袖、相關領域的名人擔任。主席團負責協會重大決策的審定。
(二)主席團由名譽主席、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理事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
(三)執行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主席團和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對內、對外的重要檔案;
4.為協會發展提供戰略規劃。
(四)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2.組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3.制定協會年度財務預算;
4.行使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
(一)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協會的決策和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協會日常管理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常務委員會由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及專門機構負責人構成,實行會長負責制。
(三)常務委員會職能: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4.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
5.制定協會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6.負責協會的日常管理和運營。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企業贊助和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五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十六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九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同意。
第二十四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有關事宜,由主席、會長和秘書長書面通知註冊機構解散。終止後,剩餘財產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理事會、審核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為終止。
第二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大學生協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條協會住所
中華大學生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五條業務範圍
(一)廣泛進行大學生創業經驗宣傳並為同學們提供一個創業平台,提高同學們對大學生創業方面知識的認識和運用能力,培育與當代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新一代人才。
(二)努力做好大學生創業宣傳工作,不斷向校報校刊和其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
(三)本會通過廣泛組織創業致富相關的報告會、座談會、講座、辯論會等培訓實踐活動,努力營造校園科技創新創業的氛圍。
(四)本會加強與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間的聯繫,實現資源共享、戰略聯盟的格局,積極參與校內外各種創業致富的實踐活動,達到共參與、共分享;不斷擴大自身在校園內外的影響。積極促進在校大學生與校外企業及政府機構間的交流,增強大學生的市場意識及競爭意識,提高大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為大學生參與專業實踐創造機會。
(五)中華大學生協會以創業培訓指導及創業實踐為主要活動形式。引導協會會員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創業觀,提高廣大會員的綜合素質,提供更多更新的就業和創業機會。
(六)挖掘學生智慧,展現新時代大學生創業智慧,積極籌備國家、省、市組織的大學生創業大賽。組織學習科技創新創業知識,提供青春創新創業機會,鼓勵學生把知識轉變為實踐,為社會、個人創造更多的財富,為今後的人生創業之路鋪平道路而積蓄能量;組織豐富多彩的學習交流等活動,為有能力、有見識、有抱負的人提供一個互助的平台,創造一個歷練的機會。
具體提供在下列服務內容:
1.初創公司的註冊,會計代理;
2.商標,智慧財產權,專利權註冊;
3.網站建立,手機APP套用開發;
4.諮詢顧問包括企業從初創到上市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如直接的國家資金扶持,給到初創企業,不用償還;地方稅收的返還(例如返還地稅的50%);園區的場地支持,辦公場地費用減免等;
5.項目外包比如一些項目要撰寫項目可行性報告等,以及政府公共關係的協調;
6.初創企業前期融資或者後期融資,以及私人企業家的資金投資;
7.國內上市到國際上市的諮詢服務;
8.提供商品買賣渠道包括線上的電子商務服務和線下的實體店銷售;
9.提供語言培訓,包括英語、法語、日語、韓語及西班牙語等;
10.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為企業尋找合適的員工;
11.幫助客戶開發國際市場,提供市場調查、國外公司註冊、銀行開戶等服務;
12.幫助各地市的招商引資及人才引進服務;
13.幫助海外的中小企業在華投資、公司發展等相應的服務;
14.廣告服務,海創匯自有電子雜誌及紙制雜誌,客群是留學生群里及高級管理層、政府領導等;
15.出國留學諮詢及辦理業務;
16.網路行銷服務;
17.簽證代辦服務;
18.高端旅遊及商業考察團服務。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根據本會章程,按照各地關於大學生協會的規定,可以在各地內各大專院校相應設立一個大學生協會分會、支會,對符合章程規定的各地大學生協會經申請批准均可參加。
第六條會員的必備條件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有創業熱情、有理想、勇於表現自己、永不言棄、積極樂觀的全國大專院校在校學生、畢業十年內的大學生。
(二)會員應具備基本道德行為準則和團隊協作精神。
(三)具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會員每學年註冊一次,如不註冊(特殊情況除外,但需開具證明)視為自動放棄會籍。
第七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本會的所有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創業、勵志演講等培訓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創業系列服務;
(四)表現積極的會員享有通報表揚、頒發獎狀或上報推薦有關部門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本會的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真誠維護中華大學生協會的公共形象,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積極傳播協會宗旨,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依照規定繳納會費,並積極參與協會各項活動,起先鋒模範作用;
(五)明確協會各部門的基本情況和本人職責,積極出謀劃策;
(六)支持、協助協會相關工作,及時向協會提供合理化建議和可供會員共享的合作信息;
(七)為協會推薦符合條件的會員,並協助資質審查。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次)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協會各職能部門及專門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3.審定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十條顧問團
協會設顧問團,顧問團成員由協會邀請創業家領袖、有關政要、專家、名人擔任。顧問團為協會的發展提供戰略性建議,為協會會員提供高層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主席團
(一)協會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協會邀請有關國家領導人、創業家領袖、相關領域的名人擔任。主席團負責協會重大決策的審定。
(二)主席團由名譽主席、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理事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
(三)執行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主席團和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對內、對外的重要檔案;
4.為協會發展提供戰略規劃。
(四)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2.組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3.制定協會年度財務預算;
4.行使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
(一)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協會的決策和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協會日常管理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常務委員會由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及專門機構負責人構成,實行會長負責制。
(三)常務委員會職能: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4.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
5.制定協會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6.負責協會的日常管理和運營。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企業贊助和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五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十六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九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同意。
第二十四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有關事宜,由主席、會長和秘書長書面通知註冊機構解散。終止後,剩餘財產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理事會、審核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為終止。
第二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大學生協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