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執業藥師

中國執業藥師

《中國執業藥師》自2003年12月創刊以來,一直遵循服務於執業藥師,服務於藥品生產、流通、研究、使用領域的廣大藥學技術人員的辦刊宗旨,力求使雜誌成為執業藥師提高專業水平、交流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中國執業藥師
  • 外文名稱:China Licensed Pharmacist
  • 主管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主辦單位:中國執業藥師協會
  • 國內刊號:11-5132/R
  • 國際刊號:1672-5433
  • 主編:張淑芳
  • 郵政編碼:100044
  • 地址:北京西城區車公莊大街9號
雜誌介紹,主要欄目,實施辦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雜誌介紹

2008年7月,雜誌的主辦單位變更為中國執業藥師協會,為進一步明確刊物定位特色,突出雜誌的權威性、專業性與指導性,經新一屆編審委員會研究決定,《中國執業藥師》從2008年7月起正式改版,對雜誌現有欄目和內容加以調整。 改版後的《中國執業藥師》雜誌將以推動藥學服務工作,提高藥學服務水平為,指導合理用藥主旨,重點關注 藥物治療的安全、有效性、經濟、適當,同時反映各地醫藥科研成果,實驗研究與臨床實踐,傳播醫藥新理論,交流藥學新技術,幫助執業藥師及廣大藥學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主要欄目

合理用藥
藥物警戒
藥學信息服務
藥物經濟學
藥品審評
質量控制

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

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要加強對考務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第二條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

第三條

考試科目為: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考試科目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
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第四條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第六條

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五條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並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條

具體考務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辦法。

第十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各地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培訓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核准並公布於眾,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一條

監督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及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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