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人才強局戰略,建設世界一流地質調查局,加快提高地質調查隊伍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布了《中國地質調查局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聘計畫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質調查局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聘計畫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地質調查局
中國地質調查局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聘計畫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人才強局戰略,建設世界一流地質調查局,加快提高地質調查隊伍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根據《中共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中地調黨發〔2010〕38號)和《中國地質調查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實施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聘計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目標任務:圍繞《中國地質調查局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5年)》提出的地質調查和科技戰略重點與布局,重點滿足地質調查、科研重大任務對急需緊缺人才的需求,到2020年面向海內外引聘一批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實施原則。(一)突出重點、急需先引。圍繞建設世界一流地質調查局戰略部署,重點引聘重點學科領域、重大地質調查項目和科研項目,以及國家(部)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中心等重要平台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
(二)嚴格條件、重在使用。制定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聘和使用條件,按照程式和崗位資格條件,成熟一個、引聘一個,並採取特別支持政策,發揮引聘人才的作用。
(三)上下聯動,共同推進。局及局屬單位共同搭建高層次人才引聘平台,多措並舉,上下聯動,創造有利條件共同引聘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
第二章 引聘標準
第四條 引聘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遵紀守法,具有“求實、創新、團結、奉獻”的科學精神,學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五條 引聘海外高層次人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55周歲,有5年以上在國際組織機構、科研機構、知名高校、國際知名企業關鍵崗位工作的經歷,或掌握關鍵技術、取得突出業績,引聘後每年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時間應不少於3個月。
(二)應在國際地球科學領域享有一定聲望,為地質行業某一重點領域的組織領導者、開拓者、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
(三)近5年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工作經驗,能領銜組建國際一流的地質調查或科研創新團隊;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文和專著;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第六條 引進國內高層次人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50周歲,應在原單位擔任教授或相當職務,一般應為國家科技計畫、重大專項、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或國家(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中心的首席科學家或負責人,能全職在用人單位工作。
(二)應在國內地球科學領域享有一定聲望,為地質行業某一重點領域的領銜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
(三)具有承擔國家重大地質調查或科研項目研發或關鍵技術革新的能力,能夠組建國內一流的地質調查或科研創新團隊;近5年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過有較大影響力的學術論文或專著;或掌握重要實驗技能、科學工程建設關鍵技術、取得重要發明專利;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以上重要科技獎項,或榮獲省部級以上優秀人才榮譽稱號。
第三章 引聘程式
第七條 崗位設定。局屬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業務發展規劃的戰略重點、重要學科領域戰略布局,研究提出未來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聘崗位目錄,報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局人才辦”)。
第八條 崗位審定。局審定局屬各單位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聘崗位目錄,並根據發展戰略需要,設定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及其團隊崗位,形成局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聘崗位目錄,面向國內外公開發布招聘。
第九條 推薦人選。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推薦意見和單位資助計畫報局人才辦。
第十條 專家評審。局人才辦負責組織評審。評審分為匿名函審和答辯複評的方式進行。函審專家(不少於5名)應為國內外知名同行專家,匿名函審未達到半數以上同意的,不得進入複評。
局人才辦聘請國內外知名同行專家(不少於7名)進行複評,複評採取現場(視頻)答辯的方式進行,專家根據業務發展、工作需要和崗位條件對擬引聘人選進行評議。獲2/3及以上贊成票的方可成為擬引聘建議人選。
第十一條 黨組批准公布。擬引聘建議人選及其材料經公示無異議後,報局黨組批准後公布。
第十二條 簽訂契約。用人單位與引聘人才協商簽訂崗位聘用契約。
第十三條 引聘人才中符合國家計畫條件的,按國家要求報送相關部門評選審定。入選者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國家計畫聘用契約。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條 通過本計畫引聘的人才或團隊項目支持,由局負責協調落實安排。原則上,在引聘契約期內,給予引聘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不低於2000萬元的項目支持;給予引聘的國內高層次人才不低於1000萬元的項目支持。
第十五條 通過本計畫引聘的人才崗位職數由局統籌,不納入用人單位相應等級崗位職數。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按引聘人才所聘崗位等級,提供相應面積的臨時住房或發放租房補貼;引聘的高層次人才可實行協定工資,協定工資可為用人單位平均工資水平的3-5倍;用人單位應在團隊建設、實驗室條件、辦公用房、招收研究生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局及用人單位積極協調解決引聘人才的落戶、配偶工作安排和子女入學等問題。
第十八條 如入選者入選國家計畫,除享有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條件外,並享有入選國家計畫的相應待遇。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 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聘計畫實施相關事宜進行決策和指導。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聘計畫實施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引聘人才聘用契約期限原則上不少於3年。聘用契約至少應明確:聘用崗位、項目經費、工作職責、任務要求、工作時間、薪酬、待遇與保險、契約解除終止和續籤條件、違約責任等。聘用契約須報局人才辦備案。
第二十一條 引聘人才實行中期和期滿考核。
中期考核由用人單位負責,考核內容包括:學術道德、承擔科研任務與項目進展情況等。中期考核沒有達到相應要求或者無法按期完成目標者,經報局人才領導小組同意可提前解除聘用契約。
期滿考核由局人才辦組織實施。考核內容包括:學術道德、科研任務與項目完成質量、科技創新、業績成果、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等。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聘用,不合格的,不得續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局屬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引進急需緊缺人才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