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團結全國一切從事國際旅遊衛生保健事業的
專家、學者、
工作者及社會各界熱心於國際旅行衛生保健的人士,為促進中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事業的發展,保障國際旅行者的身心健康作出貢獻。
主要任務
積極發展我國的
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事業,保障國際旅行者的身心健康;協助衛生檢疫機構,加強國境口岸衛生處理、國際旅行衛生保健、進口食品衛生檢驗服務的行業管理;有組織地、有計畫地開展科學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培訓專業人員,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大力開展科技開發,興辦經濟、技術實體,監製與推薦國際旅行衛生保健用品,開展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接受辦理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與國際旅行衛生保健有關的工作和任務;做好與各省市協會的協調與合作工作;維護國際旅行衛生保健工作者的權益。
團體會員
會員單位
深圳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湖北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廈門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理事成員
副會長單位
1 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3 北京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協會(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Association 縮寫“ITHA”。
第二條 中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旅行衛生保健工作者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一切從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事業的專家、學者、工作者及社會各界熱心於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事業的人士,為促進我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事業的發展,保障國際旅行者的身心健康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受衛生部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發展我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事業,保障國際旅行者身心健康。實行國境口岸衛生、國際旅行衛生保健、進出口食品檢測服務的行業管理;
(二) 有組織地、有計畫地開展國際旅行衛生保健服務,包括體檢、諮詢、保健、宣傳、預防接種、保險等;
(三) 開展科學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培訓專業人員,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四)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大力開展科技開發,興辦經濟、技術實體,監製與推薦國際旅行保健用品;
(五) 開展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
(六) 接受辦理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與國際旅行衛生保健有關的工作和任務;
(七) 做好與各地方相關組織的協調與合作工作。維護國際旅行衛生保健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 組織表彰對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和從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事業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及個人都可申請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從事旅行衛生保健實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四)在旅行衛生保健行業領域內具有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凡願意參加本會的個人、團體和單位須填寫申請表;
(二) 由本會會員1–2人介紹或單位推薦;
(三) 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十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3、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4、 享有申報本會組織的科研項目和經營資助等;
5、 優先享受本會福利設施和提供的服務;
6、 入會自願、退回自由。
(二)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有關活動;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 團體會員要完成本會委託和交辦的任務,為本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助。
第十一條 會員被剝奪公民權利,其會籍自動取消。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或團體會員證和會徽。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會員證。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地相關組織、專業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協會領導成員每屆任期五年,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者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討論決定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理事的事宜;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其它與本會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