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 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由商務部主管的、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營利專業社會團體。
於 2006 年1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登記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motion
- 註冊號:社證字第4718號
- 核准登記時間:2006 年 1 月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會員體系,組織架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根據我國的經貿戰略,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作用,整合全國的投資促進資源和力量,建立全國性的經貿投資促進平台;
促進我國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戰略的實施,實施我國政府制定的投資促進戰略;
協助各級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宣傳,提高吸收外商投資的質量;
推廣多元化投資促進產品,為促進外商來我國投資和我國企業到海外投資、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提供有效服務;
實現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為繁榮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服務。
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我國的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
(二)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商會、協會和投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三)積極參與中國政府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舉辦的活動,並通過開展包括投資貿易研討會、洽談會、展覽會等在內的各類投資促進活動,促進我國與我擬建立或已建立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或地區的投資貿易合作;
(四)在商務部的組織下參與投資促進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與各國投資促進機構的溝通與合作;
(五)整合國內外投資貿易促進資源,為外商來華投資和加強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合作提供諮詢、服務;
(六)參與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在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建立與國外投資促進機構的合作機制,為到海外開展投資貿易合作的中國企業提供服務;
(七)組織國內外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對國內外經貿投資問題進行調研和研討,出版相關刊物和報告,積極推動投資環境和投資促進方式、方法的改進;
(八)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專業培訓、投資項目評估與包裝、項目開發與管理、大型投資經貿促進活動策劃等服務;
(九)組織國內外企業和投資者在境內外進行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十)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平等互利的民間經濟、貿易等領域的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二)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會員體系
(一)省、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中心城市的經主管部門認可的投資促進機構;
(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投資促進機構;基礎條件較好,有一定實力的省級開發區、地市級政府的投資促進機構;
(三)國內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相關社會團體和研究機構;
(四)在華投資的有影響力的、國際著名中介機構、專業機構、跨國公司和機構投資人;
(五)有關專家、學者和在投資促進工作領域有影響力的實際工作者。
組織架構
權力機構和工作架構
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顧問體系
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由吳儀副總理任名譽會長,商務部馬秀紅副部長任名譽副會長。設立在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會長領導下的顧問委員會和專家諮詢委員會,兩個委員會的工作由秘書處負責協調。此外,還根據需要聘請省部級領導作為特邀高級顧問,以加強對促進會工作的指導。
顧問委員會主要由國際組織負責人、中外知名專家學者組成。顧問委員會每年在中國召開一次圓桌會議,研究全球跨國投資發展趨勢、討論國際投資促進的熱點與動態,為中國投資促進戰略及其實施出謀劃策。
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由國家有關部委、商務部有關司局和省、市、自治區商務部門領導組成,邀請商務部領導或外資司領導擔任專家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專家委員會將針對共性的政策問題、重大投資促進活動進行調查研究和組織協調,共同解決投資促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廣泛的社會層面推進我國的投資促進工作,不斷提升我國投資促進工作水平。
二級非獨立法人工作委員會
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內設全國投資促進機構聯席會議、中巴企業家委員會、中智企業家委員會等二級非獨立法人的工作委員會。這些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分別由各自的秘書處負責,由促進會秘書處統一協調,其工作接受商務部有關業務司局和地區司指導,成員單位按照有關管理規定交納會費,參加促進會和各相關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和活動。
其他輔助機構
(1)中國國際投資促進網。該網站將在原全國投資促進機構聯席會議網站基礎上進行改建立,主要突出在投資促進方面的網上運作平台功能,建立規範、標準的項目庫和評估體系;
(2)北京信諾聯合投資諮詢中心。北京信諾聯合投資諮詢中心是原全國投資促進機構聯席會議的運營平台,現繼續作為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的運營平台對外開展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英文名稱 : Chin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motion , 縮寫為 CCIIP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投資促進機構,具有投資促進職能的中介機構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金融機構,機構投資人,諮詢服務機構,投資管理研究機構和具備條件、資質的專家、學者等自願組成,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會員,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建立全國性的民間經貿投資促進平台,實施中國政府制定的投資促進戰略;協助各級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宣傳,提高吸收外商投資的質量;推廣多元化投資促進產品,為促進外商來華投資和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提供有效服務,為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中國北京市東安門大街 82 號,郵政編碼: 10074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中國的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
(二)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商會、協會和投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三)積極參與中國政府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舉辦的活動,並通過開展包括投資貿易研討會、洽談會、展覽會等在內的各類投資促進活動,促進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或地區的投資貿易合作;
(四)在商務部的組織下參與投資促進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與各國投資促進機構的溝通與合作;
(五)整合國內外投資貿易促進資源,為外商來華投資和加強中國東中西部地區合作提供諮詢、服務;
(六)參與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在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建立與國外投資促進機構的合作機制,調查了解有關國家的投資環境,為到海外開展投資貿易合作的中國企業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指導;
(七)組織國內外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對國內外經貿投資問題進行調研和研討,出版相關刊物和報告,積極推動投資環境和投資促進方式、方法的改進;
(八)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專業培訓、投資項目評估與包裝、項目開發與管理、大型投資經貿促進活動策劃等服務;
(九)組織國內外企業和投資者在境內外進行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十)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平等互利的民間經濟、貿易等領域的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二)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能在本會當中發揮作用。
為充分體現本會的專業性和社會性,本會吸納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與投資貿易促進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金融機構、投資公司、研究機構以及具備資格的國際經貿投資領域的學者、專家等作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單位會員的申請由法人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的申請由本人向本會提交申請書,同時須經兩名理事推薦;
(二)單位會員須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檔案的複印件、單位基本情況介紹等資料;個人會員須提交身份證明、個人工作簡歷等資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利用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時間和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等名譽職務,並可根據需要聘請顧問、諮詢專家和名譽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全體理事單位和個人理事組成,其中理事單位各推薦一名理事履行有關理事職責。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根據需要推選新的個人理事和理事單位;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的聘任須報業務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審批,其餘人員由本會自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 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本會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聘請本會的顧問、諮詢專家和名譽會員;
(六)與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一起領導本會的顧問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履行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在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會長領導下的顧問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等顧問機構,負責幫助和指導本會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性質的二級非獨立法人專業工作委員會。本會分支機構的設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人事部門批准,並按有關規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會員贊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06 年 7 月 25 日 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