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1、接受政府指導,組織、推動、開展全國市場調研、經濟數據分析工作;
2、開展全國市場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年度市場監測發布會,發布年度中國市場監測報告及企業經濟運行指數監測報告;定期向社會發布績優企業;
3、承擔國家統計局、商務部等政府主管部門的專業課題研究;
4、調查研究經濟統計制度、方法、技術的改革,向政府提出改進建議;
5、開展行業專業人才的培養及專業技術人員鑑定工作;
6、協助國內流通領域政府主管部門、機構和院校加強市場調查、數據分析專業教育,開展市場統計信息、市場調查、市場分析評估、市場預測決策等到專業培訓;
7、舉辦各種形式的市場調查、統計信息學術報告會、研討會,組織編輯出版《市場統計信息》月刊;
8、組織建立信息網路,調查、蒐集、整理、分析市場信息,為工商企業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9、開展市場調查分析信息諮詢服務和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服務;
10、總結交流市場統計分析、市場調查科學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經驗;組織全國性統計科研成果和優秀科研論文的評選及獎勵工作;
11、加強與相關學會(協會)聯繫,加強與國外同行聯繫,互相交流經驗與信息。
理事人員
第五屆理事會現有理事622名,常務理事205名。
組織章程
中國商業統計學會章程(修改草案)
2009年12月2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商業統計學會,英譯名:Commerce Statistical Society of China (CSSC)。
第二條 本團體是我國從事市場調查、商業統計工作、教學和科研的人員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評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揮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研究市場統計信息科學的理論和方法,交流工作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統計理論、方法體系,提高市場統計隊伍素質和統計工作水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常設機構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指導、推動會員積極開展統計、調查、預測分析及相關領域的學術活動;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市場調查、商業統計、市場分析預測科研、論文及人員的評比、評選、表彰活動;
(三)總結、交流、推廣市場調查、商業統計、市場分析預測科學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經驗;
(四)調查研究商業統計制度、方法、技術的改革,提出改進建議;
(五)協助企業和院校加強專業教育,組織統計、專業技術等培訓;
(六)舉辦各種形式的統計信息學術報告會和研討會,組織編輯出版市場統計信息書刊;
(七)依照有關規定,建立信息網路,調查、蒐集、整理、分析市場信息,為工商企業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八)承辦政府或其他社會機構授權或委託的工作及課題研究;
(九)參與研究和制定有關專業的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積極推進實施;
(十)開展商業統計諮詢活動和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其他服務;
(十一)加強與相關學會的聯繫,加強與國外同行的聯繫,互相交流經驗與信息。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需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2、 長期從事統計信息和教學的工作;
3、 不在統計信息工作崗位,但熟悉統計信息業務,關心和支持本團體工作,或積極參與統計信息學術研究;
(五)單位會員為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人員,願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市場統計信息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組成單位的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 月 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