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英國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英國科技合作協定是由英國在1978年11月15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8年11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倫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
聯合王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在科學技術領域的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鼓勵和發展兩國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應在互惠的基礎上,以適當的方式,促進下列各項的實施:
一、互派專業代表團、科學家、學者、研究人員、專家和技術人員進行訪問和考察;
二、互派留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和實習生;
三、組織雙方感興趣的科學技術會議和討論會;
四、就雙方感興趣的研究與發展項目進行合作;
五、交流工業知識和技術;
六、交換科學技術情報和資料;
七、締約雙方可能同意的其它科學技術合作形式。
第三條
一、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他們的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公司與企業建立直接聯繫,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可另行簽訂協定或契約。
二、根據各自的法律規定,締約雙方或由其指定的機構、代表商定本協定範圍內的具體合作項目或合作範圍。雙方同意的基礎科學、套用科學和技術領域的這種合作在本協定的議定書或其它可能同意的方式中確定。
三、締約雙方可委託指定的機構或代表進行不定期會晤,以檢查本協定的執行情況和商定進一步的合作事項,必要時可吸收兩國與合作有關單位的代表參加會晤。
四、締約雙方委託各自大使館或其他代表同對方指定的機構保持經常聯繫。
第四條在執行本協定時,有關財政費用問題將在商定的合作項目計畫或有關方面簽定的具體協定和契約中另行確定,但在某些情況下,需經締約雙方負責為該項目提供資金的代表批准。
第五條就聯合王國政府而言,本協定適用的領土範圍為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
第六條
一、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六個月前未以書面通知對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如本協定失效,在本協定有效期內尚未完成的具體項目或協定、契約仍應繼續執行,直至完成為止。
二、本協定經締約雙方同意,可隨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倫敦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簽字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協定上籤字,以資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代表代表
王震戴維·歐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
聯合王國政府和科學技術合作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為執行兩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將委託指定的機構或代表就下列科學和技術領域探討進行交流和合作的可能性並商定具體項目和範圍。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就可能的合作領域達成協定如下:
1.基礎科學;
2.計算機技術;
3.航空與宇航工業;
4.電子工業(包括電訊設備、科學儀器);
5.沿海石油與天然氣設備;
6.採礦、選礦和加工技術與設備,包括煉鋼和其它冶金工業;
7.造船與航運發展;
8.醫學、醫療器械與材料;
9.工具機工業;
10.發電和輸配電技術與設備;
11.化學工業;
12.紡織工業;
13.農業、漁業和設備;
14.運輸系統和設備;
15.城市建築和交通;
16.教學設備。
本議定書經締約雙方同意可隨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倫敦簽訂的兩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有效期相同。
本議定書於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倫敦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簽字人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籤字,以資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代表代表
劉華清傑拉爾德·考夫曼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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