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科威特關於中國派遣醫療組赴科威特工作的換文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醫療
  • 簽訂日期:1978年02月06日
  • 生效日期:1976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簽訂日期1978年2月6日
生效日期1976年12月1日)
(一)我方去文
科威特公共衛生部大臣
阿卜杜·拉赫曼·阿卜杜拉·阿瓦迪博士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派遣醫療組赴科威特國的有關事宜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國醫療組在科威特工作期限由半年延至兩年,從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
(二)中國醫療組由十人以內組成(包括翻譯二名,廚師一名)。
(三)中國醫療組赴科威特所需旅費由中方負擔,醫療組工作期滿後回程所需旅費由科方負擔。
(四)醫療組人員的工資由中方負擔,直接發給其家屬。在科工作期間的生活費(每人每月120第納爾)由科方負擔。
(五)醫療組在科期間所需的西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由科方提供,中成藥、針灸針等由中方無償提供,並負責運抵科威特。中方運往科威特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它物品,科方負責辦理提取手續和在科境內的運輸,所需運輸等費用由科方負擔。
(六)醫療組在科期間,科方負擔辦公用品、住房(包括家具、臥具、炊具)和交通。
(七)科方指定數名本國醫務人員組成短期訓練班,由中國醫療組傳授針灸技術。訓練班用房和設備由科方提供,科方不能提供的教材、教具(如針灸模型、掛圖等)由中方解決。訓練班結束後由中國醫療組或科有關部門發給結業證書。
以上如蒙閣下復函確認,我將不勝感謝。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科威特國大使
孫盛渭
(簽字)
一九七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科威特外交部向尊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致以最良好的祝願。參照我部新聞、文化董事長和貴館一秘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會見和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我部就中國醫療組在科威特的工作期限延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一事的照會,外交部榮幸地通知貴館,科有關方面同意中國大使閣下在給公共衛生大臣閣下信中所提到的全部條款: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藉此機會,外交部向貴館致以崇高的欽佩和敬意。
科威特國外交部
(蓋章)
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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