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理財思想

中國先秦至鴉片戰爭前歷代思想家及典籍中關於管理國家財政經濟的理論和原則。“理財”一詞最早見於《易·繫辭下》,宋以後成為經常使用的經濟範疇,清末曾以理財學作為經濟學中譯名之一。

先秦,萌芽,兩派,定稅,漢代,西晉,唐代,轉折,重稅和輕稅,宋以後,革新,自由經濟,財政集中,

先秦

萌芽

中國古代許多重要的理財觀點和原則,在先秦時期即已形成。例如,在國家收入和支出的關係上,提出了“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量入以為出”(《禮記·王制》)的財政總原則。從國家租稅收入方面來看,先秦各家除商鞅堅持重稅政策外,其餘都贊成輕稅政策,即所謂“薄賦斂”或“薄稅斂”。什一稅成為各學派普遍鼓吹的理想稅率,但也有主張二十而取一或更輕的稅率。各學派除墨家贊成徵收關市、山林、澤梁之稅外,一般都不贊成對之徵課。其中孟軻提倡對城市坐商、非生產性宅地、無職業者以及關卡和山林川澤均不征課,而在農業方面實行“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孟子·滕文公上》),即主張農業單一稅。在財政支出方面,“強本節用”基本上是先秦各家所共同遵奉的經濟原則,並鼓勵糧食儲備

兩派

先秦各學派在理財問題上有兩種對立的見解:①主張“藏富於民”,即在使人民富足的基礎上充實封建國家財政。這是各派普遍接受的思想,尤以儒家的“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論語·顏淵》)這一觀點為最有代表性,它體現了國家的租稅收入總是來自人民以及培養稅源的財政思想。與此相關,先秦儒家特別反對財政上的“聚斂”,認為“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禮記·大學》)。值得注意的是,他們已認識到從生產與消費的對比關係去考察對理財的影響,此即“生財有大道,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恆足矣”(《大學》)。這句名言連同荀況所言“節其流”、“開其源”(《荀子·富國》)的理財原則,均為後代談理財問題者必須遵循的原則。②主張“國富民貧”,這是法家提出的觀點,即不惜使人民貧窮以充裕封建國家財政。這是戰國中期以後才出現的理財觀點,它反映了法家代表人物為建立統一的封建地主政權而在財政經濟上的要求。

定稅

此外,先秦各項理財措施中,《禹貢》、《周禮》所體現的生產什麼則貢納什麼的貢土所宜原則,按土地肥瘠、面積大小、位置遠近或勞役輕重等為條件來規定稅收率高低的租稅負擔平均原則;財政開支方面“以九式均節財用”(《周禮·大宰》),的專稅專用思想;管仲根據土地好壞徵收差額賦稅的“相地而衰征”(《國語·齊語》)概念;范蠡和李悝建議由封建政府實行豐年徵購糧食儲存以待荒年發放的“平糶”或“平糴”政策;孟軻主張按“樂歲”和“凶年”的不同實際收穫量進行征課而不贊成平均稅率等等,均對後代理財思想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較為突出的是,《管子》不僅主張“取於民有度”,反對“疆求”的征籍;而且提倡在國家財政上儘可能擴大經濟收入以代替徵稅收入,諸如制定價格政策,官府經營穀物買賣,實行鹽鐵專賣等,作為充裕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這一經濟政策在此後二千年封建國家一直發生相當作用,至於《管子》認為賦稅征課須作到“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則表達了封建統治者在財政剝削上的欺詐巧取思想。

漢代

漢初的理財思想,主要是從鞏固統一的封建地主政權出發,堅持中央財政權力的統一與集中。特別是著名理財家桑弘羊根據先秦的有關理論和原則,制定和推行了鹽鐵官營、酒類專賣等重要財經政策和措施,並首創均輸和平準(見均輸、平準論),使“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史記·平準書》)。耿壽昌依據先秦平糴思想而創立的常平倉制度,也成為封建時期的一項重要理財措施。其他如賈誼的“積貯”主張,晁錯的“貴粟”論和移民實邊的周密規劃,桑弘羊的屯田戍邊建議等,均系本期內較突出的理財思想,多為後代封建社會理財家所稱頌或引為典範。

西晉

傅玄面對著封建賦稅繁重的客觀事實,提出“至平”、積儉而“趣公”和“有常”的一套租稅原則(《傅子·平賦役》),這是財政理論上的一個進步。西晉占田制則體現了按勞動能力實現租稅負擔平均的首創思想,它在北魏均田制中得到繼續和發展。至於北朝蘇綽(498~546)強調租稅及差徭的“平均”,系指“不捨豪強而征貧弱,不縱巧而困愚拙”(《周書·蘇綽傳》)而言,這也是對傳統的負擔平均原則,作了新的解釋。

唐代

轉折

由於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唐代實行了一些重要的財政變革,如由封建勞役負擔轉變為實物或貨幣繳納,由強制的徵發轉變為和買或和雇等。傑出的理財家劉晏還在轉運改革上以僱傭勞動代替強迫勞役,在鹽法改革上以私商自由經營方式取代官府專賣,由此標誌著理財思想上的重要轉折。特別是劉晏對財政與經濟的關係有較明確的認識,注意培養稅源,相信“戶口滋多,則賦稅自廣,故其理財以愛民為先”(《資治通鑑》卷一百一十六)。後來陸贄也強調徵收賦稅要在“家給”的基礎上“斂其餘財”。他提出“厚人而薄財,損上以益下”的理財原則,因為“少損者所以招大益”,“暫薄者所以成永厚”(《陸宣公奏議·均節賦稅恤百姓》),這符合封建國家的長遠利益。

重稅和輕稅

對於租稅原則,劉晏主張“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足用”(《新唐書·食貨志四》),並在實施中力求做到“知所以取,人不怨”(《劉晏傳贊》)。韓愈(768~824)則將工作器具和商通貨財看成與農出粟米麻絲一樣,同為租稅的來源。這是對農業單一稅思想的否定。另外,本時期內財務行政概念的周密化,如由封建國家統一掌管所有財政支出,頒發“長行旨條”以為各項財政收支的原則性規定(《唐六典三》),國家財政稽核職能的獨立等,也是唐代中央集權的發展在財務行政上的反映,並對後代封建財政具有不同程度的啟發作用。
尤其是,楊炎除堅持封建國家公賦應獨立於封建君主的個人私藏外,第一次提出“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舊唐書·楊炎傳》)的新財政原則。這在世界範圍內也是最早的創見。他建議的兩稅法中所體現的簡化財政手續、以貨幣定稅額、以財產多寡確定納稅人負擔能力等原則,亦屬於理財思想上的發展。此外,李珏考慮到稅率對價格從而對人民生活和課稅品銷售的經濟影響,認為重稅未必能增加收入,輕稅未必就減少收入。李翱(772~841)則從稅率高低會影響到勞動生產率的另一角度出發,得出“人皆知重斂之可以得財,而不知輕斂之得財愈多”(《平賦序》)的相似結論,都是本時期值得注意的理財思想。

宋以後

革新

從宋代起,有關理財問題的議論逐漸增多,但一般仍因襲先秦以來的傳統論調而鮮有理論原則上的發展。最突出的是地主階級思想家中越來越多的人順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對傳統的諱言理財思想表示懷疑或進行批判。宋初李覯主張“賢聖之君,經濟之士,必先富其國焉”(《李覯集·富國策第一》),已開其端緒。王安石則明確指出:“政事所以理財,理財乃所謂義也”(《王臨川集·答曾公立書》)。南宋葉適的批判態度更加鮮明,甚至宣稱:“古之人未有不善理財而為聖君賢臣者也”,並進一步指出“理財與聚斂異”(《水心別集·財計上》),一味搜刮並不等於理財。他還否定什一稅為“中正之制”,指出後來的課稅是“因其自有而遂取之”,不應該“合天下以奉一君”(《習學記言序目·周禮》),這是富於啟蒙意義的。對於傳統的“量入為出”原則,他也認為須首先考慮“所入”是否合理。收入如果橫征斂而來,則“財既多而國愈貧”(《水心文集·上寧宗皇帝札子》)。此後,進步思想家談論理財已蔚然成風,即使一些保守學者也不得不承認理財的重要性,只是仍較偏重於對仁義等封建道德的宣揚。
在如何理財問題上,宋以後存在著各種不同觀點宋代王安石主張理財要同整個社會生產相結合,“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王臨川集·上仁宗皇帝言事書》);鄭伯謙提出理財只須考慮國家財政支出,“非理其入”,“非理天下之財”(《太平經國之書·理財》)等等。明代丘將儒家傳統的理財思想作了綜合闡釋,強調“理財者,乃為民而理,理民之財爾”,故富國“必先理民之財,而為國理財者次之”。對於生財與理財二者的關係,則指出“有以生之而財之源生生不窮,有以理之而財之流陳陳相因”(《?>大學衍義補·總論理財之道上》)。

自由經濟

宋以後理財思想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隨著封建社會內部商品經濟的發展,國家專賣和經濟干涉政策傾向日益削弱。如鹽、茶、酒等以往多由官府專賣或控制的事業,逐漸變為招商承辦或讓私商自由經營,而封建國家只收取捐稅或憑證費,愈到封建後期,這種傾向愈加明顯。此外,兩宋以來在封建國家的財政措施中廣泛採用僱傭形式,這也體現了理財思想方面較唐代後期更加顯著而突出的發展和變革。

財政集中

就具體理財措施而言,宋以後在漕政、鹽政和水利等問題上不斷出現一些新的建議,元明以來還產生許多這方面的專家。由於封建財政愈益集中,國家的“會計”制度也日益受到重視。南宋鄭伯謙建議將主管會計稽核之職與主管財務行政之職分別由不同的官司掌管,並使前者權位高於後者,以便能充分執行其“糾察鉤考”的會計監督職能(《太平經國之書·會計上》)。又自北宋政府實行“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著定式”(《宋史·食貨志·會計》),以作為財政開支的準則之後,明代丘進一步提出編造年度財政收支的周密步驟,頗類於近代國家預算的編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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