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治論考》是2013年8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恆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法治論考
- 作者:高恆
- 出版時間:2013年8月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頁數:404 頁
- 字數:405.0千字
- ISBN:9787516127162
圖書簡介,圖書目錄,
圖書簡介
秦漢簡牘的出土,尤其近數十年經科學發掘出土的簡冊,為研究古代法制提供了豐富資料。20世紀70年代,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的一批竹簡,其中多是秦時的法制文獻。筆者有幸隨諸位歷史學者、古文字家參與整理、注釋。由此開始對古代法制的研究,開始對前人已輯錄成冊的秦漢簡,如《睡虎地秦墓竹簡》、《居延新簡》、《敦煌漢簡釋文》,以及以後陸續出土的漢代簡牘,如《使者和中(仲)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尹灣漢墓簡牘》、《張家山漢墓竹簡》等資料,進行爬梳,將其中漢代的律、令、式等條文,一一考證,厘定性質。將散見於其中屬於舉、劾、案驗文書和債務文書竹簡考訂成篇。擴展了對漢代律令、司法制度的了解。出土的這些簡牘,大大增長了對秦漢法制的知識。並從中令人窺察到封建社會演進的陳跡。茲有兩點認識,值得在此一述。第一點,中國古代的徒刑制度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變化,逐漸演進的。封建時代實行的有一定刑期的徒刑制度,是由奴隸時代將罪犯定為官奴隸,令其終身服役的刑罰制度逐漸演變而形成的。從雲夢秦簡中發現秦時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斥候,都是因犯罪而定為終身服役的官奴隸,不經過赦、贖不得恢復為自由庶民。西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詔令,廢除此種刑罰,規定出上述刑徒的刑期,所謂“有年而免”。此論糾正了東漢衛宏《漢舊儀》對秦刑徒身份的錯誤認識。漢文帝廢除刑徒為官奴隸的刑罰,不僅是對刑罰制度的重大改革,同時也是中國歷史上廢除奴隸制度的重要舉措。眾所周知,奴隸制社會的奴隸,主要來源有三:戰俘、罪犯和債務奴隸。漢文帝廢除以罪犯為官奴隸的制度,自然具有瓦解奴隸制社會的重要意義(詳見本書載文《秦律中“隸臣妾”問題的探討》,《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問題》)。第二點,從秦漢竹簡得知,當時的統治者很重視法律的貫徹執行。那時已經制定出較完備的司法審判制度。雲夢秦簡中有一冊署為《封診式》的法律文書,詳細規定了審案的基本原則,對於各類案件如何偵破、勘驗、審訊都有具體規定,並列出相應的文書程式。漢初制定出了更完備的司法審判制度。《張家山漢墓竹簡》中有題為《奏讞書》的案例彙編一冊,其中秦漢時期的奏讞文書十五例,闡述錄囚、乞鞫、複審、集議、偵緝典型案例五件。另外還有春秋時期的辦案故事兩則。收入這兩則當時流傳的故事,是為了提倡司法者辦案應當實事求是,執法不阿。漢初,戎馬倥傯,百廢待興。匆忙之中卻急著頒行這樣一冊法制文獻推行新的司法審判制度,足以說明當時的統治者對法制建設的重視。史學家班固曾說,春秋以降,“諸子百家,可觀者九家而已,皆起於王道既微,諸侯力政,時君世主,好惡殊方,是以九家之(說)[術]蜂出並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馳說,取合諸侯。其言雖殊,辟猶水火,相滅而相生也,仁之與義,敬之與和,相反而皆相成也”。《漢書·藝文志》。此說符合歷史實際。不僅先秦諸子百家如此,任何一個時代的社會意識形態的產生、發展及其相互關係也都是如此。法制、法學與其他各種社會學說一樣,與其同一時代的社會諸意識形態的關係,也是互有影響,甚至是“相反而相成”的。在研究法制問題時不注意這種複雜的關聯,就不可能正確揭示出古代法制的特點及其發展、變化的規律。基於這種認識,我很注意秦漢時期的法制與先秦時期諸子百家學說的關係。從古代法制文獻中可以看出,制定於先秦時的法制,尤其頒行於秦、漢的律令、條文、篇章,都很有“法”的特性。“法”已有專門的術語、名詞,即所謂“法言”、“法語”。這也就是說,法學已經成為獨立的學科了。但在思想內容方面,這門初形成的學科,與先秦諸學說確有密切關係。諸子學說中,與法制、法學最密切的當數法、名、儒三家。法家主張法治,強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主張強化君主專制,以嚴刑峻法治民。他們認為法作為治國工具,人的行為規範的總和,應該公正、公開、平等。《管子·禁藏》:“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管子·七法》:“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韓非子·定法》:“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家上述論點,於秦漢時代頒行的法制中基本得到印證。它為中國古代法制構築了法理論基礎。名學,又稱辯學,隨著先秦法家學說同時興起的學問,專門研究概念、判斷、推理和事物間相互聯繫的規則、規律的學科。先秦以後,秦漢時代制定的法律制度,使用的名詞、術語,概念精當,論證命題的判斷推理符合邏輯,法制條文和體例周密、協調,審判過程嚴謹有序。這些無不與名學的興起有關。本書所載《論中國古代法學與名學的關係》,專門闡述了名學的主要範疇“類”、“故”、“譬”、“效”、“辯”及其基本論點“循名責實”、“參伍案驗”、“微顯闡幽”等,對於中國古代法制、法學有廣泛而深入的影響。以名學為邏輯理論基礎的古代法制、法學,有別於當時的政治學、哲學、倫理學,成為中華法系的顯著特徵。先秦諸子之中,儒學與中國古代法制的關係最為密切。如果說秦時的法制基本上是以法家思想為理論基礎,漢以後逐漸由儒家學說所代替。西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這時興起的儒家公羊學說成為了治國指導理論。史載:“景武之世,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始推陰陽,為儒者宗”,《漢書·五行志》。“於是上(武帝)尊公羊春秋;由是公羊大興”。《漢書·儒林傳》。經董仲舒等人發揮、宣揚的“春秋”之義,成為治世政治理論,在社會生活各方面(包括法制建設)受到重視。(一)重“三綱”,維護封建等級制度“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早在戰國時代就有此論。漢董仲舒對於確立“三綱”的神聖地位起了重要作用。他綜合先秦儒、法、陰陽諸家理論對“三綱”問題作了全面論證,使之成為封建統治者調整社會關係的指導原則。漢以後歷代法制明確規定破壞綱常倫理的行為為犯罪,甚至是重罪。法制是維護“三綱”的工具。(二)“大一統”,強調君主中央集權“大一統”是儒家一貫的政治主張。孔子說:“天無二日,民無二主。”孟子強調:“定於一。”荀子說:“隆一而治,二而亂,自古及今,未有二隆爭重而能長久者。”公羊學因襲先秦儒家主張,進一步闡發“大一統”的微言大義,宣稱“大一統”是一則永恆規律:“春秋大一統者,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也。”《漢書·董仲舒傳》。這就是說,實行君主中央集權專制合乎“天道”。“大一統”理論的主要內容有兩點:一是實行君主中央集權制,所謂“諸侯皆系統於天子,不得自專”。同上。二是實行思想文化一統,所謂“六契約風,九州共貫”。《漢書·王吉傳》。在公羊家看來,此二者是一國實行法治的基礎,只有遵循此原則,才能“法度可明”、“統紀可一”。(三)尚法制,重視以律令治國經學家皮錫瑞說:“《春秋》近於法家。”他說的“近於法家”(清)皮錫瑞:《經學通論》卷四。表現在重視以法制建立、維護社會秩序的功效。尤其注意以法律維護以“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西漢社會實際也證明公羊學派崇尚法制。漢武帝提倡公羊學,在政治上重用公羊派人物,如任公孫弘為丞相。公孫弘與董仲舒齊名。“治《春秋》不如仲舒,而希世用事,位至公卿”,封平津侯。漢代丞相封侯自此始。曾“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寢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十條,千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徧睹”。《漢書·刑法志》。《漢書》中的這段記載,足以說明公羊學派崇尚法制。(四)任權變,主張行權濟事變司馬遷強調學習《春秋》的重要性時說道:“為人臣者不可不知《春秋》,守經事而不知其宜,遭變事而不知其權。”《史記·太史公自序》。這就是說學習《春秋》,既可以通經,又能夠懂權。無怪乎東漢經學家賈逵說:“公羊多任於權變。”《後漢書·賈逵傳》。“經”,儒家經義,一般原則。“權”,原則的靈活運用。公羊學任權變,是說制定方針政策,或處理具體事情,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即便這些措施與儒家經義有所牴牾,也是允許的。董仲舒曾說:“《春秋》無通辭,從變而移。”《春秋繁露·竹林》。“《春秋》固有常義,又有應變。”《春秋繁露·精華》。“明乎經變之事,然後知輕重之分,可與適權矣。”《春秋繁露·玉英》注。司法審判實踐常有依律斷案,違背常理的事例。如何處理這類案例?依公羊學的“經權”主張,可不依法辦案,而變通處理。所謂“陽為德,陰為刑,刑反德而順於德,亦權之類也。”《春秋公羊傳》桓公十一年。有學者認為:“後世刑書,有律有例,律以斷法,例以準情。律一定,而例因時而變通。經猶之律,權猶之例也。”《春秋繁露·玉杯》注。以例變通律的規定,就是公羊學的經權理論在法制中的套用。在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時,應始終關注儒家上述基本原則與研究儒學與法制的關係時,還有一個問題當引起人們的注意,那就是儒者積極參與法制實踐活動。一是參與釋律,即對律文“緣飾以儒術”。漢王充說,董仲舒解律,“表《春秋》之意,稽合於律,無乖義者”。二是主張“引經決獄”(亦名“春秋決獄”、“經義決獄”)。所謂“引經決獄”,即要求審理案件時,以儒學經義作為分析案情、適用法律,以及定罪量刑的理論依據。簡言之,即以儒說指導司法審判活動。經董仲舒等人倡導的這種審判案件的方式漢代頗為盛行。儒者的釋律和引經決獄,對於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產生過重要作用。以上所述可以說明,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形成之初,就與先秦諸子中的法、名、儒學說有密切關係。研究法制史,務必正確揭示出其間的關係。如此方能展現中國古代法制的特徵及其發展、演變過程。
圖書目錄
- 序言
- 秦律中“隸臣妾”問題的探討
- 秦簡牘中的私人奴婢問題
- 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問題
- 漢律篇名新箋
- 漢簡牘中所見漢律論考
- 漢簡牘中所見令文輯考
- 漢簡牘中所見的“式”
- 漢壁書《四時月令五十條》論考
- 漢代上計制度論考
- 漢簡牘中的債務文書輯證
- 漢簡牘中所見舉、劾案驗文書輯釋
- 漢代訴訟制度論考
- 論中國古代法學與名學的關係
- 論中國古代法學與名學的關係(續篇)
- 《公羊春秋》學與中國傳統法制
- 富之教之、允執其中及其他
- 司馬遷的法律思想
- 揚雄的法律思想
- 《漢書·刑法志》的法律思想
- 張斐的《律注要略》及其法律思想
- 沈家本與中國古典律學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