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的前身是中國化工安全衛生技術協會,協會由原化工部、輕工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和中國有色金屬總公司四個部門聯合籌建,於1993年3月成立。現有團體會員單位近480家,覆蓋了90%以上重點化工企業。2005年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 外文名:CHINA CHEMICAL SAFET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3年
  • 業務主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地址:北京東城和平里北街21號
  • 前身:中國化工安全衛生技術協會
發展歷史,組織機構,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的前身是中國化工安全衛生技術協會,成立於1993年,在民政部登記註冊,業務主管部門是化學工業部,會員單位約200家,基本上是原化工系統的大、中型企業,還有部分大型製藥企業。政府機關機構改革後,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5年4月15日,根據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在中國石油和化工協會的支持下,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國資研究[2005]36號),經民政部批准(民社登[2005]第119號),中國化工安全衛生技術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變更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領導的提議,中國化工安全衛生技術協會於2005年先後兩次召開常務理事會,經表決通過,將協會更名為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並修改了《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章程(草案)》。2005年11月17日,經民政部審查批准(民函[2005]654號),中國化工安全衛生技術協會正式更名為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
協會更名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責成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司牽頭組成籌備組,負責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組織機構的籌建工作。
為了發揮大型石油化工企業在安全生產領域的排頭兵作用,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領導的建議,並徵得有關單位同意,確定了協會理事長單位分別由各中央直管大型石油化工企業輪流擔任的制度。2006年5月18日,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召開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成立了秘書處,理事長單位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擔任。2010年11月9日,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召開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單位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擔任。

組織機構

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理事長:劉健
協會辦事機構:秘書處
秘書長:路念明

主要職責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起草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及標準,並進行宣傳貫徹;
·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對新、改、擴工程項目開展"三同時"評估;
·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對化工安全乾部進行技術職稱評審;
·指導化工企業進行安全體系認證;
·組織安全衛生工作經驗交流,開展安全檢查,推廣先進經驗及成果,促進安全衛生技術進步;
·推薦安全衛生優秀技術人才,對全年安全衛生工作先進單位及個人進行表彰;
·組織技術攻關,解決威脅安全生產的技術難題;
·開展技術諮詢,為會員解決疑難問題;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創辦實體,組織技術開發,並推廣套用勞動防護新產品,提高行業安全衛生裝備水平;
·組織編寫和製作安全衛生培訓教材、書刊和影視資料,舉辦各類安全衛生培訓班,普及預防知識,推動企業安全衛生教育的深入開展;
·推行安全衛生科學管理,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管理水平;
·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聯繫政府與企業,起到橋樑紐帶作用;
·與有關單位合作出版發行《化工安全與環境》、《化工勞動保護》和《職業安全與應急救援》,宣傳國家安全衛生有關方針政策,為企業提供信息;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出國考察或國際合作活動;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組織章程

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章程
來源: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添加時間:2010-11-24 1:10:33
(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英文譯名: CHINA CHEMICAL SAFETY ASSOCIATION (簡稱CCS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相關化學品從業單位自願組成,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動化學品從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標準;推動本行業領域的科學技術進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努力幫助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預防事故發生;為促進我國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參與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展規劃的研究、制修訂和貫徹實施;
(四)推廣化學品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創新成果,推動安全生產科技創新,促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為實施“科技興安”戰略服務;
(五)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活動,開展安全管理和技術諮詢服務,不斷提高會員單位安全管理水平;
(七)組織安全生產經驗交流,開展安全檢查,收集、分析和交流化學品安全生產信息,組織編寫和製作會刊、安全培訓教材、書刊和影視資料,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專業講座和研討,開展安全生產自律活動;
(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及國際合作活動;
(九)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均以單位負責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該單位會員的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如有變更,應由新的單位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接替,並及時告知協會秘書處。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執行本團體決議,參加本團體活動,履行義務,重視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獲取本團體提供的安全信息,請求本團體幫助解決技術問題;
(七)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請求本團體協調、保護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支持本團體工作,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為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盡力。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按期繳納會費,經催促仍不繳納或經常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秘書處書面通知終止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規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愛本團體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長提名,由理事會決定聘請若干名領導同志、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著名專家、知名人士等,擔任本會的名譽理事長或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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