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關係學院章程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章程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章程》是為規範辦學行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是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公布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目錄,序 言,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與主辦者、主管者
第三章 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六章 學生
第七章 投入與保障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十章 附則

序 言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前身是1949年在天津成立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幹部學校。1954年,學校從天津遷到北京。1984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幹部學校改建為中國工運學院。2003年,學校轉制升格為普通高等學校,並更名為中國勞動關係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中國勞動關係學院;英文名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Labor Relations,縮寫為CULR。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增光路45號。
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依據法律、法規和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目前學校設有北京校區和河北涿州校區。
學校官方網址是http://www.culr.edu.cn。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育人宗旨,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突出立足工會、面向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與和諧勞動關係建設、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辦學特色。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尊重學術自由,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學校實行以校、系(院、部)兩級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主管者
第八條 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家舉辦,中華全國總工會主管,業務工作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領導。
第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主管機構)根據法律和本章程確定的學校管理體制,遴選、考察、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制訂對學校進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標準等,指導學校制訂發展規劃、完善規章制度。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學校的業務進行領導和管理。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學校不當行使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十條 主管機構應遵循高等院校的辦學規律和業務特點,保障學校的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證學校辦學經費,使之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條件支持。
第十一條 學校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自主辦學,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訂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二)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社會服務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和主管單位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境)外高等學校與科研機構之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訂並實施招生方案;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學業證書;
(六)根據上級部門核定的崗位設定總量和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內部組織機構,自主設定各類崗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按照國家和主管單位有關規定,自主評聘教職員工職務、職稱,調整津貼及收入分配;
(八)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資產;
(九)法律和本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為根本任務,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各項職能,完善教育質量保障和監控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接受政府和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依法接受學生、教職員工、校友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和校園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九)法律、黨內規定和上級組織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中國勞動關係學院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黨委常委會是學校黨委會的工作機構,黨委會閉會期間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處理日常工作。黨委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委書記主持常委會,常委成員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勞動關係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體制。校長辦公會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其他校領導主持召開,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黨委書記向黨員代表大會和黨代表年度會議報告黨委工作;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對系(院、部)實行目標管理,充分發揮系(院、部)在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建設工作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審議機構。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其主要職責是:審議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教學、科研研究計畫方案,審議(定)教學、科研成果和學術獎勵,受理學術爭議、學術不端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審定各類各層次學位授予申請,負責遴選、聘任研究生指導教師,審議申請增列或調整研究生學位授權學科點的有關工作,裁定有關學位爭議。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審議學校教育發展建設規劃、教學管理改革,指導教學評價。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依照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並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活動,履行工會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指導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學生組織,組織、引導、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發揮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生力軍作用。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專業建設需要設定、調整系(院、部),保障系(院、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依法對系(院、部)進行管理和評估。
第二十九條 系(院、部)根據學校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系(院、部)實際制訂系(院、部)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
(二)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系(院、部)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建議;
(三)制訂並執行內部工作規則;
(四)參與學校年度招生工作;
(五)以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師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及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工作;
(六)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七)指導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八)管理併合理使用系(院、部)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系(院、部)主任(院長)是系(院、部)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系(院、部)的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系(院、部)主任(院長)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按組織程式任免。
第三十一條 系(院)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系(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教育政策以及學校決定在系(院)的貫徹執行,支持系(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負責人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系(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系(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黨政聯席會議主要研究決定本系(院)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隊伍建設、運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的科學研究中心是統一協調和管理學校科研開發工作的非行政性實體。中心下設若干研究所。研究所以系(院、部)為基礎、或以系(院、部)聯合為基礎、或以相關教研人員的聯合為基礎建立。科學研究中心及研究所的工作職責、活動方式等按照學校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和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本部門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本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任免、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八)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完善教職員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收入正常增長機制,不斷改善教職員工工作、生活條件。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申訴機制和信息溝通反饋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等各類獎勵和資助;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儀器設備及生活設施;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按期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友愛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堅持全面育人的方針,對學生實施素質教育,因材施教,促進每個學生健康成長、全面成才。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體育運動、文藝活動、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或者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等自治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並在法律、法規、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獎勵和資助項目。學校為學生提供學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七章 投入與保障
第五十條 學校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依法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接受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擴充事業發展資金。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預算、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等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學校資金安全運行。學校建立健全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執行審計監督制度。學校審計部門代表學校對學校與資源利用有關的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依法審計,並建立審計報告制度。
第五十四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按照國有資產和工會資產的要求,分類管理國有資產和工會資產,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和工會資產,全國總工會對學校的工會資產擁有終極所有權。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五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六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服務職工。加強與工會、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合作,依法與社會實施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推動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推動中國工會事業與勞動關係協調事業的協同發展。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高等學歷教育、高等非學歷教育及培訓,為社會和工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學校設立工會幹部培訓機構,為推進中國工會事業發展培養高素質工會幹部隊伍。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定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的人士;
(二)曾被學校聘用並在學校工作過的人士;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徽為雙圓套圓形徽標,內、外圓環之間上方為英文“China University of Labor Relations”,下方為中文簡體“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兩邊分別以圓點符號隔開。內圓是漢字“中”、“工”兩字組成的主體圖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幟。
第六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 9 月 25 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經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審定後,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或學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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