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二卷:危害公共安全與防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共收集了關於危害公共安全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一百餘個案例。通過對真實、典型案例的分析,分別對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的疑難點、相關行為的定性以及各具體罪名的罪與非罪或相互間的界限進行了深入的法理研究。
在本套書中,作者力圖體現如下特點:第一,案例選取真實、典型、疑難。使案例研究的成果在實踐中具有可參照性;第二,案情介紹與裁判結論全面、準確,使讀者能夠充分地把握案件的特點和關鍵問題;第三,理論評析精當、深入、有針對性,實現理論研究與案例分析的妥當結合;第四,案例研究結論概括準確、簡明,方便對司法實踐發揮例示和借鑑作用。此外,為了方便讀者了解和研究,本書還在每個問題之後設立相關連結,收錄了與該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意見、參考案例。
基本介紹
內容提要,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提要
判例的功能與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習慣法向成文法的發展過程中,判例起到了經驗總結的作用;在成文法的發展與完善過程中,現實判例的出現往往是法律改革的起因和前奏。
現今的我國,雖然並不實行判例制度,但典型案例的選編、發布與研究,對指導司法,乃至完善立法也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刑法理論界近年來也積極開展對案例的整理和研究,至今已編撰、出版案例研究的著作數十部,對於科學理解和適用刑法、提升司法質量乃至促進立法完善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作者簡介
趙秉志,河南南陽人,新中國首屆刑法學博士,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現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法學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等多種全國性學術職務。
出版個人專著和論文集《犯罪主體論》(1989)、《刑法研究系列》(五卷本,1996-1997)、《刑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2003)等十五部;主編《刑法爭議問題研究》(1996)、《海峽兩岸刑法總論問題研究》(1999)、《當代刑法理論探索》(四卷本,2003)等專業著作近百部;主編刑法教材十餘部。
在國內外報刊上發表論文四百餘篇。主持或參與主持國內外科研項目三十餘項。論著和個人曾三十餘次獲得國家級、部委級或院校級獎勵。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刑法、中國區際刑法、國際刑法。
目錄
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
——張明順爆炸案
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數人中的“不特定”
——栗東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數人中的“多數人”
——劉小勇爆炸案
4.如何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結果
——陳美娟投放危險物質案
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損失的確定
——李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6.放火焚燒他人行為的定性
——華慶和故意殺人案
7.放火焚燒自家財產的定性
——符光放火案
8.殺人後為毀滅證據實施放火行為的定性
——湯少庠故意殺人、放火案
9.以詐欺保險金為目的放火燒毀投保汽車的行為如何定罪
——王新生等放火案
10.基於同一目的實施數個放火行為案件的定性
——金德華放火案
11.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放火行為構成放火罪
——北京“藍極速網咖”縱火案
12.對他人房屋實施爆炸行為的定性
——黃中基爆炸案
13.爆炸罪中間接故意的認定
——於光平爆炸案
14.如何區分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故意殺人罪
——蔣雪蘭投毒案
15.毒殺牲畜後又收購出售行為的定性
——韓慶虎等投毒案
16.在果實中注入毒藥導致他人誤食死亡案件的定性
——林木春投毒案
17.駕車撞人案件的定性
——王擁軍以駕車撞車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8.盜竊井蓋行為的定性
——伍瑞正、伍興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9.在高等級汽車專用線路上設定障礙行為的定性
——李國才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公車司機離開駕駛崗位與乘客鬥毆引發交通事故行為的定性
——陸某、張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1.如何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尋釁滋事罪
——祝久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2.失火罪中過失的認定
——王保敬失火案
23.如何區分過於自信的失火罪與間接故意的放火罪
——馬標失火案
24.如何區分過失爆炸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
——劉滄麗過失爆炸案
25.如何認定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疏忽大意的過失
——陳金滴過失投毒案
26.私設電網行為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
——丁忠財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7.故意傷害致人昏迷後搶取槍枝行為的定性
——許賢同故意傷害、搶奪槍枝案
28.購買槍枝後立即使用行為的定性
——陳海兵非法持有槍枝案
29.全村集體決定並籌款由行為人代為購買能否阻卻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
——吳君道非法買賣槍枝案
30.攜帶自己長期非法持有的槍枝進入公共場所應如何定性
——譚九榮、鄧波、楊志搶劫,秦躍武搶劫、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危及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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