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zui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yi至五庭主辦的刑事審判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審判參考》的合訂分解集成本。本次出版的增訂第3版在2012年出版的《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增補版)的基礎上,進行全新編排,根據案例所涉的核心法律問題,按照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各章罪名和刑事訴訟法體系重新分類編排;增補了《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至2016年卷刊載的指導案例、審判業務研討文章;此外,收錄了截至2016年底發布的相關刑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檔案及其理解與適用。本冊是刑法總則分冊,全面收錄刑法總則相關指導案例、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相關業務指導文章等內容。
圖書目錄
指導案例
一、刑法的適用範圍
陳先貴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第61號]——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如何適用我國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袁閔鋼、包華敏騙取出境證件案[第69號]——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又持有外國護照的被告人的國籍如何認定
阿丹?奈姆等搶劫案[第245號]——刑事普遍管轄權的適用
邵春天製造毒品案[第640號]——跨國犯罪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和進行證據審查
二、犯罪和刑事責任
李典故意殺人案[第49號]——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如何處罰
阿古敦故意殺人案[第152號]——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如何處罰
彭崧故意殺人案[第431號]——被告人吸食毒品後影響其控制、辨別能力而實施犯罪行為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房國忠故意殺人案[第554號]——醉酒狀態下實施犯罪,量刑時可否酌情考慮導致行為人醉酒的原因
侯衛春故意殺人案[第610號]——在故意殺人犯罪中醉酒狀態能否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杜成軍故意殺人案[第925號]——在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輕度精神障礙,認識和控制能力所受影響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從輕處罰
蘇同強、王男敲詐勒索案[第469號]——如何理解與認定刑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盲人”犯罪
葉永朝故意殺人案[第40號]——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應如何理解與適用
王長友過失致人死亡案[第127號]——假想防衛如何認定及處理
蘇良才故意傷害案[第133號]——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
張建國故意傷害案[第138號]——互毆停止後又為制止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胡詠平故意傷害案[第224號]——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便準備防衛工具是否影響防衛性質的認定
李小龍等被控故意傷害案[第261號]——特殊防衛的條件以及對“行兇”的正確理解
王仁興破壞交通設施案[第295號]——不履行因緊急避險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可以構成不作為犯罪
趙泉華被控故意傷害案[第297號]——正當防衛僅致不法侵害人輕傷的不負刑事責任
范尚秀故意傷害案[第353號]——對精神病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反擊能否成立正當防衛
周文友故意殺人案[第363號]——如何理解正當防衛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李明故意傷害案[第433號]——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防範性工具能否阻卻正當防衛的成立
韓霖故意傷害案[第569號]——如何認定防衛過當
閆子洲故意傷害案[第600號]——將正在實施盜竊的犯罪分子追打致死的行為如何量刑
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胡斌、張筠筠等故意殺人、運輸毒品(未遂)案[第37號]——誤認屍塊為毒品而予以運輸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刑
黃斌等搶劫(預備)案[第139號]——犯罪預備應如何認定及處理
黃土保等故意傷害案[第199號]——如何認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王元帥、邵文喜搶劫、故意殺人案[第242號]——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張正權等搶劫案[第467號]——如何正確認定犯罪預備
朱高偉強姦、故意殺人案[第601號]——中止犯罪中的“損害”認定
李官容搶劫、故意殺人案[第611號]——對既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棄重複侵害行為,能否認定犯罪中止
韓江維等搶劫、強姦案[第750號]——指認被害人住址並多次參與蹲守,但此後未參與實施搶劫的,是否屬於犯罪中止
四、共同犯罪
苟興良等貪污、受賄案[第30號]——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侵吞企業財產、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張君等搶劫、殺人犯罪集團案[第116號]——犯罪集團應如何認定,犯罪集團案件是否應全案審判
郭玉林等搶劫案[第189號]——在共同搶劫中,部分行為人引起的致人重傷、死亡後果,其餘未在現場的行為人應否對此後果承擔責任
吳學友故意傷害案[第200號]——被雇用人實施的行為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範圍,對雇用人應如何定罪處罰
烏斯曼江、吐爾遜故意傷害案[第347號]——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王建輝、王小強等故意殺人、搶劫案[第380號]——對共同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區別量刑
於愛銀、戴永陽故意殺人案[第388號]——受殺人犯指使將小孩帶離現場能否構成共犯
練永偉等販賣毒品案[第413號]——如何區分犯罪集團和普通共同犯罪
侯吉輝、匡家榮、何德權搶劫案[第491號]——在明知他人搶劫的情況下,於暴力行為結束後參與共同搜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焦祥根、焦祥林故意殺人案[第633號]——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產生犯意,並創造犯罪條件的,構成共同犯罪
龍世成、吳正躍故意殺人、搶劫案[第634號]——共同搶劫殺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準確區分主犯之間的罪責
劉正波、劉海平強姦案[第658號]——欠缺犯意聯絡和協同行為的同時犯罪,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張甲、張乙強姦案[第790號]——共謀輪姦,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構成強姦既遂?如何區分該類犯罪案件中的主、從犯地位
徐國楨等私分國有資產罪案[第937號]——在僅能由單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認定非適格主體與單位構成共犯
五、單位犯罪
北京太子紡織工業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第1號]——單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書中如何表述
朱奕驥投機倒把案[第3號]——承包經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林春華等走私普通貨物案[第18號]——以公司名義進行走私,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是個人犯罪
河南省三星實業公司集資詐欺案[第72號]——犯罪後單位被註銷如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張貞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86號]——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區別如何界定
周雲華虛報註冊資本案[第102號]——檢察機關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應如何正確處理
陳德福走私普通貨物案[第151號]——犯罪單位的自首如何認定
普寧市流沙經濟發展公司等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32號]——單位共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定罪處罰
北京匡達製藥廠偷稅案[第251號]——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張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第455號]——單位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的同時,其個人又犯與單位犯罪相同之罪的,應數罪併罰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王志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725號]——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周敏契約詐欺案[第726號]——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六、刑罰
張怡懿、楊臖故意殺人案[第240號]——公安機關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後再採取強制措施的,能否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韓雅利販賣毒品、韓鎮平窩藏毒品案[第250號]——被告人在羈押期間人工流產後脫逃,多年後又被抓獲審判的,能否適用死刑
閆新華故意殺人、盜竊案[第393號]——對既具有法定從輕又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應當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范昌平搶劫、盜竊案[第402號]——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發現漏罪被判決後仍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
李飛故意殺人案[第737號]——對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如何適用死緩限制減刑
宋江平、平建衛搶劫、盜竊案[第739號]——對共同犯罪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如何決定限制減刑
陳黎明故意傷害案[第775號]——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因有漏罪而被起訴,在漏罪審理期間又故意犯新罪,是否屬於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形
胡金亭故意殺人案[第830號]——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條“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
扎西達娃等搶劫案[第184號]——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裁定終結執行被執行人龍金罰金案[第596號]——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罰金減免程式如何操作
李春偉、史熠東搶劫案[第480號]——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七、量刑
余永恆受賄案[第32號]——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應如何掌握具體處刑
閻留普、黃芬故意殺人案[第58號]——被告人同時具備多種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和其他酌定情節的如何具體量刑
李小平等人故意傷害案[第114號]——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應如何適用刑罰
程乃偉綁架案[第182號]——特殊情況下減輕處罰的適用
吳晴蘭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第604號]——“犯意誘髮型”案件如何處理
林明龍強姦案[第636號]——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能否作為應當型從輕處罰情節
王宇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第772號]——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適用
劉某貪污案[第786號]——適用減輕處罰情節能否減至免予刑事處罰
朱勝虎等非法經營案[第829號]——如何依據法定情節對罰金刑減輕適用
八、累犯
買買提盜竊案[第122號]——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數罪併罰制度中的“刑罰執行完畢”
丁立軍強姦、搶劫、盜竊案[第202號]——在假釋考驗期間直至期滿後連續實施犯罪是否應撤銷假釋並構成累犯
南昌洙、南昌男盜竊案[第273號]——對累犯“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要件的理解
九、自首和立功
張栓厚故意殺人案[第41號]——犯罪後由親屬送司法機關歸案並在一審宣判前如實供述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莊保金搶劫案[第59號]——犯罪嫌疑人一經傳喚即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可否認定為自首
姚偉林、劉宗培、莊曉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案[第66號]——舉報同案犯並如實交代自己參與共同犯罪事實的應否認定為自首
王洪斌故意殺人案[第80號]——到公安機關報假案與自動投案的區別應如何把握
楊永保等走私毒品案[第82號]——僅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後即如實交代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劉某訴江某故意傷害案[第172號]——自訴案件中的自首情節如何認定
姜方平非法持有槍枝、故意傷害案[第221號]——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的成立
張義洋故意殺人案[第241號]——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報案後,由於客觀原因沒能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並帶領公安人員將其抓獲的,能否視為自動投案
杜祖斌、周起才搶劫案[第255號]——自動投案後沒有如實供述同案犯是否構成自首
王春明盜竊案[第354號]——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孫傳龍故意殺人案[第369號]——親友帶領公安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能否認定自首
董保衛、李志林等盜竊、收購贓物案[第381號]——投案動機和目的是否影響自首成立
陳國策故意傷害案[第394號]——實施犯罪行為後滯留犯罪現場等候警方處理的行為能否認定自動投案
何榮華強姦、盜竊案[第411號]——如何理解“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孫賢玉交通肇事案[第415號]——交通肇事逃離現場後又投案自首的行為能否認定“肇事逃逸”
周建龍盜竊案[第437號]——向被害人投案的行為是否認定為自首
田成志集資詐欺案[第464號]——親屬提供線索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認定自首
劉兵故意殺人案[第465號]——如何認定自動投案中的“形跡可疑”
沈利潮搶劫案[第468號]——行政拘留期間交代犯罪行為的能否認定自首
趙春昌故意殺人案[第476號]——如何認定“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的自首
翁見武故意殺人案[第522號]——被告人報警後又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是否構成自首
王秋明故意傷害案[第525號]——被告人在案發後電話報警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
閆光富故意殺人案[第565號]——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通知後到案,但在公安機關掌握部分證據後始供述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彭佳升販賣、運輸毒品案[第593號]——因運輸毒品被抓獲後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販賣毒品罪行不構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