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是為了維護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的尊嚴,使黨旗黨徽的製作、使用規範化,制定的一項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9月21日印發)。
中國共產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應當尊重和愛護黨旗黨徽。為了維護中國共產黨黨旗、中國共產黨黨徽的尊嚴,使黨旗黨徽的製作、使用規範化,制定《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9月21日印發)。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的尊嚴,使黨旗黨徽的製作、使用規範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應當尊重和愛護黨旗黨徽。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四條
黨旗的通用規格有下列五種:
(一)長288厘米,寬192厘米;
(二)長240厘米,寬160厘米;
(三)長192厘米,寬128厘米;
(四)長144厘米,寬96厘米;
(五)長96厘米,寬64厘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規格黨旗的,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用於懸掛的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並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黨旗和用於懸掛的黨徽,由中央組織部從生產國旗國徽的企業中指定企業,按照本規定所附的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法說明製作。
第六條
黨旗的使用範圍:
(一)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
(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
(三)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黨旗。
按照國旗法規定應升掛國旗的場所,一般不同時懸掛黨旗。
第七條
黨徽的使用範圍:
(一)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三)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四)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
第八條
懸掛黨旗黨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黨旗黨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
第九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製作規定的黨旗黨徽。
第十條
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黨組織和黨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當事人黨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國共產黨黨旗製法說明
黨旗上黨徽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的一面為說明標準。對於旗桿在右的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
1 旗面長寬之比為3∶2,旗面左上方1/4部分綴黨徽圖案。
2 畫旗面長與寬中線將旗分成4等分的長方形,左上方長方形內劃出橫18豎12等分的小方格。黨徽圖案切於8×8小方格的正方形內,正方形的上部與旗上邊空3格,左側與旗左邊空4格。
3 旗桿套為白色。
附2:中國共產黨黨徽製法說明
1 將一正方形分為32等分,分格線條編號為橫向1~33,豎向1′~33′。畫出對角線AC、BD。
2 錘頭的畫法:連線E(29、33′)、F(33、29′),並從E、F兩點作AC的平行線,構成錘把。從G點(8&9、18′&19′的中點)作BD的平行線至H(19&20‘、7&8′的中點),從G、H兩點分別作AC的平行線至I(4、14′)、J(17、5′),從I點作BD的平行線,以K點(13、141′的中點)為圓心、KJ為半徑畫弧交於L點,構成錘頭。
3 鐮刀的畫法:以M點(17、17′)為圓心、MN(N點為17、1′)為半徑畫弧⌒NO(O點為17、33′);以P點(17、15′)為圓心、PO為半徑畫弧,與HG的延長線交於Q點;以R點(11、16′&17′中點)為圓心、RN為半徑畫弧,與通過R點的水平線交於S點;以T點(16&17、16′&17′的中點)為圓心、TS為半徑畫弧,與通過T點的垂直線交於U點;以V點(16&17、11′中點)為圓心、VU為半徑畫弧,與HG的延長線交於W,構成鐮刀。以X點(3&4、30′&31′的中點)為圓心作圓與AB、BC線相切,從Y點(6、30′)、Z點(4、28′)分別作直線平行於BD,構成鐮刀把。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