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般指本詞條

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與河北省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 性質:政府機構
  • 職能:維護黨風、黨紀的監督和反腐職能
  • 簡稱:河北省紀委監委
  • 現任書記:劉昌林 
  • 辦公地點:石家莊市師範街75號
  • 舉報電話:0311-12388,0311-87907225
  • 郵編:050051
組織機構,工作程式,領導成員,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名稱及職責簡介
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省紀委監委有關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等有關工作;負責檔案管理、保密和信息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等。
組織部:負責全省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省紀委監委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路信息工作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問責等方面工作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對省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述、監察對象對省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有關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以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審查調查有關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負責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等。
第一至第八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省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式提出處置意見;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第九至第十五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信息技術保障室: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全省紀檢監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和技術保障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省紀委監委業務套用系統建設和運維工作,為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業務提供信息技術保障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省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市(廳)級(含定州、辛集市)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承辦黨員對省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省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有關紀檢監察領導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省紀委監委機關、直屬單位及派駐機構黨群工作。
直屬單位名稱及職責簡介
河北省紀檢監察工作保障中心:負責省紀委監委留置場所的管理,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和休息,協調提供醫療保障,負責涉案財物(不作為證據使用的現金等能存入專用賬戶的財物除外)保管,為省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工作提供服務保障,承辦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名稱及職責簡介
一、派駐省直部門紀檢監察組及職責簡介
(一)機構名稱
1.省紀委監委駐省委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2.省紀委監委駐省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
3.省紀委監委駐省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4.省紀委監委駐省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
5.省紀委監委駐省委政法委員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6.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7.省紀委監委駐省政府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8.省紀委監委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9.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
10.省紀委監委駐省科學技術廳紀檢監察組
11.省紀委監委駐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紀檢監察組
12.省紀委監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監察組
13.省紀委監委駐省民政廳紀檢監察組
14.省紀委監委駐省司法廳紀檢監察組
15.省紀委監委駐省財政廳紀檢監察組
16.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
17.省紀委監委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
18.省紀委監委駐省生態環境廳紀檢監察組
19.省紀委監委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監察組
20.省紀委監委駐省交通運輸廳紀檢監察組
21.省紀委監委駐省水利廳紀檢監察組
22.省紀委監委駐省農業農村廳紀檢監察組
23.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
24.省紀委監委駐省文化和旅遊廳紀檢監察組
25.省紀委監委駐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26.省紀委監委駐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紀檢監察組
27.省紀委監委駐省應急管理廳紀檢監察組
28.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
29.省紀委監委駐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30.省紀委監委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31.省紀委監委駐省體育局紀檢監察組
32.省紀委監委駐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紀檢監察組
33.省紀委監委駐省社會科學院紀檢監察組
34.省紀委監委駐省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35.省紀委監委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36.省紀委監委駐省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37.省紀委監委駐省總工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二)職責簡介
1.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黨政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經常、及時向省紀委報告上述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
2.經省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省委管理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審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省委管理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負責審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處級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指導駐在部門機關黨委(紀委)審查科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科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受理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3.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4.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擔駐在部門開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動駐在部門開展廉政教育。依法對駐在部門的領導班子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領導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及時向省紀委監委報告;發現其他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會同駐在部門開展調查處置,強化監督職責。受理對駐在部門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6.負責調查駐在部門非省委管理的處級及以下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在開展職務違法調查時,可以派駐機構名義採取不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確需採取凍結、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的,報省紀委監委批准後,以省紀委監委名義實施。發現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報省紀委監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轄後,移交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調查或者與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聯合開展審查調查。受理駐在部門監察對象不服紀檢監察組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
7.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駐在部門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根據監察結果,對駐在部門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8.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9.完成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派駐省管金融企業紀檢監察組及職責簡介
(一)機構名稱
1.省紀委監委駐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
2.省紀委監委駐河北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紀檢監察組
3.省紀委監委駐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
(二)職責簡介
1.監督促進駐在企業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駐在企業黨委主要負責人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駐在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經常、及時向省紀委報告上述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受理對駐在企業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
2.經省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企業領導班子及省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審查駐在企業領導班子及省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負責審查駐在企業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人員違犯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駐在企業其他人員違犯黨紀的案件。受理駐在企業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3.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企業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4.協助駐在企業黨委做好本系統巡察工作,但不承擔駐在企業黨委開展巡察的日常工作。駐在企業負責開展巡察日常工作的部門,要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實現機構分設、人員分開。
5.推動駐在企業開展廉潔教育;依法對駐在企業的領導班子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駐在企業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6.負責調查駐在企業非省委管理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的案件,重點調查駐在企業黨委管理人員和企業總部機關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在開展職務違法調查時,可以派駐機構名義採取不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確需採取凍結、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的,報省紀委監委批准後,以省紀委監委名義實施。派駐機構發現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報省紀委監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轄後,移交相關市縣紀委監委調查或者與相關市縣紀委監委聯合開展審查調查。受理駐在企業監察對象不服紀檢監察組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
7.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查辦的駐在企業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根據監察結果,對駐在企業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8.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會同駐在企業黨委負責駐在企業紀檢幹部的管理和監督。
9.完成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工作程式

一、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程式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舉報。來信請寄:石家莊市維明南大街45號河北省紀委監委信訪室,郵政編碼:050051。
來訪舉報。來訪接待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友誼南大街185號省民眾工作中心。
電話舉報。撥打河北省紀委監委電話。
網路舉報。登錄“中共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河北省監察委員會舉報網站”,即可進行舉報。
二、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工作程式
(一)基本原則
1.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
2.實事求是的原則;
3.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4.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5.依靠黨組織,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
6.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7.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式
1.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2.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3.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4.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5.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三、監察機關複審、覆核工作程式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
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覆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四、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領導成員

中國共產黨河北省第十屆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 記:劉昌林
副書記:張效春 韓曉明 冀運福
常務委員會委員
劉昌林 張效春 韓曉明 冀運福 賈全 施晶宇 馬文清 張秀新 張素娟(女)
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文清 王 貞(女) 王 海(滿族) 王志忠 王國銘 王建興 車 軍 艾 春 史建偉 史貴中 寧振義 劉 勇 劉 媛(女) 劉國慶 劉昌林 劉敬澤 祁海東(滿族) 許曉娟(女) 孫振林 李 真(女) 李 磊 李志強 李洪釗 楊士彬 宋立功 張慶文 張秀新 張素娟(女) 陳玉祥 範金龍 周景耀 孟 博 趙增寶 郝永存 郝建哲 郝莉笑(女) 施晶宇 姚幸福 耿樹偉(女) 賈 全 賈兆軍 高樹勇 郭 峰 郭永博 黃利鋒 崔雪芹(女) 崔景忠 梁紅繼 韓 龍 韓曉傑 韓曉明 路立營 翟海魂(回族) 冀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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