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紀委與省紀委監委駐四川農業大學紀檢監察組合署辦公,同時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
2021年7月10日,中共四川農業大學第十一次黨代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四川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
- 書記:劉鵬
領導機構,組織機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工作程式,
領導機構
中國共產黨四川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記:劉鵬
副書記:李濤、伍宏
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
中共四川省紀委監委駐四川農業大學紀檢監察組與中共四川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六、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黨委交辦的任務。
內設機構
下設紀委辦公室、紀檢監察室正處級機構,設綜合科、執紀審查科、案件審理科正科級機構。
紀委辦公室
在學校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學校黨委、紀委的各項工作部署,做好黨內監督工作;督促檢查各級黨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有關部門,開展對黨員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
二、起草紀委工作計畫、總結、工作報告、會議紀要、信息報導及其他相關檔案和文字材料;協助紀委領導制訂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方面的規章制度和實施意見。
三、受理有關紀檢監察方面的來信來訪,參與對違紀案件的調查核實、審理;協助上級部門或校外有關單位的查案工作;向學校紀委和黨委及時報告有關重大問題。
四、做好紀委召開的各種會議的準備工作;負責上級檔案的管理、傳閱、下發、收繳以及紀檢案件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負責各種報表的統計、填報以及上報工作。
五、組織開展學校專兼職紀檢監察幹部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提高紀檢隊伍的素質。
六、負責紀委、紀委辦公室的印章管理及辦公室的其他工作。
七、完成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紀檢監察室
在學校行政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學校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學校的決議、決定、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護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二、受理對學校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三、調查處理學校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學校的決議、規章制度的行為,根據調查結果提出監察建議。
四、協助校領導及有關部門對學校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履行職責、為政清廉的教育。
五、對招生考試、基建工程、採購招標等進行監督檢查。
六、配合學校紀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七、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行政交辦的監察任務。
工作程式
一、信訪舉報工作程式
(一)受理範圍
1. 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 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 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 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 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信訪渠道
來信,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學校紀委辦公室或紀檢監察室。
來訪,到學校紀委辦公室或紀檢監察室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撥打派駐紀檢監察組和校紀委的統一舉報電話實名反映問題。
網路,登錄紀檢監察系統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分揀、拆封、裝訂、分送;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二、審查調查工作程式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依靠黨組織,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
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三、複審、覆核工作程式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
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覆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四、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