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會議審議批准,2021年1月7日共青團中央發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 發布單位:共青團中央
- 發布時間:2021年1月7日
- 屬性: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全面從嚴治團,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團內選舉制度,加強團的地方組織建設,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一般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後1年內舉行。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團的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提前或者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五條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團的代表大會或者團的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團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團的代表大會或者團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由團的各該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由團的各該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七條 下列人員在團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受留團察看處分尚未恢復團員權利的除外);(二)在團內擔任領導職務或者直接從事團的業務工作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除外)。團員、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應當中止其在團內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條 黨組織、團組織提名為團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團的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在團內有被選舉權。
第九條 團內選舉應當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十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密切聯繫團員青年,發揮模範帶頭作用,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具有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團員意志。
第十一條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一般為400至800人。團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市轄區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400人。團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一般為100至300人。代表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按照有利於充分發揚團內民主、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所轄團組織數量和團員人數較多或者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二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一般按照團的下一級地方組織或者基層組織劃分。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機關工作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等,經同級團的委員會批准,可以劃分為選舉單位。
第十三條 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根據各地區、各單位所轄團組織數量、團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代表應當由各條戰線的團員代表,團的專職、掛職、兼職工作者代表和少先隊輔導員代表構成,注重吸收農民工、社會組織骨幹、自由職業者等新興青年群體中的優秀黨員、優秀團員。可以在總體上對代表的構成提出指導性意見,由選舉單位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代表人選構成中,基層和一線代表一般不少於代表總數的70%,黨員一般不超過70%,女代表一般不少於25%。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
第十五條 台灣籍團員較多地區的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台灣籍代表。
第十六條 歸僑團員較多地區的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數量的歸僑代表。
第十七條 代表候選人數應當多於應選人數的20%。
第十八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採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覆醞釀、逐級遴選的辦法進行。主要程式是:(一)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組織所轄團組織從團支部開始推薦提名,經過充分醞釀,根據多數團組織或者多數團員的意見,並與有關地區和單位黨組織協商,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二)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同級黨組織、上級團組織進行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考察對象並進行考察,嚴格審核把關,集體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三)選舉單位召開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審查;(四)選舉單位召開團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或者代表會議,對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召集代表大會的團的委員會審批。代表大會召開前,由同一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出缺數量較多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式進行補選。
第十九條 團代表大會或者團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一級團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團代表大會或者團代表會議的代表。
第二十條 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式和資格進行審查。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式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當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向團代表大會報告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第二十一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為50至90人。團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市轄區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為40至60人。團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為30至50人。
第二十三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一般應當占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20%至30%。候補委員人選應當考慮到委員會成員卸職遞補的因素。
第二十四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由各方面、各層次團的專職、掛職、兼職工作者,少先隊輔導員和團員代表組成。基層和一線委員、候補委員一般不少於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50%。
第二十五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堅定理想信念、心繫廣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錘鍊優良作風,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提名。
第二十六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的10%。
第二十七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產生的程式是:(一)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委員會組成的原則,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二)團的常務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醞釀和推薦,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三)團的委員會組建考察組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突出政治標準,強化政治素質考察,嚴格審核把關;(四)團的常務委員會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審批;(五)團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二十八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團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二十九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同級委員會時,先選出委員,未當選的委員候選人,列為候補委員候選人,參加選舉。
第四章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第三十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書記、副書記。書記由專職幹部擔任,副書記由專職、掛職、兼職幹部擔任。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為13至21人。書記、專職副書記3至7人。團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直轄市的市轄區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為9至17人。書記、專職副書記3至4人。團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為7至13人。書記、專職副書記2至3人。根據工作要求,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掛職、兼職副書記。書記、副書記(含掛職、兼職副書記)的人數應當少於常務委員會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中,基層和一線委員一般不少於常務委員會委員總數的25%。
第三十二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1至2人。
第三十三條 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一屆團的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同意後,提交委員會全體會議醞釀討論,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提交選舉時,如遇特殊情況,由同級黨的委員會與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必須是團的本屆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必須是團的本屆常務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五條 黨的委員會可以向團代表大會推薦適合從事共青團工作的黨員作為團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由黨的委員會聽取同級團的委員會意見,並與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提出推薦名單,交選舉人醞釀討論,列入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六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時,先選出常務委員會委員,然後從常務委員會委員中選舉書記、副書記。
第五章 選舉的組織領導
第三十七條 團代表大會的選舉,由團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由選舉該委員會的團代表大會主席團指定1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
第三十八條 團代表大會正式舉行前,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持召開大會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二)通過大會主席團名單;(三)通過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四)通過代表大會議程;(五)通過有關確認事項。
第三十九條 團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是團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與下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產生。主席團成員一般占代表人數的10%左右,由各代表團負責人、團代表大會籌備機構負責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組成。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團代表大會代表。主席團設常務主席若干人,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名,在大會秘書長主持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表決產生。
第四十條 團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任務是:(一)按照大會的議程主持大會;(二)組織大會的報告和討論;(三)組織代表醞釀討論並確定出席上一級團代表大會代表和本屆團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主持大會的選舉;(四)組織代表審議大會的決議;(五)決定其他人事和有關重要事宜。
第四十一條 團代表大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團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日常事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上一屆團的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名,交團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產生。
第六章 選舉的實施
第四十二條 團代表大會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進行選舉。
第四十三條 團代表大會的代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等額正式選舉。書記、副書記可以實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由同級黨的委員會與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協商確定。
第四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或者選舉單位團組織應當實事求是地向選舉人介紹候選人的有關情況,並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覆。
第四十五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會議規模較大,應設監票人數較多時,可以設總監票人和副總監票人。團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代表中推選,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由大會主席團從監票人中提名,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選舉人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的工作接受監票人監督。
第四十七條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照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的順序排列。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託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為填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四十八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者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四十九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
第五十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票數,選舉有效;多於發出的選票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五十一條 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或者大會主席團決定,也可以不再選舉。預選時,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候選人,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以得票多少為序。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正式候選人或者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少於、接近應選名額時,按照正式選舉時的相應辦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選舉結束,報告被選舉人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當選的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其名單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當選的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其名單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當選的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的順序排列。
第七章 呈報審批
第五十三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召集各該級團代表大會,須至少提前兩個月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呈報書面請示,經批准同意後,方可籌備召開代表大會。請示報告的內容包括:(一)召開團代表大會的時間、地點;(二)會議的主要任務及議程;(三)代表的名額、構成意向及產生辦法;(四)下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及產生辦法,書記、副書記名額及產生辦法;(五)籌備召開會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四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當及時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接到下一級團的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報告後,應當及時研究批覆,並將批件抄送下一級黨的委員會。
第八章
(委員、候補委員的卸職和替補、遞補、增選)
第五十五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幹部調離團的崗位,其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或者團籍、受到留黨察看或者留團察看以上處分的,其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自動終止。
第五十六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卸免和終止,由各該級團的常務委員會提出名單,交委員會全體會議確認。
第五十七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中團的地方各級組織領導幹部因自行卸免、自動終止、受處分撤職等情況出現空缺時,應當進行替補,替補人選一般應當是接替被替補委員原任職務的人員。替補名單由各該級團的常務委員會提出,交委員會全體會議確認。替補的委員按照姓氏筆畫為序列入原委員名單中。其他委員出現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名單由各該級團的常務委員會提出,交委員會全體會議確認。遞補的委員按照姓氏筆畫為序列原委員名單之後。
第五十八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確認的同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卸職、替補、遞補名單,須及時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九條 委員會履行委員、候補委員卸職、替補、遞補手續後,履行表決、選舉事項時以超過實有委員半數即為通過或者當選。
第六十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的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確因特殊需要增選委員會成員,又難以召集團代表會議時,經報請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特許批准,可以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形式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的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六分之一。通過委員會全體會議增選的委員和候補委員,還必須在下一次團代表大會上予以確認。
第六十一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者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九章 紀律和監督
第六十二條 加強對團的地方各級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引導團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健康有序。落實全面從嚴治團責任,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說情打招呼、違規用人、跑風漏氣、干擾換屆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確保選舉風清氣正。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由上級團的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六十四條 對於違反團章和本條例的行為,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理處分,對失職失責的團組織和團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對於嚴重違反本條例的選舉,上級團組織可以作出選舉無效的決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團的地方各級組織的選舉,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選舉辦法,經半數以上應到會選舉人同意後實施。
第六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團組織執行本條例需要採取某些變通辦法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由團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24日共青團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組織選舉規則(暫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