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益總會抗癌聯盟是全國性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由全國及海外的社會團體、相關企事業單位、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於抗癌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公益總會抗癌聯盟
- 外文名:China Commonweal GeneralAssociation Against Cancer Union
- 縮寫:CCGAACU
- 上級主管單位:中國公益總會
- 營利性:非營利
- 性質:社會組織
聯盟簡介,聯盟章程,
聯盟簡介
通過聯盟多渠道的工作,充分發揮全國各抗癌組織的力量,呼籲相關企事業單位及愛心人士為癌症患者的健康伸出援助之手;團結和動員全國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癌症防治與康復事業,促進腫瘤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我國人民身體健康服務。
根據目前癌症發病迅速和死亡人數急劇加大的實際情況,抗癌聯盟力爭通過積極宣傳、科普推廣、培訓教育、講座展覽等方法,讓大家了解癌症的共性與特性,從思想上和行為上積極開展預防。為減輕國家醫保費用的負擔,為減少癌症病人的痛苦,為減除病人家屬的煩惱,為社會和人民貢獻我們的力量。
聯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公益總會抗癌聯盟,英文名稱:China Commonweal General Assocation Against Cancer Union,縮寫:CCGAACU,本團體的上級主管單位是中國公益總會。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發揮全國各抗癌組織的力量,呼籲相關企事業單位及愛心人士為癌症患者的健康伸出援助之手;團結和動員全國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癌症防治與康復事業,促進腫瘤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我國人民身體健康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地址:上海市光復路56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對各組織及團體召開不定期的論壇,促進團體的發展,最大化地發揮各團體在社會上起到的作用,更好地服務患者;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科學知識,提高廣大民眾的抗癌知識水平;
(二)開展腫瘤學術和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促進腫瘤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三)開展腫瘤學科繼續教育,更新腫瘤科學知識和技術,提高廣大成員單位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專業水平;
(四)編輯出版腫瘤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和音像製品等;
(五)推廣腫瘤科學技術成果,促進腫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六)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腫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議,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腫瘤學術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發現、推薦優秀腫瘤科技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優秀腫瘤科技人才,推薦優秀的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開展《抗癌先鋒》的評選活動。
(九)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成員種類:個人成員(愛心個人)和單位成員(愛心單位),理事單位是本團體的主體,分為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長單位。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為個人成員:獲得助理研究員、講師、主治醫師、主管技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者;獲得碩士及博士以上學位者;大專院校畢業,在醫療、教學、科研、企事業單位和管理部門從事腫瘤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中專畢業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或未獲得上述學歷、職稱,但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者;熱心於抗癌事業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從事相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在癌症防治與康復上有一技之長,副高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可申請專業成員;
(六)對我國腫瘤事業有重要貢獻的外籍腫瘤學專家可申請為名譽成員。名譽成員由專業委員會和地方抗癌協會推薦,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名譽成員享有對本團體工作建議權、批評權;優惠參加本團體的有關學術活動;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名譽成員應當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完成本團體交辦的任務;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凡熱心於抗癌事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單位成員。
第八條 成員加入的程式是:
(一)提交成員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主席室批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成員證書。
第九條 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大型活動的參與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加入、中途可以退出;
第十條 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活動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理事單位退出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相關牌證。如果1年不交納費用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 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主席團 ,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各項活動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更名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本團體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