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法基本問題:信託財產之法律歸屬

《中國信託法基本問題:信託財產之法律歸屬》是2021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竇冬辰。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信託法基本問題:信託財產之法律歸屬
  • 作者:竇冬辰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1年2月1日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0930348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信託是源自英關法系的制度,大陸法系的法學家與立法者意識到信託制度作為一種獨特的財產管理方法,對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難以被其他法律制度所取代。於是,從20世紀初開始,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紛紛著手移植英美法系的信託法律制度。為了整治信託業的亂象,我國也於20世紀末開始了信託法的制定工作。在我國《信託法》的制定階段,圍繞著信託財產的法律歸屬,也即委託人設立信託是否應當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一問題,產生了較大的分歧。最終,我國《信託法》將信託定義為: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基於《信託法》第二條中採用“委託給”的表述,多數學者認為在現行法下,設立信託,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並未發生財產權的移轉,委託人仍然保留財產之上的所有權。而更多的學者同時主張,在應然層面,應當回歸信託法的原貌,由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其中,也有部分學者從解釋論的層面論證了信託財產歸屬於受託人。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對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往往進行模糊處理,既希望發揮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又無法突破信託法的基本文義。因而,在法律適用上,或隱含地表達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或明確信託財產並非委託人的責任財產,存在解釋上的不確定性。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來看,其一方面希望實現信託制度的核心功能,即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又無法突破《信託法》中“委託給”的束縛,表現出較為矛盾的態度。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的核心制度功能。所謂核心制度功能,是使得信託制度區別於其他法律制度的特徵,是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工具所無法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財產轉移、財產管理並非大陸法系中信託的核心制度功能,因為這些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過諸如《民法典》總則編、契約編、物權編中規定的法律關係加以實現,而不必然依賴信託法。相反,對於信託財產獨立性這一制度功能,其無法藉由其他法律全部實現,因而是大陸法系移植信託法所欲實現的主要目的。具體而言,信託財產獨立性包括三個面向:其一,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隔離;其二,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隔離;其三,信託財產與受益人的財產隔離。此三個面向的獨立性各自均在信託實踐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他益信託中,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與受益人均具有絕對性,而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之間的隔離以受託人信義義務的履行為前提和實現路徑。

圖書目錄

導論
一、研究意義
二、我國目前的研究現狀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第一章 《信託法》第二條的制定與爭議
一、《信託法》的立法目的
二、《信託法》第二條的制定過程
三、圍繞信託財產權屬的解釋衝突
四、司法審判中的解釋衝突
五、最高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的表述
六、小結
第二章 信託財產獨立性實現視角下信託財產的法律歸屬
一、信託的核心制度功能
(一)財產轉移功能及其實現
(二)財產管理功能的實現
(三)作為核心制度功能的財產獨立性及其實現
二、信託財產獨立性的不同面向及特徵
(一)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
(二)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
(三)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
三、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實現機制
四、財產獨立性視角下信託、委託的區分與制度選擇
(一)財產獨立性視角下委託與信託的區別
(二)基於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的制度安排及其缺陷
五、小結:信託財產歸屬於受託人的應然狀態
……
第三章 信託行為視角下所有權的移轉
第四章 受託人取得所有權後與一物一權原則的協調
第五章 委託人喪失所有權後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六章 信義法體系中信託財產的法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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