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編制,主要明確我國保險業“十二五”期間(2011-2015年)的發展方向、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是保險業實現科學發展的藍圖,是未來五年全行業的行動綱領,是保險監管機構引導保險市場行為、履行監管職責的重要依據。
序言,發展理念,市場體系,保險服務,現代企業制度,保險制度,保險監管,
序言
“十一五”時期是我國保險業發展歷史上不平凡的五年。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保險業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在全球保險業總體增長放緩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良好勢頭,行業面貌發生了歷史性的新變化。
發展理念
突破“就保險論保險”的思維局限,行業觀念發生深刻轉變,“想全局、乾本行,乾好本行、服務全局”,以思想理念的創新推動保險實踐發展,拓寬了行業發展的視野和空間。
市場體系
形成了綜合性、專業性、區域性和集團化發展齊頭並進,原保險、再保險、保險中介和保險資產管理協調發展的現代市場體系,管理扁平化和功能專業化的新型保險機構大量湧現,進一步拓寬了保險服務的覆蓋面,提高了保險的服務功能和經營水平。
保險服務
積極探索推廣多形式、多渠道農業保險,積極開拓參與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新途徑,全力以赴參與南方雨雪冰凍災害、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處置,保險投資的領域和影響不斷擴大,保險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作用日益增強。
現代企業制度
保險公司治理改革深入推進,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不斷加強,信息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在保險經營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保險公司的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明顯提高。
保險制度
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保險法》完成了第二次修訂,交強險法定保險制度建立並全面實施,出台了一系列促進保險業規範發展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保險業發展的制度基礎進一步夯實。
保險監管
基本建立了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三支柱監管框架,監管的規範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得到進一步加強,發現、識別、防範和控制保險業系統風險的能力明顯提高,及時、有效地化解和處置了一些公司和領域的潛在風險隱患;監管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強,成功舉辦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第十三屆年會,發起建立亞洲保險監管合作機制,逐步成為國際保險監管規則制定的重要參與者。
經過共同努力,全行業順利實現“十一五”規劃的主要任務和目標,實現了速度、規模和效益的有機統一,整體實力邁上新台階,行業發展進入新階段。2010年,保險業保費收入達到1.45萬億元,是2005年的2.7倍,總資產突破5萬億元,是2005年的3.2倍。保險業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我國成為全球最重要的新興保險大國。“十一五”時期的五年,是行業實現跨越式發展、整體實力明顯增強的五年,是改革開放深入推進、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的五年,是監管體系日益健全、監管能力逐步提升的五年,是服務功能更加強大、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五年,是市場安全穩健運行、風險得到有效防範的五年。取得的成績來之不易,積累的經驗值得珍惜。
“十二五”時期,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環境繼續深刻變化,不確定因素增多。綜合判斷保險業發展面臨的形勢和階段性特徵,既有難得機遇,也存在嚴峻挑戰,保險業將進入一個較快發展與矛盾凸顯並存的新階段。從國際環境看,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科技創新孕育新突破,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深遠,世界經濟成長速度減緩,國際貨幣體系和金融監管面臨改革與重構,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將持續加強,我國作為新興保險大國可以尋求更多發展和參與的機會。從國內環境看,我國仍處於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經濟發展活力不斷增強,我國經濟將在較長時間內繼續保持平穩快速發展態勢。社會財富和居民財富不斷積累,將為保險業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保險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創新社會風險管理、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人民民眾養老、醫療等方面能夠發揮更大作用。
同時,應當清醒看到,由於我國保險業起步晚、基礎差,保險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覆蓋面不寬,功能作用發揮不充分;粗放經營狀況尚未根本改變;市場秩序不規範、銷售誤導和理賠難等問題依然突出;自主創新能力不強,高素質專業人才匱乏等。我們必須增強機遇意識和憂患意識,加快解決發展中的這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下大氣力推進保險業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實現全面轉型升級、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