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是在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關懷下,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登記註冊的一家為企業財務管理提供服務的全國性專業社會組織,於2014年12月2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及成立大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
- 外文名:EFMAC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登記證號:5050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40592T
- 作者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作者宗旨,開展業務,服務宗旨,組織結構,協會領導,機構設定,作者章程,會員服務,
主要職能
作者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為全體會員及社會提供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專業化服務,為建立有序的市場機制及現代企業制度服務,創新企業財務管理機制,研究制定企業現代財務管理標準,規範企業財務管理行為,全面提升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在企業經營中的重要作用,做好企業財務管理的娘家人。
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作為中國唯一的國家級財務管理社會組織,將在企業財務管理專業領域,起到引領規劃與研究、成果轉化與人才培養的作用,做國家財務管理智庫,為經濟發展新常態提供專業的財務管理服務。
本著簡潔高效的原則,協會下設三個部門:專家委員會、會員部和綜合管理部。
專家委員會的功能是聚集國家企業財務管理智庫人才隊伍,研究和創造價值。主要進行企業經濟運行指數等專項研究、企業財務管理標準研究制定與實施、人才培養、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等,為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企業發展提供決策支持與諮詢服務。
會員部的功能是平台打造,主要致力於發展會員和服務會員。
綜合管理部的功能是服務保障。為協會運營提供人才支持、管理服務、財務服務等。
開展業務
打造國家財務管理智庫 服務經濟發展新常態
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作為中國唯一的國家級財務管理社會組織,積聚著一大批專業精英人才,承擔著國家財務管理智庫的任務和使命。
協會將發揮充沛的智庫優勢,組織開展服務經濟發展新常態的相關工作。
1、在服務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大框架下,研究推出企業經濟運行指數、企業財務管理指數、行業發展指數等指標體系,為國家與企業的經濟運行和創新發展提供有力的決策支持與權威的諮詢服務。
2、進一步完善協會提出的《關於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及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全國企業財務管理領軍人才管理辦法》、《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基本標準》等檔案,培養造就具有創新能力的企業財務管理人才隊伍,建中國企業財務管理人才庫,推進財務管理標準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3、建立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合作機制,從事企業財務管理專項研究,為國家制定企業財務管理政策提供諮詢服務,為企業解決財務管理問題提供諮詢服務。
4、集合專業人才隊伍,編輯出版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理論研究與實用性書籍,編輯出版財務管理研究雜誌,為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提升企業財務管理能力提供服務。
5、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籌建國際財務管理理事會,共商國際間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爭端問題。
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將在企業財務管理專業領域,起到引領規劃與研究、成果轉化與人才培養的作用,做國家財務管理智庫,為經濟發展新常態提供專業的財務管理服務。
服務宗旨
做企業財務管理的娘家人
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以“做企業財務管理的娘家人”為己任,主要為會員提供兩方面服務:
1、提升企業財務管理能力。
2、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財務管理的重大信息和訴求。
具體服務內容:
1、每年免費提供15門財務管理課程培訓。
2、每年免費提供2個實用的財務管理軟體。
3、免費提供工作考核服務。
4、免費提供人才招聘服務。
5、優惠提供企業高管培訓課程。
6、優惠提供多個項目服務。
7、免費提供電商平台服務。
詳情請登錄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會員服務網。
組織結構
協會領導
特 聘 會 長:
李金華 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家審計署原審計長
會 長:
李永延 北京財稅研究院院長
副會長:
郝如玉 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員會副主任
許善達 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
史紀良 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中國銀監會原副主席
劉 運 中石化集團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郭澤光 山西財經大學校長
秘書長:
鄭述飛
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聚集國家企業財務管理智庫人才隊伍,研究和創造價值。主要進行企業經濟運行指數等專項研究、企業財務管理標準研究制定與實施、人才培養、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等,為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企業發展提供決策支持與諮詢服務。
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延(兼)
主要職責:負責專家委員會管理協調、國家標準委全國企業財務管理標準化委員會的籌建、企業財務管理標準的研究與制定、博士後流動站的教學管理。
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郝如玉(兼)
主要職責:負責財務管理方面中介機構的專家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協會與會員財務管理方面的重要信息和訴求。
王洛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主要職責:負責企業經濟運行指數研究、金融方面的研究與專家工作
劉 桓 國務院參事、財務管理專家、博士生導師
主要職責:負責全國企業財務管理領軍人才考試與評審、本會的資質考試、專家委員會專家選聘。
李重庵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法律委員會副主任、教授
主要職責:負責經濟律師、財務管理培訓方面的專家工作。
專家委員會專業設定與專家選聘:
專家委員會根據工作內容的不同,將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專家細分成組。每個專家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3人,首席專家1人,資深專家5人,專家若干人。專家委員會的專家選聘,將根據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公開選聘企業財務管理專家暫行辦法》嚴格進行。
機構設定
本著簡潔高效的原則,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下設三個部門:專家委員會、會員部、綜合管理部。
專家委員會的功能是聚集國家企業財務管理智庫人才隊伍,研究和創造價值。主要進行企業經濟運行指數等專項研究、企業財務管理標準研究制定與實施、人才培養、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等,為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企業發展提供決策支持與諮詢服務。
會員部的功能是平台打造。主要致力於發展會員和服務會員,力爭用三年時間發展200萬家企業會員、300萬個人會員,推進研究出成果轉化,幫助會員提升財務管理能力。
綜合管理部的功能是服務保障。為協會運營提供人才支持、管理服務、財務服務等。
作者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企業財務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為全體會員及社會提供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專業化服務,為建立有序的市場機制及現代企業制度服務,創新企業財務管理機制,研究制定企業現代財務管理標準,規範企業財務管理行為,全面提升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在企業經營中的重要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1、研究建立企業財務管理相關政策與自律機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規範企業財務管理行為,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2、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信息與訴求;
3、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標準與評估,負責企業財務管理現狀評估與實施,參與財務長制度等政策的研究制定與實施;
4、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能力考核與資質認證;
5、開展企業財務管理諮詢,加強理論研究、學術交流與合作;
6、開展培訓,培養企業財務管理領軍人才,推進企業財務管理人才庫建設;
7、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刊物,編寫教材;
8、開展國際財務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依照有關規定參加並組織國際性會議及活動;
9、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的事項;
10、其他與加強企業財務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類別: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自覺履行會員義務,承擔會員責任;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 具有長期從業經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培訓、考察、研究及經驗交流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及在本會刊物上發表文章和研究成果;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每年參加一定時間的學習培訓,掌握具有前瞻性、符合企業需求的財務管理方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
(六)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首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籌備委員會提名。理事會換屆時,下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上屆理事會提名。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財務管理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參加對外交往的重大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領導交辦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12月2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服務
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會員服務管理辦法
一、會員服務宗旨
充分發揮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的平台優勢,幫助會員全面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反映會員財務管理方面的重要信息和訴求,做企業財務管理的娘家人。
二、入會管理
1、會員類別
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企業單位和執業機構。
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資深會員。
單位會員的總經理或董事長成為個人會員,按高級及以上會員登記,免收個人會費。
2、入會條件
接受並遵守《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章程》、《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會員服務管理辦法》。
從事財務工作或熱愛並了解財務工作的,按普通會員登記。
個人會員具有高級職稱和財務經理以上職務的,按高級會員登記。
從事企業財務管理教學研究和在企業從事財務管理工作20年以上,有著作及相關成果,或為企業帶來價值提升案例的,按資深會員登記。
3、入會申請表填寫要求
(1)入會申請直接在協會會員服務網管理欄《入會申請表》上按要求填寫(手機、電腦均可),填好核對無誤後點擊傳送,收到傳送成功回復即可。
(2)會員填表要保證其真實性,由於不真實填寫引起的信用風險及權益無法享受等,由申請者承擔,與協會無關。
(3)紙質會員申請表須單位蓋章方為有效。
(4)企業會員所屬財務人員、個人會員,將免費進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人才交流中心與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共建的中國企業財務管理人才庫。為便於人才庫管理中心與進入人才庫的人進行有效聯繫,須按要求詳細填寫(電子版),並傳送會員部。
(5)為便於提供高品質的專業服務,單位會員須有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準確的信息資料。
(6)單位會員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屬於個人會員。
4、會費標準
企業會員:600元/年,個人會員:200元/年。
5、申請入會者,不按本《管理辦法》完整填寫申請表的,申請無效。
三、會員管理
1、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會員部是會員管理和服務機構。
2、會員入會、退會自由。會員中途退會的,須交回會員證,會費不予退還。
3、會員入會,繳納會費後,由會員部發給會員證,成為正式會員。
4、會員須嚴格遵守本《管理辦法》,享受會員權利,承擔會員義務。
5、協會建會員庫,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和服務。協會同人社部全國人才交流中心共建中國企業財務管理人才庫,進入人才庫的人才,依據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企業財務管理人才標準》,通過用人單位和人才庫管理中心兩個方面的晉級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晉級考核。
6、會員須按年繳納會費。入會滿周年的時間即為續繳會費時間。未按時續繳會費者,將按退會處理,協會收回會員證。
7、協會與會員的溝通工具:微信、簡訊、電子郵件、電話。
四、會員服務
單位會員享受服務要把營業執照掃描件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手機號發協會會員部信箱,個人會員享受服務要把自己的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及手機號發協會會員部信箱,會員部發一個密碼與手機綁定,就可充分享受協會提供的所有優惠服務。
1、免費為個人會員、會員企業的會計、稅務經理、財務經理、財務總監(財務副總、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長)提供線上、線下培訓服務。協會的培訓課程每年更新一次。
2、免費提供財務管理軟體給企業會員使用。
3、免費為企業會員提供工作考核、人才管理服務。
4、為會員提供多種優惠服務(詳見《會員服務手冊》及協會服務網)。
5、在協會服務網上,為會員企業銷售自己的產品提供服務。
6、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重要信息和訴求。
五、附則
1、本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2、本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3、本管理辦法由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會員部負責解釋。
中國企業財務管理協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