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3號

為提高內地和香港(以下簡稱兩地)跨境支付清算效率,密切兩地經濟金融聯繫,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利用境內外幣支付系統建立兩地多種貨幣支付系統互通安排(以下簡稱兩地支付互通安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3號
  • 外文名:People's Bank of ChinaNotice2009.Number third
  • 公告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兩地支付互通安排是指,境內外幣支付系統通過內地代理結算銀行及其在香港的代理行(或分支機構,下同)連線香港即時全額結算系統或香港代理行網路,內地銀行和香港銀行可分別通過境內外幣支付系統和香港支付系統(或香港代理行網路)發起和接收多種貨幣跨境支付業務的支付清算安排。
二、自2009年3月16日起,兩地支付互通安排開通美元、歐元、港幣和英鎊4個幣種的支付業務。
三、兩地支付互通安排的業務範圍為符合國家外匯法規制度規定可以相關外幣進行跨境收付的項目。
內地銀行通過兩地支付互通安排進行兩地跨境外幣收付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法規制度的規定。
四、內地銀行通過兩地支付互通安排將美元、港幣、歐元匯往香港銀行的支付路徑如下:
(一)內地付款銀行(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的參與者,下同)通過境內外幣支付系統將支付指令轉發給內地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
(二)內地代理結算銀行通過其行內系統將支付指令轉發給香港代理行。
(三)香港代理行通過香港即時全額支付系統將支付指令轉發給香港收款銀行。
香港銀行將美元、港幣、歐元匯往內地銀行的路徑正好相反。
五、內地銀行通過兩地支付互通安排將英鎊匯往香港銀行的支付路徑如下:
(一)內地付款銀行通過境內外幣支付系統將支付指令轉發給內地英鎊代理結算銀行。
(二)內地代理結算銀行通過香港代理行將支付指令轉發給香港收款銀行。
香港銀行將英鎊匯往內地銀行的路徑正好相反。
六、為方便內地銀行辦理業務,內地代理結算銀行應向境內外幣支付系統參與者公布其香港代理行名單以及可通過兩地支付互通安排匯款的香港收款銀行名單。
七、內地銀行和內地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銀髮〔2008〕125號文印發)、《境內外幣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規定(試行)》(銀髮〔2008〕167號文印發)等規章制度的要求,辦理兩地跨境轉匯、退匯和查詢查復業務。
八、內地付款銀行和內地代理結算銀行通過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發起兩地跨境轉匯業務的報文格式如下:
(一)內地付款銀行因客戶向境外匯款而向代理結算銀行發起轉匯業務應使用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匯出業務)MT103(FMT101)。
(二)內地付款銀行因銀行頭寸調往境外而向代理結算銀行發起轉匯業務應使用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報文(匯出業務)MT202(FMT201)。
(三)內地代理結算銀行因客戶收境外匯款而向內地收款銀行發起轉匯業務應使用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匯入業務)MT103(FMT102)。
(四)內地代理結算銀行因銀行頭寸調入境內而向收款銀行發起轉匯業務應使用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報文(匯入業務)MT202(FMT202)。
九、內地收款銀行和內地代理結算銀行通過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發起兩地跨境退匯業務的報文格式如下:
(一)內地收款銀行因客戶向境外退匯而向代理結算銀行發起退匯業務應使用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退匯業務)MT103(FMT103)。
(二)內地收款銀行因銀行頭寸退回境外而向代理結算銀行發起退匯業務應使用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報文(退匯業務)MT202(FMT204)。
(三)內地代理結算銀行因客戶收境外退匯而向內地收款銀行發起退匯業務應使用境內跨行貸記業務報文(退匯業務)MT103(FMT103)。
(四)內地代理結算銀行因銀行頭寸退回境內而向內地收款銀行發起退匯業務應使用銀行間資金調撥業務報文(退匯業務)MT202(FMT204)。
十、內地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接收內地付款銀行匯出業務的起止時間(台北時間,下同)如下:
(一)美元、歐元、英鎊匯出業務起止時間為起息當日9∶00至16∶00。
(二)港幣匯出業務起止時間為起息當日9∶00至17∶00。
內地美元、港幣、歐元、英鎊代理結算銀行接收其香港代理行匯入業務的起止時間均為起息當日9∶00至16∶00。
十一、當內地收款銀行收到香港來賬業務無法解付時,應及時查詢,並根據查覆信息進行相應處理。需要退匯的,應及時退匯。
對於香港付款銀行主動要求退匯的,如相關款項尚未貸記收款人賬戶,內地收款銀行應立即辦理退匯;如已經貸記收款人賬戶,內地收款銀行應立即將退款請求通知收款人。收款人同意退匯的,內地收款銀行應另行發起轉匯業務;收款人不同意退匯的,內地收款銀行應立即將該情況及解付明細通知香港付款銀行,由其通知付款人直接與收款人聯繫退匯。
對於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制度的轉匯業務,內地收款銀行應立即予以退匯。
十二、對於兩地跨境轉匯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境內外幣支付系統外幣清算服務收費方案的批覆》(銀辦函〔2008〕424號)的規定,向有關內地銀行或內地代理結算銀行收取外幣清算服務費。
內地代理結算銀行可按照其與有關內地銀行簽訂的協定收取轉匯費(包括過賬費)、退匯費、查詢費等費用。內地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收費方案(包括收費項目、方式、標準等),在實施前向兩地銀行公布,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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