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

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

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簡稱中國交通企協),英文名稱 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簡稱:CACEM),是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交通行業專業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資格。

中國交通企協是1985年經交通部批准由全國交通企事業單位、各地方交通社會團體、熱心企協工作的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交通行業專業性的社會中介組織。現有會員單位1000個,14個分支機構及《交通企業管理》雜誌社和全國公路管理幹部培訓基地,並有法律服務中心、諮詢認證中心等服務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 成立時間:1985年
  • 會員類型:單位會員
  • 主管單位:交通部
  • 協會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永定路甲15號
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業務範圍

一、宣傳並貫徹黨和國家以及交通部有關交通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二、圍繞交通系統實行行業管理的要求、組織開展交通企業管理理論、方法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研究和介紹國內外管理科學的理論和方法、推進交通企業管理現代化。
三、配合交通部及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辦理委託的各項工作、依法開展自律性的行業協會活動、反映企業需求、協調同業關係。
四、反映企業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企業服務的有關活動、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經營者的素質、表彰獎勵先進企業和個人。
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諮詢和學術研究,培訓各類企管人員。
六、參與制定行業性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七、收集並提供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信息、總結和交流交通系統企業管理的經驗、編輯出版企業經營管理書刊資料。

理事成員

會長
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
李科浚 中國船級社 總裁
名譽會長
李宗琦 中交企協第四屆理事會 會長
副會長
李維雙 中交企協第四屆理事會 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常德傳 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會主席
胡 政 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副總裁
張 良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副總裁
張國發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副總裁
陳 雲 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裁
張 平 江西長運股份有限公司 顧問
陳立友 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和仁 中交企協第四屆理事會 常務副秘書長
趙寶勤 衡水寶力工程橡膠有限公司 董事長
趙忠義 北京祥龍出租客運有限公司 總經理
趙 振 北京市遠東律師事務所 黨支部書記
陳 勇北京聯合智業認證有限公司 董事長
秘書長
李維雙 兼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國交通企協是由全國交通企事業單位、各地方交通社會團體、熱心企協工作的人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全國交通行業專業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交通企協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改革開放,堅持面向全國交通企事業單位,做好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紐帶,並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四條 中國交通企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交通部、社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交通企協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交通企協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以及交通部有關交通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二、圍繞交通系統實行行業管理的要求,組織開展交通企業管理理論、方法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研究和介紹國內外管理科學的理論和方法,推進交通企業管理現代化。
三、配合交通部及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辦理委託的各項工作。依法開展自律性的行業協會活動,反映企業需求,協調同業關係。
四、反映企業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企業服務的有關活動,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經營者的素質,表彰獎勵先進企業和個人。
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諮詢和學術研究,培訓各類企管人員。
六、參與制定行業性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七、收集並提供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信息,總結和交流交通系統企業管理的經驗,編輯出版企業經營管理書刊資料。
八、加強同國內外其他社會、學習團體的聯繫,組織參加國際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全國各部門、各地方、各種所有制的(包括地區性和航區性的)交通企業(管理)協會、各交通企事業單位、院校、科研機構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中國交通企協設名譽理事若干人,經過協商聘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業務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本會秘書處登記並將入會申請書加蓋本會公章,一份發給入會單位,一份由秘書處留存。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利;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隨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學習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和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由秘書處備案。
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又未提交減免申請的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交通企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擴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交通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副會長兼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報交通部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授權法定代表人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交通企協設立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在秘書長的主持下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中國交通企協根據交通系統行業特點設立若干委員會、分會,作為分支機構。中國交通企協是各分支機構統一的法人代表。各分支機構在中國交通企協領導下依法自主開展工作活動,完成中國交通企協交給的工作任務。
本會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並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交通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單位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交通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交通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交通部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交通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12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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