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學院章程》是中原工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中原工學院章程》共十一章八十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與舉辦者、第三章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第四章組織機構、第五章教學科研機構、第六章教職工、第七章學生、第八章校友、第九章資產、經費與後勤、第十章校徽、校歌、校旗和校慶日、第十一章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原工學院章程
- 外文名: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rter
- 章條數:八十條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原工學院1955年創建於山西榆次,初名榆次紡織機械工業學校,1957年遷至鄭州市,更名為鄭州紡織機械製造學校。此後歷經河南紡織機械學院、鄭州紡織機械製造學校、鄭州紡織機械學院、鄭州紡織機電學校、鄭州紡織機電專科學校、鄭州紡織工學院等發展階段,2000年7月定名為中原工學院。
中原工學院曾長期隸屬於原紡織工業部,紡織服裝特色顯著;1998年劃歸河南省管理後,結合地方社會經濟發展需求,逐漸形成了以工為主,工、管、文、理、經、法、哲、史、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新格局。全校師生員工秉承“博學弘德,自強不息”的校訓,發揚“勤奮、嚴謹、進取、文明”的校風,同心同德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提高教育質量,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原工學院(簡稱中工);英文名稱為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縮寫為ZUT)。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河南省鄭州市中原中路41號,實行多校區辦學,分為南校區(鄭州市新鄭雙湖經濟開發區淮河路1號)、北校區(鄭州市中原中路41號)和西校區(鄭州市中原中路146號)。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行使法人代表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知識豐富、能力突出、素質優良的高級套用型人才為目標,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加強人文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為國家和區域經濟建設與社會進步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撐,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六條 學校立足河南,面向全國,圍繞國家、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目標和需求,統籌規劃學科布局,適時進行學科專業結構調整,推進各學科協調發展。
第七條 學校根據河南戰略布局與產業發展需求,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積極推動協同創新,促進政產學研用緊密結合,不斷提升學校科技創新能力。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八條 學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與鼓勵學校推進辦學體制改革和教學改革,推動學校事業發展。
第十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的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依法依規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依法依規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為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為對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人士和傑出校友,依照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科學研究基地,與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文化交流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七)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單位和部門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自有的設施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執行舉辦者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督促學生學習,依法提供其應享有的服務和權利。
(六)執行國家和河南省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七)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八)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職能。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堅持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學校依法依規開展招生工作,自主調節各學科及各專業的招生比例。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按照不同學科、專業特點,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按需求發展繼續教育、遠程教育、留學生教育,並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適時調整辦學規模、層次、類別、結構等。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年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十七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八條 學校立足科學技術發展前沿,自主開展基礎性研究和套用性研究,推動知識創新、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
第十九條 學校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與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努力服務社會。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開放式辦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國際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簡政、高效的原則,確定黨政管理機構、教學及教輔機構、科研機構和其他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聘用和管理人員,依法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的職責範圍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實施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中原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和領導核心,依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中原工學院章程》獨立負責、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制度,通過黨委會、書記辦公會、黨政聯席會等會議制度,按照相應工作程式,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帶領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幹部隊伍建設。
(四)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負責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按照管巨觀、管政策、管協調、管服務的要求,領導學校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綜合治理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和老幹部工作,關心離退休職工的學習和生活。
(九)加強領導班子建設。
(十)研究決定起草或修訂學校章程。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會由校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黨委職責確定議事範圍。黨委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出席黨委會議人員為黨委委員,非黨委委員的現職校領導列席會議。黨委會議必須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二)黨委會議題應符合議事範圍的規定,幹部任免不搞臨時動議。黨委會所研究的議題涉及出席、列席人員個人及其親屬時,本人應當迴避。
(三)已確定的黨委會議題,分管領導對提交的議題要認真把關;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議題,應聽取師生員工意見或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學術、學位問題的重要事項,應先由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進行審議論證。
(四)黨委會議應按預先確定的程式和內容依次進行,會議一般不討論臨時議題。
(五)黨委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非黨委成員可以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黨委會決議和意見在正式向外宣布前,與會人員均應嚴守組織紀律。
(六)會議記錄由黨政辦公室負責。黨員幹部申請查閱黨委會記錄按相關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七)黨委會議題形成決議後,黨員幹部必須堅決執行。黨委會決議的實施,由主管領導或會議指定的同志負責具體落實。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中原工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及廉政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工作、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實施素質教育。
(三)擬訂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規定程式任免行政中層幹部。對副校長分工提出意見。
(四)負責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做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工作。
(五)負責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與管理工作、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負責學校基建工作。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實行校務公開,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領導集體研究、決策、處理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會議。其議事規程是:
(一)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副校長、工會主席等領導參加,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議題要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由校長作出決定;校長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提出、會議主持人確定。校長辦公會不討論臨時議題。
(二)提請校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其內容涉及多個校領導的,校長要安排主管校領導與其他校領導進行溝通,必要時校長要參與協調,聽取意見。
(三)校長辦公會召開前,重要議題校長要與黨委書記溝通。會議召開後,通過適當方式將會議作出的決定向黨委通報。
(四)校長辦公會要及時形成會議紀要,適時在一定範圍內發放。
(五)校長辦公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必須認真執行。主管校領導要認真落實校長辦公會決定的屬於自己分管工作的事項,實行主管校領導負責制。承辦部門應認真、迅速地落實會議決議。黨政辦公室主任協助校長負責決議落實情況的督查。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發揮重要作用,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教學科研單位推薦,學校組織審定,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提名,學術委員會會議協商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本校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建立複議制度,受理學術糾紛複議。
學校在院(部)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其章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地評定和授予學位,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等工作,處理其他學位相關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各教學科研單位推薦,學校組織審定,由校長聘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提名,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協商選舉產生。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委員可以連任,但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學位評定委員會建立複議制度,受理學位評定糾紛的複議。
學校在院(部)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法維護廣大教職工的合法利益,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尊重和支持校長對學校行政工作的領導權,組織教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校長及行政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中國教育工會中原工學院委員會(簡稱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按照有關章程建立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依法履行維護、建設、參與、教育等基本職能。
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
(一)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教職工對勞動保護、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和完善教職工幫扶機制,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教職工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救濟;
(三)建立和完善教職工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配合學校黨政部門建立教職工發展機制,推進師德師風和師能建設,為教職工繼續教育、職業發展及身心健康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五)配合學校黨政部門建立教職工激勵機制,做好“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先進工作者的推薦工作,做好先進事跡、典型經驗推廣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參與審議;
(四) 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 研究、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方式、途徑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 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建議。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高等學校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
(二)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及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
(三)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
(四)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校外著名專家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代表;
(五)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原工學院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上級團組織和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和引領作用。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學生代表大會在校團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學生會(研究生會)代表廣大同學的利益,參與學校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所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制定和修訂章程需報學校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送有關登記機關備案或核准;機構負責人由學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任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議事機構、協調機構或其他臨時機構,完成規定事項或工作任務後即行撤銷。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院。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擬訂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育教學活動;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擬訂內部工作規則,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提出學院人員的聘用和管理意見;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院黨總支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務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院長、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分工會主席、團總支書記組成。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是學院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等學術性事項的決策諮詢組織。負責審議學院科學研究、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人才培養、專業設定工作中的重要學術性事項。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或者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是對學院學位授予及學位點建設等工作進行審議和諮詢的機構。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或者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院根據專業建設、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自主設立教學系或研究室。教學系或研究室相應圍繞教學或科研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本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教學機構。
公共教學機構享有與學院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工作任務。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職務聘任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契約制度。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了解學校重大事項和涉及切身利益的決策信息;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教職工行為規範;
(三)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為人師表;
(六)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福利待遇,使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切實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尊重並保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依規對教職工予以獎懲。
第七章 學 生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和文化、體育、服務設施。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參加校內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並在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依照程式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照程式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一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困難學生資助體系,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救濟。
第六十二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成才成長、勤工助學、社會實踐、就業創業等指導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 校 友
第六十四條 校友是指:
(一)曾在本校工作和學習過的師生員工;
(二)目前在校的師生員工;
(三)學校授予榮譽稱號者或聘請的專家等;
(四)由校友會章程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十五條 校友自發組織校友會,並制定校友會章程。學校設立“校友會辦公室”,積極創造條件,服務和聯繫校友,促進校友與學校共同發展。
第九章 資產、經費與後勤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並接受社會各界捐贈,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一條 學校不斷改革和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校徽、校歌、校旗和校慶日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以“鼎”為原型進行創作,師法石鼓文與篆刻筆意,內含學校簡稱“中工”二字。通過“國之重器——鼎”傳達文脈深厚的中原文化氣息。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歌是《中工頌》。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底色為正紅色,印有“中原工學院”白色校名標準字型。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十月第三個星期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章程的制定和修訂。
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學代會意見,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校黨委會審定,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報河南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河南省教育廳核准。經核准後,學校予以發布。
第七十七條 根據需要,經校黨委討論決定,可依據程式啟動章程修訂工作。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河南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暨河南省教育廳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