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電子職工中等專業學校

中南電子職工中等專業學校是懷化境內學校,懷化市原中專學校已破產清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南電子職工中等專業學校 
  • 所屬地區:懷化  
1983年7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工業部以(83)電教字1834號檔案批准創辦了中南職工學校,1998年1月16日設立登記,學校性質屬事業單位,單位負責人譚孝廉。2007年6月25日中南職工學校辦理了組織機構代碼證,該證於2011年6月25日顯示作廢。
2006年10月23日,中國會計學會電子專業委員會以2006【007】號批覆,同意中南職工學校推薦王平輝同志出任"懷化市中南電子職業中等專業學校"校長。
2007年1月10日,中國會計學會電子專業委員會以2007年【002】號批覆,同意聘任王平輝同志任中南電子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常務副校長。
2007年1月18日職業中專股東表決通過,中南職工學校出資現金30萬元,占持股比例26%,教職工出資現金25.2萬元,占持股比例22%,龍旭東出資現金60萬元,占持股比例52%等。
2007年6月30日,譚孝廉代表中南職工學校與王平輝代表職業中專簽訂租賃《協定書》。同時,譚孝廉代表中南職工學校又與原告龍旭東代表職業中專簽訂了內容一致的租賃《協定書》,該協定約定:職業中專是中南職工學校參股的一所股份形式辦學的學校。中南職工學校提供部分教室、校舍、食堂等建築物供原告辦學之用,原告每年交固定資產折舊費24.7萬元。如國家物價調整,按相應比例調整折舊費額(開始四年不變),調整額=[(湖南省每年公布的零售物價指數漲跌幅度+湖南省每年公布的消費物價漲跌幅度)/2]×上年度實際支付數,從第5年開始計算。協定有效期為:2007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本協定生效日期為2007年7月1日。
2008年1月10日原告擴大教學規模增大了投資,龍旭東代表的職業中專與譚孝廉代表的中南職工學校簽訂《補充協定》,約定:協定期限在原協定十年基礎上增加十年,即從2007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折舊費計算方式依《協定書》,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協定書》及補充協定應賠償對方損失。如甲方(中南職工學校)提前解除協定及補充協定,甲方應按未履行年限,按乙方(職業中專)應交甲方折舊費雙倍賠償乙方損失,反之,如乙方提前解除協定,乙方應按協定以及補充協定下的承租期限內雙倍的租金數賠償甲方損失。
2009年9月原告龍旭東在全體教職員工的請求下,退回了他們的入股資金。2012年12月11日又退還了中南職工學校股金30萬元。
2010年3月22日,原告龍旭東為原告職業中專辦理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告職業中專的法定代表人為龍旭東。
2013年1月28日,原告職業中專與長沙理工高考補習學校簽訂《租賃校舍契約》,約定:本契約租期三年,至2016年3月31日止。年租金分別為24萬、25萬、26萬元等其他約定。
2013年12月26日,原告職業中專與懷化市誠信中學簽訂《租賃校舍契約》,約定:租賃期限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懷化市誠信中學第一年向原告交繳租賃費90萬元,第二年租賃費95萬元、第三年租賃費125萬元。
2014年10月31日,中國會計學會電子分會與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達成協定,將中南職工學校劃轉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0日,懷化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懷國資【2016】4號通知,授權被告懷化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負責中南職工學校資產移交相關事項。
2017年5月15日,被告國有資產公司給原告龍旭東送達《資產移交通知》,註明,公司受懷化市人民政府委託,接受中南職工學校資產。與中南職工學校簽訂的協定及補充協定均存在主體、效力等多方面問題,屬依法不能成立並生效的契約。被告公司不承認原告依據上述二份協定所取得的租賃權。並按原租賃時的資產清單,於2017年6月30日前將學校資產移交給被告。2017年6月30日,原告龍旭東向被告市國有公司移交其租賃的中南職工學校房屋及場地。2017年11月3日,被告市國有資產公司將中南職工學校場地公開招租,懷化市商貿經濟管理學校以年租金138萬元承租該學校。
2009年6月4日謝再琴(龍旭東之妻)通過掛牌競拍方式購得中南職工學校土地910.04平方米,並修建教學樓,但"懷化市中南電子職業中等專業學校"不是系"中南電子職工中等專業學校"更名而來,不是同一學校
2018年學校人員安置處理,為辦理學校土地、房產更名以及對學校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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