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拿大)關於互惠商標註冊問題的換文

中加(拿大)關於互惠商標註冊問題的換文是由加拿大在1973年07月1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加(拿大)關於互惠商標註冊問題的換文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73年07月16日
  • 生效日期:1973年07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3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73年7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加拿大駐華大使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代表為了加強我們兩國的友好關係和促進貿易的擴大而舉行的關於互惠商標註冊的會談。
茲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兩國間已就互惠商標註冊問題達成下述協定:
“雙方國家的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礎上,一方國家的個人、合夥、公司、政府企業可在對方國家依法申請商標註冊並獲得商標專用權。”
如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內容,我榮幸地建議本文和閣下的英、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復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間關於此事的協定,並自閣下復文之日起生效。
閣下,請接受我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喬冠華
(簽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於北京
(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
喬冠華先生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來函,內容如下:
(內容見我方去文)
我謹通知您,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內容,同意您的來函和本函的英、法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復文成為我們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復函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加拿大駐華大使
蘇約翰
(簽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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