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關於加強鄉鎮黨政正職隊伍建設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黨委書記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0〕19號)和《關於實施擴權強鎮的若干意見》(皖發〔2009〕15號)檔案精神,培養造就一支思想政治素質好、貫徹執行政策能力強、推動科學發展能力強、處理複雜問題能力強、聯繫服務民眾能力強的鄉鎮黨政正職隊伍,結合實際,現就加強我市鄉鎮黨政正職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選任制度
   1.嚴格任用條件。鄉鎮黨政正職人選,除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外,還應熟悉“三農”工作,了解鄉情民情,善於做民眾工作,作風務實,吃苦耐勞。新任鄉鎮黨政正職人選一般應具有鄉鎮(街道)工作經歷,優先從有鄉鎮(街道)領導崗位任職經歷人員中選拔,也可從機關優秀年輕正科級幹部和未在基層工作過的副縣級非領導職務幹部中選任。
2.最佳化年齡結構。注重發揮各年齡段幹部的作用,鄉鎮黨政正職隊伍要以35歲至50歲的為主體,適當保留一部分富有經驗、工作得力的50歲以上的幹部,注意選拔35歲以下的優秀年輕幹部。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全市鄉鎮女性正職要占10%以上,不斷改善鄉鎮黨政正職隊伍整體結構。
3.規範選用程式。積極改進鄉鎮黨政正職初始提名辦法,完善選任方式,推行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釀,探索實行差額票決。選拔任用鄉鎮黨政正職,要在縣區全委會或縣區領導幹部會議範圍內進行民主推薦,一般應經過縣委常委會或縣委全委會票決。嚴格職務任期。鄉鎮黨政正職一般應任滿一屆,無特殊原因不得調動;因工作特殊需要,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須報市委組織部同意。鄉鎮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調整。
二、加強教育培訓
   4.實行分級培訓。將鄉鎮黨政正職的培訓納入全市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市委組織部每年對新任鄉鎮黨政正職進行任職培訓,並有計畫地組織開展鄉鎮黨政正職輪訓和專題培訓,縣區黨委負責鄉鎮黨政正職日常培訓。
5.明確培訓重點。鄉鎮黨政正職教育培訓,既要突出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武裝頭腦,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又要強化對城鄉規劃建設、發展區域經濟、做好民眾工作、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增強實際工作能力。新任鄉鎮黨政正職培訓,要重點明確崗位職責和紀律要求,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履職能力。
6.改進培訓方式。綜合採用自主選學、選單式培訓、實踐基地教學、網路教育、上級部門和發達地區掛職鍛鍊等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實效性和針對性。
三、強化目標考核
   7.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各縣區委要制定和完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鄉鎮黨政正職考核評價辦法。針對不同鄉鎮的經濟社會狀況、資源環境、產業特點、工作基礎等要素,合理設定考核指標及其權重,規範“一票否決”事項,增加民眾意見在考核中的比重,注重考核作風和廉潔自律方面情況,引導鄉鎮黨政正職抓大事、乾實事。
8.加強重點工作考核。在各縣區委對鄉鎮工作綜合考核的基礎上,市委組織部對鄉鎮的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農村信訪穩定、農村環境衛生整治、鄉村兩級班子建設等重點工作,進行年度抽查考核。
9.改進考核方式方法。要注重在完成重大任務、應對重大事件以及急難險重工作中考察、考核鄉鎮黨政正職。建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眾代表評議鄉鎮黨政正職制度,將民眾滿意度測評作為考核依據之一。
10.注重考核結果運用。對在考核中評為優秀的,要予以表彰;對不勝任、不稱職,民眾不滿意,民主測評優秀票和稱職票未達到三分之二,經組織考察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要及時進行調整;對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察無特殊原因的,應予免職。
四、關心幹部成長
   注重從思想、工作、生活上關心鄉鎮黨政正職,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11.完善談心談話制度。縣區委書記每年至少分別與鄉鎮黨政正職談話1次,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同志也要注意與鄉鎮黨政正職談心談話,及時了解鄉鎮黨政正職思想、工作、廉潔自律等情況,對苗頭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
12.創造良好工作環境。重視解決鄉鎮黨政正職工作生活上的實際困難。注重培育和樹立鄉鎮黨政正職先進典型,定期開展優秀鄉鎮黨政正職評選表彰活動,增強鄉鎮黨政正職的使命感、榮譽感,激發他們幹事創業的熱情。
13.注重培養選拔。注重從鄉鎮黨政正職隊伍中發現、培養和使用幹部,把優秀鄉鎮黨委書記作為選拔縣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市級部門班子成員及機關科室負責人的重要來源。要優先提拔使用長期在鄉鎮黨政正職崗位上尤其是在艱苦條件下取得突出成績的幹部。(1)在縣區換屆或縣區黨政領導職位空缺時,優先從優秀鄉鎮黨政正職中選拔,縣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中具有鄉鎮黨委書記經歷的要逐步達到50%;(2)縣區中心鎮或人口規模較大、工作任務重、相對本縣區處於重要位置鄉鎮的黨委書記,可在規定職數內由縣區委常委兼任;(3)市直部門副職職位空缺時,可面向鄉鎮黨政正職隊伍開展公開選配;(4)任市級以上“擴權強鎮”試點鎮黨政正職滿3年以上,經考核工作實績突出的,符合任職條件的,職級可以明確為副縣級;(5)連續三年被評為全市“十強鄉鎮”且經濟社會發展各項指標增幅不低於全省鄉鎮平均增幅的黨政正職,符合任職條件的,職級可以明確為副縣級;(6)連續擔任鄉鎮黨政正職滿8年,且表現特別優秀的,經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職級可以明確為副縣級。
明確為副縣級的鄉鎮黨政正職,一般要在鄉鎮繼續工作滿3年左右方可交流調整。
14.重視崗位交流。要把鄉鎮黨政正職崗位作為培養鍛鍊幹部的重要平台。積極推進市、縣區、鄉鎮機關幹部的交流,有計畫地選拔優秀鄉鎮黨政正職到市直機關任職,從市直機關有計畫地選派優秀年輕幹部擔任鄉鎮黨政領導職務。同時,有步驟地推進鄉鎮黨政正職跨區域交流。
五、嚴格監督管理
   15.加強重點監督。縣區委要高度重視鄉鎮黨政正職隊伍建設,切實擔負起抓鄉鎮黨政正職隊伍建設的第一責任,認真履行對鄉鎮黨政正職實行重點監督管理的各項職責。要在大力支持鄉鎮黨委、政府開展工作的同時,加強對鄉鎮黨政正職履行職責的規範和約束,強化對鄉鎮黨政正職的日常監督。重點監督的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惠農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同時,對鄉鎮黨政正職駐村解決熱點、難點問題等工作成效,要加強檢查指導和跟蹤問責。
16.健全監督制度。建立健全鄉鎮黨政正職定期報告工作制度,認真落實鄉鎮黨政正職述職述廉制度、黨員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任期審計、離任審計以及誡勉談話、函詢等制度。各縣區紀檢、組織部門可探索建立對鄉鎮黨政正職履職“巡查”制度,在其任職三年左右時開展一次,廣泛聽取意見,掌握情況。對履行職責不到位、作風不實、民眾有意見的,要批評教育,促進改正;對工作不負責任、廉潔自律不嚴格、民眾反映突出的,要及時予以調整;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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