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新一屆市委班子自身建設,更好地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市委常委會的集體領導作用,提高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完善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後工作機制的意見》(中發〔2008〕4號)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新一屆市委班子自身建設,更好地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市委常委會的集體領導作用,提高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完善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後工作機制的意見》(中發〔2008〕4號)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和決策原則
1、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始終同黨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緊密結合蚌埠實際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省委的指示、決定,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堅持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集中精力謀全局、把方向、管大事,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加強對全市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市四套班子工作,統籌安排紀檢和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各方面工作,使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常委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5、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執行一切為了民眾,一切依靠民眾,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的民眾路線。
6、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議事、決策。
二、議事和決策範圍
1、召集全委會,提出議題建議並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對應由全委會決定的事項事先進行審議和提出意見。
2、傳達、學習和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
3、對全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如有關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建議,有關政府預算的建議,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同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請示的重大問題等作出決定。
4、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和處理幹部,負責教育和監督幹部。對縣、區和市直機關黨政正職的任用,一般由全委會票決,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可由市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徵求全體委員的意見。對市委管理的幹部嚴重違紀問題進行處理。
5、討論制定以市委名義發布的涉及全市工作的重要檔案和市委領導同志代表市委所做的重要報告、講話。審議以市委名義上報的重要文電。
6、討論決定有關重要的先進評選、表彰、獎勵、處分事項。
7、審定有關召開市黨代表大會和全委會及其他重要會議事項,檢查會議決定、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8、必須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議事和決策程式
1、時間安排。常委會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2、確定議題。常委對分管工作中需要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重大問題,在認真研究醞釀形成比較成熟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同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需要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重大問題,經分管常委同意後提出。市委書記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聽取常委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常委會會議的議題。市委辦公室負責材料的收集匯總。提交常委會討論的檔案、材料應主題明確,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所提意見和建議具體可行。
3、徵求意見。凡提交常委會集體決策的事項,決策前必須做好政策協調,徵求有關方面和黨組織的意見。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工作,涉及人事、編制、經費的,牽頭部門應事先同相關職能部門充分協商,按規定程式操作。涉及全市經濟社會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徵求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
4、會前醞釀。常委會討論決定重要事項之前,應當進行充分醞釀。需要提交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形成較成熟方案後,可先由書記和有關常委進行醞釀,也可由書記委託有關常委進行醞釀。涉及幹部人事任免事項,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民主推薦、考察的基礎上,經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醞釀後向常委會提名,為常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做準備。
5、會議通知。除臨時召集的會議以外,常委會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2天通知到各常委,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6、列席人員。市政協主席、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不是市委常委的市委秘書長可固定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視會議內容確定。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會議主持人可確定市黨代表、新聞媒體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7、會議主持。常委會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8、會議召開。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才能舉行。討論幹部任免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才能舉行。常委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9、會議討論。常委會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要充分發揚民主。首先由議題的主要提出人(或相關常委)介紹情況、作出說明;其次常委進行討論,就議題發表自己的意見;最後會議主持人歸納討論情況,提出初步意見,與會常委進行表決。討論中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應當如實記錄。
10、會議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表決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的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討論幹部問題時,應逐個表決,重要人事任免要投票表決。對於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緊急事項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四、議事和決策的執行
1、形成紀要。會後,根據會議精神,視情及時起草常委會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分送市委常委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黨組,必要時送市直有關部門黨委(黨組)及有關縣(區)黨委。常委會會議紀要由書記簽發,也可由書記委託副書記簽發。
2、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市委辦公室要及時了解決策貫徹進度,催辦落實,採取一事一報、專項匯報或綜合匯報等形式,向市委書記報告,重要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3、經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的、以市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檔案,由市委書記或書記委託副書記簽發;以市委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由市委秘書長或市委辦公室主任簽發。以市委或市委辦公室名義發文,統一由市委辦公室承辦。
五、議事和決策紀律
1、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常委會行使市委職權,並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工作應作為報告的重要內容,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要專題報告。
2、凡屬常委會職責範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問題。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常委會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或常委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3、對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常委個人無權改變,須無條件執行。常委個人對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但不得公開發表同常委會會議的決議、決定相反的意見,不得在行動上違背常委會會議的決議、決定。
4、常委會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5、常委會決定的問題,未經批准公開時,常委及列席會議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6、自覺接受監督。進一步健全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述職述廉制度。每年召開1-2次市委常委民主生活會,增進常委間的交流、溝通,相互提醒、相互監督。主動接受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及輿論和社會監督。探索建立同級黨代會代表、全委會對常委會工作進行評議監督制度。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市委常委會議事與決策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一、議事和決策原則
1、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始終同黨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緊密結合蚌埠實際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省委的指示、決定,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堅持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集中精力謀全局、把方向、管大事,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加強對全市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市四套班子工作,統籌安排紀檢和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各方面工作,使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常委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5、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執行一切為了民眾,一切依靠民眾,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的民眾路線。
6、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議事、決策。
二、議事和決策範圍
1、召集全委會,提出議題建議並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對應由全委會決定的事項事先進行審議和提出意見。
2、傳達、學習和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
3、對全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如有關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建議,有關政府預算的建議,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同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請示的重大問題等作出決定。
4、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和處理幹部,負責教育和監督幹部。對縣、區和市直機關黨政正職的任用,一般由全委會票決,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可由市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徵求全體委員的意見。對市委管理的幹部嚴重違紀問題進行處理。
5、討論制定以市委名義發布的涉及全市工作的重要檔案和市委領導同志代表市委所做的重要報告、講話。審議以市委名義上報的重要文電。
6、討論決定有關重要的先進評選、表彰、獎勵、處分事項。
7、審定有關召開市黨代表大會和全委會及其他重要會議事項,檢查會議決定、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8、必須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議事和決策程式
1、時間安排。常委會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2、確定議題。常委對分管工作中需要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重大問題,在認真研究醞釀形成比較成熟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同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需要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重大問題,經分管常委同意後提出。市委書記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聽取常委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常委會會議的議題。市委辦公室負責材料的收集匯總。提交常委會討論的檔案、材料應主題明確,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所提意見和建議具體可行。
3、徵求意見。凡提交常委會集體決策的事項,決策前必須做好政策協調,徵求有關方面和黨組織的意見。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工作,涉及人事、編制、經費的,牽頭部門應事先同相關職能部門充分協商,按規定程式操作。涉及全市經濟社會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徵求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
4、會前醞釀。常委會討論決定重要事項之前,應當進行充分醞釀。需要提交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形成較成熟方案後,可先由書記和有關常委進行醞釀,也可由書記委託有關常委進行醞釀。涉及幹部人事任免事項,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民主推薦、考察的基礎上,經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醞釀後向常委會提名,為常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做準備。
5、會議通知。除臨時召集的會議以外,常委會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2天通知到各常委,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6、列席人員。市政協主席、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不是市委常委的市委秘書長可固定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視會議內容確定。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會議主持人可確定市黨代表、新聞媒體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7、會議主持。常委會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8、會議召開。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才能舉行。討論幹部任免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才能舉行。常委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9、會議討論。常委會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要充分發揚民主。首先由議題的主要提出人(或相關常委)介紹情況、作出說明;其次常委進行討論,就議題發表自己的意見;最後會議主持人歸納討論情況,提出初步意見,與會常委進行表決。討論中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應當如實記錄。
10、會議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表決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的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討論幹部問題時,應逐個表決,重要人事任免要投票表決。對於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緊急事項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四、議事和決策的執行
1、形成紀要。會後,根據會議精神,視情及時起草常委會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分送市委常委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黨組,必要時送市直有關部門黨委(黨組)及有關縣(區)黨委。常委會會議紀要由書記簽發,也可由書記委託副書記簽發。
2、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市委辦公室要及時了解決策貫徹進度,催辦落實,採取一事一報、專項匯報或綜合匯報等形式,向市委書記報告,重要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3、經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的、以市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檔案,由市委書記或書記委託副書記簽發;以市委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由市委秘書長或市委辦公室主任簽發。以市委或市委辦公室名義發文,統一由市委辦公室承辦。
五、議事和決策紀律
1、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常委會行使市委職權,並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工作應作為報告的重要內容,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要專題報告。
2、凡屬常委會職責範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問題。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常委會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或常委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3、對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常委個人無權改變,須無條件執行。常委個人對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但不得公開發表同常委會會議的決議、決定相反的意見,不得在行動上違背常委會會議的決議、決定。
4、常委會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5、常委會決定的問題,未經批准公開時,常委及列席會議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6、自覺接受監督。進一步健全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述職述廉制度。每年召開1-2次市委常委民主生活會,增進常委間的交流、溝通,相互提醒、相互監督。主動接受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及輿論和社會監督。探索建立同級黨代會代表、全委會對常委會工作進行評議監督制度。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市委常委會議事與決策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