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納雍縣紀委納雍縣監察局信訪代訪辦理辦法(試行)

為了密切黨群幹群關係,更加暢通信訪渠道,有效地遏制越級訪、集體訪、多頭訪、無序訪勢頭,進一步解決民眾信訪反映的問題,根據《信訪條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代訪制度,即信訪代理制度,就是對民眾反映信訪問題的處理許可權,超過了本級政府或部門的職權範圍,由鄉(鎮)或部門指派信訪代訪員代表信訪民眾向有關部門依法有序反映情況和協調解決信訪問題的工作制度。代訪人員由鄉(鎮)或部門研究確定,鄉鎮原則上由紀委副書記、司法助理員擔任;部門由辦公室主任或政工股長擔任。
第二條 辦理信訪代訪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
1、堅持幹部主動,民眾自願原則;
2、依據法律和政策規定處理問題的原則;
3、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4、處理結果公平、公正、公開(不宜公開的事項除外)、透明的原則;
5、保密原則。
第三條 代訪範圍
(一)黨員、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鄉(科)級領導幹部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嚴重失職、瀆職的行為。
(二)發生在企業改制,產權變動中私分、侵吞、隱匿、挪用、轉移國有資產,因個人失職給國家、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問題,以及騙匯的問題。
(三)發生在建設工程招投標、物資採購、醫藥購銷、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過程中的違法違紀問題。
(四)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利用職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以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問題。
(五)領導幹部收受以下單位和個人的禮金、禮券、禮卡問題。一是直接管理和服務對象;二是主管範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三是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四是外商私營企業主。
(六)領導幹部參加房改後,通過各種形式在建房、購房中謀取私利;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為家屬、子女購買各種商業性保險和黨政機關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的問題。
(七)中國小亂收費、吃農坑農、增加農民負擔等嚴重侵犯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等問題。
(八)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欺壓、打擊民眾的行為。
(九)領導幹部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十)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等行為。
(十一)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參與色情、嫖娼、淫穢活動以及賭博和生活作風、吃喝玩樂等不廉潔的問題。
(十二)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參與辦礦的違法亂紀行為。包括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非法採煤窩點的組織、開採、運輸,以及為非法採煤窩點充當保護傘的行為。
(十三)黨員、國家公職人員擠占、截留、挪用、貪污救災救濟資金、物資、扶貧資金和退耕還林糧款以及社保資金、移民資金等行為。
(十四)黨員、國家公職人員虛報冒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以及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十五)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在城鎮拆遷工作、土地征撥補償中違法違紀的問題。
第四條 代訪程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初訪接訪。民眾到鄉(鎮)或部門上訪,由初訪接訪幹部告知責任人並作好接待登記,對來訪民眾反映的問題,能當場直接解答或解決的,現場答覆信訪人,不能當場答覆或不屬業務範圍內的問題,由初訪接訪幹部根據上訪人反映的問題,發放信訪代訪卡,在代訪卡上填寫信訪人的基本情況、代訪事項(反映的主要問題)、代訪時限,明確代訪期間上訪人不能再次上訪、多頭訪、越級訪等事項,並在代訪卡上註明代訪人,交由代訪人直接辦理。
(二)信訪代訪。鄉(鎮)或部門為民眾代其向上級機關反映上訪事項,由代訪人就其代訪事項書面報告受理部門處理。對事項比較單一,性質較輕、時間緊迫的,可電話直接反映受理部門及時處理。鄉(鎮)或部門根據代訪事項性質和代訪數量,可採取集中定期代訪,或分散不定期代訪。
(三)依法辦理。所有代訪事項,必須做到件件有回音。對屬於鄉鎮職權範圍的事項,由鄉(鎮)牽頭明確調查人員調查解決,按時限及時答覆信訪民眾;對不屬於鄉(鎮)職權範圍的事項,區別情況採取兩種方式處理:屬於紀委監察受理範圍的代理事項,縣紀委根據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由縣紀委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批意見,落實辦理單位或辦理人員,信訪室積極配合,督促紀檢監察部門辦理,在辦理時限內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以及處理意見反饋給代訪單位或部門,代訪單位或部門及時將處理結果或回覆意見告知信訪民眾;對問題事項比較多或問題複雜,涉及部門比較多的,由代訪人按相關程式報請縣委、政府明確牽頭單位,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共同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反饋代訪單位或部門,告知信訪民眾。對無法取證落實結果的問題,由代訪員向信訪民眾解釋清楚,並作好疏導工作。另外,涉法、涉訴的問題,按司法程式解決。
(四)結果反饋。代訪鄉(鎮)或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程式將代訪處理結果或回覆意見反饋給民眾。
(五)複查落實。上訪民眾對代訪問題反饋結果有異議的,可由代訪單位根據上訪民眾的意見提出複查申請,進行複查落實,或告知信訪民眾按相關程式解決。
第五條 對因代訪環節導致泄秘,或影響公正處理等不益代訪的信訪事項,可由鄉鎮或部門報告上級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從2007年6月1日起試行,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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