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和管委會,省直各單位: “造福工程”是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的重大舉措。為改善更多農村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建設美好家園,現就加快推進我省“十二五”時期“造福工程”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實施範圍,實施步驟,扶持政策,組織保障,
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引導、尊重民意,規劃先行、分步實施,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城鄉、協調推進”的原則,把實施“造福工程”與小城鎮、新農村建設相結合,與增強防災避險能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與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相結合,與促進蘇區老區又好又快發展相結合,與合理轉移農村勞動力、解決部分地區用工問題相結合,明顯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和村容村貌。
實施範圍
(一)居住在生產生活條件惡劣、解決“五通”問題難度大的偏僻自然村農民,優先安排整村搬遷的農民。
(二)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和因災嚴重危房的農民。
(三)居住在地質災害隱患區域,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要搬遷安置的農民。
(四)居住在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區的石結構(承重構件採用石樓蓋板、石樑、石柱)房屋需要改造安置的農民。
(五)省級試點小城鎮的舊村復墾涉及需要搬遷安置的農民。
(六)居住在危房或居無定所的農村貧困殘疾人。
(七)已在中心城市、縣城或省級試點小城鎮務工一定年限以上、有穩定職業和生活來源、本人要求就地定居落戶的本省籍農民。
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市、縣(區)政府要組織鄉(鎮)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工作,結合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成果,在充分掌握情況、尊重民眾意願的基礎上,準確界定搬遷安置對象,並分類登記、列表造冊、建檔立卡,做到一戶一檔、一人一卡,不重不漏。
(二)編制規劃。市、縣(區)政府要組織規劃建設部門、農辦(扶貧機構)、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震等部門,根據調查摸底結果,結合村鎮建設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編制“造福工程”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應明確實施對象總體數量、分年度實施方案、搬遷安置選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籌措、政策保障等內容,充分體現規劃的科學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三)細化方案。市、縣(區)、鄉(鎮)政府要根據搬遷規劃,區分搬遷安置對象的不同類型,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補助標準、安置方式、過渡辦法和組織實施措施等內容。搬遷安置方案應充分徵詢搬遷安置對象的意見,並與搬遷安置對象簽訂搬遷協定書,經鄉(鎮)政府張榜公示後實施。
(四)搬遷安置。提倡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要科學選址、統一規劃、精心設計、統一外觀,並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集中安置點的規劃、選址、設計方案,要在專家論證的基礎上,由市、縣(區)逐級把關、嚴格審定。鼓勵有條件的民眾到城鎮投親靠友、購房安置、租房安置。購房安置、租房安置的,應及時向原居住地鄉(鎮)、街道提供有關從業、社保、原居住情況、購房或租房契約等相關材料,以此作為獲得相關補助的依據。試行貨幣化安置,增加安置途徑,實現搬遷安置“零過渡”。
(五)後續管理。積極創造條件,加大對困難搬遷戶的扶持力度,關心搬遷戶生產、生活,幫助搬遷戶儘快融入安置地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切實防止出現新的社會矛盾。跨鄉、村安置的農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併入就近的建制村管理。進城安置的農戶,原居住地政府應保障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山林等資源的合法權益,保留其原有的新農保、新農合等身份待遇。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引導集中安置點實行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農村社會服務化體系。
扶持政策
(一)分類扶持
1.對偏僻自然村搬遷和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按照《福建省加快實施造福工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8〕55號)有關政策執行,並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由原來的2500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市、縣(區)須多渠道籌措補助資金,補助額度不低於省級補助標準;對完成年度搬遷任務的原中央蘇區縣,按其財政承擔的標準,省級財政給予獎補10%;同時參照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0〕43號)有關政策。
補助政策要點:
(1)對每個搬遷人口的補助標準為3000元。
(2)對每個困難計生戶追加補助2500元。
(3)對少數民族搬遷對象額外每人補助600元。
(4)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收益。
2.對農村住房災後重建和受地質災害威脅農民搬遷,按照《福建農村住房災後重建實施方案》(閩政文〔2010〕228號)、《關於抓緊做好農村住房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0〕225號)和參照《福建省加快實施造福工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8〕55號)有關政策執行,並多渠道籌措和統籌使用資金。
補助政策要點:
(1)省級對一般戶每戶補助1萬元和特困戶每戶補助1.5萬元。
(2)省級對受地質災害威脅居民搬遷集中重建和受災倒房戶異地集中重建戶給予每戶補助0.5萬元。
(3)集中重建戶全部列入偏僻自然村搬遷範圍,按照偏僻自然村搬遷的標準給予補助。
(4)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收益。
3.對石結構房屋搬遷安置,參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的意見》(閩政〔2010〕2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0〕43號)有關政策執行。
補助政策要點:
(1)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收益。
(2)舊村復墾為耕地的,市、縣(區)土地開發整理資金安排每畝1.8萬元的新增耕地項目補助。
(3)騰退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依法流轉。
4.對省級試點小城鎮的舊村莊復墾搬遷,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城鎮綜合改革建設試點的實施意見》(閩政〔2010〕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的意見》(閩政〔2010〕27號)有關政策執行。
補助政策要點:
(1)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收益。
(2)舊村復墾為耕地的,市、縣(區)土地開發整理資金安排每畝1.8萬元的新增耕地項目補助。
(3)騰退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依法流轉。
5.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安置,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閩政〔2011〕18號)有關政策,可以安排宿舍類公租房。
6.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民購房安置,各地可參照《關於抓緊做好農村住房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0〕225號)有關政策研究確定,其中願意到城鎮落戶的,在醫療、社保、教育等方面享受城鎮居民的同等待遇。
7.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貨幣化安置的試行辦法。
(二)規費減免
對列入“造福工程”的農戶搬遷安置,免收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以及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新型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多渠道籌措資金
省財政每年按政策規定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造福工程”建設補助,其中,災後重建省級財政補助資金計畫單列,根據災情多渠道籌措並下達補助資金。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的轉讓收益,主要用於“造福工程”的民眾搬遷安置。對舊村復墾項目民眾搬遷退出的舊房,參照當地重點項目建設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補助;用於縣(市、區)、鄉鎮的工作經費合計不得超過5%;其餘資金用於“造福工程”項目公共配套建設。
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補助資金,所爭取的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相應抵減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額度。
認真落實市、縣(區)補助資金,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通過慈善捐助、愛心捐款、企業贊助等方式參與“造福工程”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四)配套設施建設
統一規劃、統一實施“造福工程”的農村飲水安全、農村公路、廣播電視、電力電信、無障礙設施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列入整村搬遷的村莊,不再安排補助資金用於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原計畫安排的補助資金統籌用於“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區的配套設施建設。
搬遷安置小區的配套設施建設採取當地政府組織、部門支持、企業讓利、社會捐助、民眾投工投勞等多渠道解決。對規模大的集中安置區,採取以獎代補的政策支持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交通運輸部門把安置區外道路列入農村公路建設計畫進行補助;水利部門把安置區通水列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進行補助;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安置區通廣播電視信號;通信部門儘快完善安置區通信設施;教育、衛生、文化等相關部門應統籌規劃安置區的學校、衛生院(所)、文化站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對一些確實需要擴容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給予扶持。
電力部門要綜合考慮變電站站址和電力線路走廊建設規劃,加快建設配套電力設施。將縣城以外的小城鎮和中心村等安置區的供配電設施工程列入全省農村電網改造計畫;對縣城等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安置區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工程建設費按照當地現行標準減半收取。
(五)促進搬遷戶增收
始終堅持生產、生活並重,拓寬搬遷戶的增收途徑,提高搬遷民眾的自我發展能力。搬遷安置點的規劃選址,應儘量方便搬遷農戶生產、生活和就業。盤活生產資源,引導和鼓勵搬遷戶以租賃、轉包、入股等形式將承包經營的土地、山林等資源進行流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過小額信貸、稅費減免等政策,支持搬遷戶發展二、三產業,自主創業。加強對搬遷戶有針對性的技術培訓、擇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優先安排搬遷戶參加“陽光工程”等各類培訓,組織有意願的搬遷戶外出務工。在充分保障搬遷戶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鼓勵有實力的民間資本參與“造福工程”建設,以股份制等形式合作開發休閒、旅遊等農村特色產業。
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造福工程”實行“縣負總責、鄉抓落實、工作到村、任務到戶”的責任制,縣(市、區)要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和具體工作班子,協調解決“造福工程”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鄉(鎮)、村兩級組織要進村入戶調查摸底,抓好工作落實,有序推進搬遷安置;同時,搞好宣傳發動,使“造福工程”政策措施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充分調動廣大民眾實施“造福工程”的自覺性、積極性、主動性。市、縣(區)要抓緊制定“造福工程”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加大統籌協調和組織推動力度,進一步結合實際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各設區的市於每年10月底前向省政府正式上報下一年度“造福工程”計畫,明確任務總數、分類情況和完成時限等,省政府以此作為測算下達省級補助資金和檢查驗收的依據。有條件的市、縣(區)應在“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偏僻自然村和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村居搬遷任務。
(二)充分發揮民眾主體作用。各地要深入開展“造福工程”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廣泛聽取並切實尊重搬遷民眾的意見和建議,保護民眾在搬遷過程中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切實發動民眾、引導民眾、依靠民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積極建設美好家園。採取集中安置的,可成立有集中安置戶參加的理事會,參與搬遷安置工作的決策和監督,確保陽光操作。集中安置建設過程中,應儘量通過以工代賑方式,使用當地農村勞動力;同時有關部門要加大職業培訓力度,保障“造福工程”建設的用工需求。
(三)加強指導服務。“造福工程”由省委農辦牽頭負總責,省直各有關部門按職能負責各領域的指導服務和協調推進工作。其中,偏僻自然村的搬遷工作,由省委農辦牽頭指導服務,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配合;農村住房災後重建和地質災害隱患區域農戶搬遷工作,由省民政廳牽頭指導服務,省委農辦、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等部門配合;石結構房屋搬遷安置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指導服務,省地震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和省委農辦等部門配合;試點鎮的舊村莊復墾搬遷安置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服務;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安置工作,由省殘聯牽頭指導服務,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民政廳等部門配合;農村勞動力轉移住房安置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指導服務,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安廳配合。各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增強服務意識,及時掌握工作進度,加大對重建各項政策措施的督查落實力度。
(四)進一步完善對口幫扶機制。繼續鞏固和完善福州、廈門對口幫扶三明、南平的機制,支援方要加大資金、人力、物力的投入,切實發揮幫扶作用。各地要通過部門掛鈎、企業掛鈎、領導掛鈎等方式,廣泛建立“結對子”關係,調動各方面力量共同推進“造福工程”,切實把好事辦好。
(五)強化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管理,各級財政性補助資金實行項目報賬制,專賬核算,確保全部用於“造福工程”。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與不定期開展督查和審計。加強進度管理,建立“造福工程”季報制度,實行動態監測跟蹤,組織開展“造福工程”檢查驗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堅決防止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市場監管,適時採取必要的價格干預措施,保障鋼材、水泥、沙石等主要建材的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